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桐乡市一家药店当事人因销售的11支水银体温计未给使用说明书,被处罚了。
不久前就有多地药店因卖体温计不给顾客说明书被处罚的案例。
6月中旬,北京市一药店卖了一支玻璃体温计,因未给说明书,被“顾客”投诉到当地市场监管局,处罚3000元。
顾客投诉的理由是:“购买一个水银体温计一只,未放说明书。违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位应当附有说明书之规定。依法查处。”
最小销售单元是企业自主定义的,可能是件、盒、箱等。
若企业以“箱”作为最小销售单元,一箱只随附一份说明书是没有问题的。以本文“玻璃体温计”为例,对于生产企业而言一盒体温计(10支),放一张说明书,没有问题。
但对于药店而言,一盒等于10支体温计,要销售给10位使用者,但说明书只有一张。这里就存在“最小销售单元”偏差。
小小的说明书,如果顾客不主动要,店员在销售时很容易把它忽视掉。
“想想吧!药店卖一支玻璃体温计,店员追着顾客给复印版的说明书,顾客说不需要,店员好言相劝拿着吧,顾客说真不要。要不你把说明书拍下来也行,就当是为了我,理解的顾客可能掏出手机拍一张,不理解的顾客可能说你有病吧,再啰嗦不要了,退货!为了不成为下一个被投诉处罚的对象,药店能做的就是要求店员,卖体温计时追着给顾客说明书。”该网友评论道。
来源:药店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