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亲睦融洽的邻里关系,不仅能提升生活幸福感,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近日,道外区法院经过调解,实质化解了“邻里三方”纠纷,共同商议出三方都满意的处理办法,避免衍生出后续的诉讼和执行案件。小案事不小,件件系民心,道外区法院着力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
赵先生位于四楼的住宅
被刘女士租住的五楼房屋漏水浸泡
刘女士认为自己是租户
应当由房东孙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赵先生、孙女士、刘女士
共同前往物业公司
研究解决方案
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司法实践中,租赁房屋漏水可能存在建筑质量问题、自然灾害、租户使用不当、原有设施故障、第三方侵权等原因。
本案中,租户刘女士是案涉房屋实际使用人,理应在租赁期间尽到承租房屋的安全检查和提示房东维修义务;而房东孙女士应当按约定将符合居住使用要求的房屋交付承租人、在租期内保持房屋符合基本用途并履行维修义务。二人未能完全履行应尽义务,对于楼下住户的财产损失均具有过错,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确认责任比例。从审判实践经验来看,通过司法鉴定确认房屋漏水案件中的损失数额往往耗时长、难度大,还有可能对房屋造成一定破坏,鉴定费用也需原告先行垫付,甚至可能出现鉴定费用高于财产损失的情况,耗时、耗力、耗财。处理此类案件,不能就案办案,而是要运用好调解这一“东方经验”,以最低的成本、最高的效率实现公平正义。
经过劝解,四楼住户赵先生能够适当调整期待、合理预判诉讼成本,房东孙女士、租户刘女士也正视了自身过错和法律责任,各方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了损失金额,既实质化解了本起纠纷,也避免衍生出后续的诉讼和执行案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