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24年7月份,老年消费者王某去莘县某药店购买了治疗心脏病的药物,在服用3个月后,意外发现产品是某品牌保健食品天然维生素E,瓶身标识显示保健功能是美容(祛黄褐斑),适宜人群是有黄褐斑者。王某瞬间慌了,感到上当受骗,遂找药店交涉,要求支付产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980元,被拒绝,在多方诉求未果后,2024年11月8日,投诉到莘县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莘县消费者协会立即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药店确实将某品牌天然维生素E销售给王某,声称该产品具有软化血管作用,对心脏有好处,并在产品名称处用一张较大的不规则纸片粘住,上面只注明了服用量,同时将包装盒丢弃,对产品实际功能没有介绍,王某也认为是治疗心脏病的药品,就开始服用。在调查的基础上,协会依据《消法》、《消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药店一次性支付赔偿金500元,互不追究。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发生在药品流通领域的误导消费案例。因药店经营范围多元化,受利益的驱使,夸大某些保健食品的功能,向购买药物的消费者积极推荐,让不明真实信息的消费误认为是药物,出于健康考虑,掏钱购买,对身体健康安全存在隐患。
《消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消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药店人员对产品本身的功能避而不谈,却以产品具有软化血管功效积极推荐,取得消费者的信任,同时又用不规则的纸张将瓶身标识遮住,让年事已高的消费者不易看到产品标识,存在主观故意。
依据《消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之规定,协会支持消费者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求,并对药店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在此提醒广大药品经营者,要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触碰法律红线。
来源:莘县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