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有人收购赃物赚差价,结果→

美食   2024-11-10 21:09   广东  

发现有人销赃不报警,

反而做起了“中间商”赚差价牟利?

当心竹篮打水一场空!



近期,韶关始兴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一男子因购买销售赃物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悉,2022年1月,邓某等人(另案处理)窜到始兴县某乡镇一电站管理处,将该房子院子内放着的一批电线盗走,并将电线搬回始兴县城出租屋放置。次日上午,邓某等人将盗窃得来的部分电线拉到韶关一加油站,在该处将线以3万元卖给朱某,随后朱某分别将电线卖到废品收购站等地,共计卖得4.1万元。经价格认定,涉案铝芯电缆线、钢芯铝绞线、废铜价格为7.9万元。另查明,涉案电线及追缴的获利所得已发还给被害人。

(电线。网络配图)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朱某有自首的情节,且系初犯,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法分子在非法盗取他人物品后,一般会选择低价出售这些物品,但如果明知是赃物还购买,就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而受到法律制裁,切勿贪小便宜吃大亏。

来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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