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药师不在岗卖处方药,被罚了!

健康   2024-11-30 22:28  

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多地药店被处罚!


案例一


2024年4月7日,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会宁县某医药有限公司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2024年4月12日,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执业药师不在岗,且未放置执业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的标示牌。经查,该公司2024年4月12日当日销售的处方药有“硝酸异山梨酯片、西沙比利、头孢克肟颗粒、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氢氯噻嗪片”等5个品种,处方显示该公司销售的上述5个品种处方为互联网医院,销售处方执业药师审核签名为互联网系统自动生成,为电子签名,实际执业药师未对销售处方药进行审核。


另查明,该公司曾因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于2023年6月5日被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整改。该医药有限公司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构成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10月,金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金川区某药店(以下简称“当事人”)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进行复查,经核查,当事人已销售的处方药(济生橘核丸、利培酮片、维格列汀片)未经执业药师审核。


此前,该局已就该项违法行为向当事人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此次复查时,当事人仍存在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来源:药店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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