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们拿到房产证了,焦虑了这么长时间的事情终于解决了,感谢你们真正把我们老百姓的事情放在心里,想尽办法帮我们解决问题!”
有房无证?
烦心事终于解决!
2010年12月,某开发公司与张婷(化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张婷同意用其名下被拆迁房屋合成视为有产权证的建筑面积共计90㎡置换某小区相同面积房屋。2012年1月,张婷与李东东(化名)公证《协议书》一份,约定张婷同意将案涉房屋转让给李东东,并同意由李东东办理不动产权相关手续,且产权落在李东东名下。现张婷及某开发公司拒绝协助李东东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李东东将张婷及某开发公司诉至南岗区法院。
差价款有异议不给办证?
法院判了!
2010年9月,王楠楠(化名)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王楠楠动迁房屋面积为997.49平方米,回迁面积为1004平方米,回迁位置为王岗镇某小区,相差面积由王楠楠补齐房屋差价款。按照协议约定,王楠楠先后向某开发公司交付房屋差价款共计12万余元。2013年1月,王楠楠回迁至王岗镇某小区,某开发公司向王楠楠出具进户通知单,确定回迁房屋共计19户。现某开发公司对案涉房屋部分户数面积差价款有异议,拒绝协助王楠楠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证照,王楠楠诉至南岗区法院。
南岗区法院法官
耐心细致地查明案件事实
经审理认定
某开发公司与王楠楠
双方协议已经履行
即使存在部分履行瑕疵
也可以通过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
其他违约责任方式弥补完成
某开发公司不得以此为由
拒绝协助王楠楠办理更名过户
最终,依法判决
某开发公司协助配合王楠楠
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证书
来源:南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