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天天记 · 刑法Day4】
【考点总结】
抢劫罪既遂要求强制手段与取得财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强制手段要求足以压制对方反抗。至于以什么为基准判断暴力、胁迫等行为达到了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在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
1.主观说主张以被害人的主观状态为基准,但可能导致被害人的胆量大小直接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
2.客观说主张以一般人的主观状态为基准,但可能导致已经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财物的行为仅成立抢劫未遂或者仅成立敲诈勒索罪。
3.折中说认为暴力、胁迫等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必须进行客观的判断。但这种客观的判断,不可能是一般性的抽象判断,只能是通过考察暴力、胁迫的程度、样态、手段、时间、场所、行为人与被害人的人数、年龄、性别等因素进行的具体判断。也就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
(1)如果被害人胆小,行为人的暴力、胁迫虽然不能压制一般人的反抗,但事实上已经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就应认定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知道被害人胆小,行为人的暴力、胁迫虽然不能压制一般人的反抗,但仍能肯定行为人具有抢劫罪的故意,进而认定为抢劫罪;反之,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被害人胆小,行为人的暴力、胁迫由于不能压制一般人的反抗,则应否定行为人具有抢劫罪的故意,只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2)如果被害人胆大,行为人的暴力、胁迫等行为虽然足以压制一般人的反抗,但未能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就只能认定为抢劫未遂(可能同时触犯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