《深圳数据交易所数据资产评估操作指南》于第二十六届高交会期间正式发布

科技   2024-11-16 18:03   广东  

数据驱动创新,智慧引领未来!第二十六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11月14日至16日在深圳举行之际,深圳数据交易所联合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同期举办“2024中国(深圳)数据要素产业创新大会”(以下简称“大会”),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潜力充分释放。


此次数据要素产业创新大会重点推出“1+1+4”系列活动,即1场深圳数据交易所生态成果展、1场大会、4场平行专题活动,多维度全面展示数据要素系列创新应用成果,旨在发挥行业示范作用,推动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加快促进重点产业全链条数字化转型以及全国数据要素统一大市场建设。


11月16日下午,在公共数据专题平行活动上,深圳数据交易所正式发布《深圳数据交易所数据资产评估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旨在指导深圳数据交易所第三方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企业,规范数据资产评估工作。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深圳市数据商和数据流通交易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深圳数据交易所有限公司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规定了深圳数据交易所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数据资产价值评估的术语和定义、评估原则、评估流程、评估方法的选择。


以下为指南全文:




深圳数据交易所数据资产评估

操作指南

为指导深圳数据交易所第三方服务机构更好服务本所企业,规范数据资产评估工作,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深圳市数据商和数据流通交易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深圳数据交易所有限公司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深圳数据交易所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数据资产评估中的术语和定义、评估原则、评估流程、评估方法的选择、利用专家的工作。


2.术语和定义

数据资产:是指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进行货币计量的,且能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

数据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数据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3.数据资产评估原则

3.1独立原则

数据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和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2客观原则

执行数据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和数据资产的特性,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得有倾向性。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3.3公正原则

评估过程和方法应具有透明性和可追溯性,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可信。对于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不当干预应当予以拒绝

3.4 保密原则

执行数据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数据资产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并遵守保密原则,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数据资料、工作底稿等信息和资料,不得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4.数据资产评估程序

执行数据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关于资产评估程序的相关规定履行,不得随意减少资产评估基本程序。程序具体包括: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4.1明确业务基本事项

资产评估机构在开展数据资产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的事项包括: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自身的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满足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包括具备数据资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数据资产评估业务,否则不得受理。


4.2订立业务委托合同

资产评估机构为本所企业提供数据资产评估服务时,应当与委托人依法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4.3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资产评估机构在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前,应明确评估实施的主要过程及时间进度、人员安排等。


4.4进行评估现场调查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和数据资产的特性,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通过委托人、相关当事人等提供或者自主收集等方式,获取数据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和关注被评估数据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根据评估目的、权利证明材料等,确定评估对象的权利类型;关注影响数据资产价值的成本因素、场景因素、市场因素和质量因素;采取恰当方式执行数据质量评价程序或者获得数据质量的评价结果,必要时可以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数据质量评价专业报告或者其他形式的数据质量评价专业意见等;关注相应评估目的下评估对象的具体应用场景,选择和使用恰当的价值类型。


4.5收集整理评估资料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收集数据资产基本信息、权利信息、相关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和记录,作为评估的依据。

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应依法提供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4.6评定估算形成结论

资产评估机构应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根据《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对三种评估方法的相关要求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形成评估结论。


4.7编制出具数据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容应当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要求。


无论是单独出具数据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还是将数据资产评估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都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出具数据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的内容包括:数据资产基本信息和权利信息;数据质量评价情况,评价情况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评价目标、评价方法、评价结果及问题分析等内容;数据资产的应用场景以及数据资产应用所涉及的地域限制、领域限制及法律法规限制等;与数据资产应用场景相关的宏观经济和行业的前景;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利用专家工作或者引用专业报告内容;其他必要信息。有关评估方法的内容,还应当说明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对测算结果进行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的过程;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


4.8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形成资产评估档案,并妥善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不少于三十年。


5.数据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

数据资产适用的评估方法包括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在选择评估方法时,应当分析评估对象的特点,结合评估目的,充分考虑影响评估方法选择的因素。


当满足采用不同评估方法的条件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选择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评估方法,通过综合分析形成合理评估结论。因适用性受限而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其他基本评估方法不适用的原因;因操作条件受限而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应当对所受的操作条件限制进行分析、说明和披露。


当资产评估机构选择使用市场法评估时,应当考虑被评估的数据资产的可比参照物是否具有公开的市场以及活跃的交易,有关交易的必要信息是否可以获得。当资产评估机构选择使用收益法评估时,应当考虑被评估的数据资产未来收益是否可以合理预期并用货币计量,预期收益所对应的风险是否能够度量,收益期限是否能够确定或者合理预期。当资产评估机构选择使用成本法评估时,应当考虑被评估的数据资产是否能正常使用或者在用,是否能够通过重置途径获得,其重置成本以及相关贬值是否能够合理估算。


6、利用专家的工作

资产评估机构执行数据资产评估业务缺乏特定的数据资产评估专业知识、技术手段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数据领域专家工作成果及相关专业报告,例如《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数据质量评价报告》等。


附件: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评估方法相关模型示例.pdf(点击下载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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