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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2024-17-5-202-066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2022.10.25 / (2022)鲁0784执异158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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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要旨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文书载明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履行。如果法律文书没有确定履行方式,双方当事人也没有就此约定,可以适用习惯,采取正当方式履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采用侮辱性等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履行义务的,属于履行方式不当,债权人有权拒绝。债权人申请执行后,债务人以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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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关于范某麟与辜某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2022)鲁0784民初209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范某麟欠辜某芳货款人民币9294.38元(币种下同),辜某芳自愿放弃1294.38元,范某麟于2022年9月1日前支付辜某芳8000元;二、若范某麟不能按期如数支付上述欠款8000元,则需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元,届时辜某芳可按10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书生效后,范某麟在约定期限届满前向辜某芳发送16个金额均为250元的微信转账。辜某芳看到转账后感觉受到了侮辱,未接收转账,报警并在微信上将对方“拉黑”。最终,辜某芳未能如期收到欠款,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前调解期间,范某麟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已经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而辜某芳拒绝接收致其无法履行义务,应由辜某芳承担不利后果,故请求法院驳回辜某芳的执行申请。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2022)鲁0784执异158号执行裁定:驳回范某麟的异议申请。范某麟提起复议,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2023)鲁07执复27号执行裁定:驳回范某麟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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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范某麟的履行方式是否属于正当履行,以及辜某芳是否因拒收还款而承担不利后果。
第一,关于范某麟的履行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依照生效调解书,范某麟应当向辜某芳支付8000元货款,但范某麟在能够一次性支付欠款的情况下,故意以250元为单位对欠款进行拆分转账。根据社会公众认知,“二百五”明显带有侮辱性,违背公序良俗,故对范某麟以每笔250元进行微信转账的履行方式,应当被认定为履行方式不当。
第二,关于辜某芳拒收还款的评价。范某麟的还款方式致使辜某芳受到侮辱而拒绝接收,原因在于范某麟履行方式不当,不能视为辜某芳对范某麟履行义务的拒绝。此外,双方达成的调解书未约定支付欠款的方式,微信转账并非支付欠款的唯一选项,在微信被拉黑后,范某麟未采取其他履行方式进行补救,导致还款义务没有履行完毕。
综上,范某麟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辜某芳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编者简介:任职于某股份制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门,工作之余通过“保全部”公众号和“民事执行与不良资产”知识星球文档资料库为行业持续输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与强制执行领域的法规、案例与实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