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入库参考案例:财产保全扣划环节的审执衔接

文摘   2025-01-26 07:5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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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索引

2024-17-5-103-001 / 执行 / 财产保全执行案件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2024.10.24 / (2024)闽0205民初4139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12.30

2024-17-5-103-001
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扣划实施案——财产保全扣划环节的审执衔接
关键词:执行 执行实施类案件 财产保全扣划 自动履行 审执衔接

编者注:2024年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强制执行类参考案例总计达336个,现将其裁判要旨等予以汇编整理,参见人民法院案例库336则强制执行参考案例裁判要旨汇编合辑

02

裁判要旨


1.对保全阶段已足额控制的无需变价财产,被保全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前予以扣划用于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审查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予以准许。

2.人民法院适用执前保全扣划机制,应由审判部门依法审查,以原案号作出扣划裁定,移送执行部门实施,并将案款发放债权人。债务人申请执前保全扣划,债务全额清偿后,人民法院可以向债务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03


基本案情

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某健康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体育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依厦门某健康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7月24日裁定保全福建某体育公司价值人民币27万余元(币种下同)的财产,其中,冻结了福建某体育公司银行账户资金共计19万余元。2024年10月24日,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福建某体育公司向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支付7.5万元款项。福建某体育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表示愿意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以保全账户资金足以履行债务且无其他周转资金为由,请求法院直接扣划其保全账户内的资金用于清偿案涉债务。厦门某健康公司对此履行方式无异议。

经审查,福建某体育公司无其他涉及诉讼和执行的案件,其保全扣划申请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在福建某体育公司主动缴纳全部案件受理费后,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准许福建某体育公司的申请 ,并作出扣划裁定,裁定载明本案财产保全实施情况、调解书履行内容和期限、当事人申请及保全账户已控制资金等情况。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2024)闽0205民初4139号民事裁定:划拨、提取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名下被保全的银行账户资金共计7.5万元。2024年10月29日,海沧区人民法院通过执行保全案件对福建某体育公司被保全账户实施扣划,并将全部款项发放至厦门某健康公司,并向福建某体育公司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04

裁判理由

实践中,长期存在保全账户款项非经执行程序无法扣划的问题。对此,通过采用执前保全扣划措施,可以使债权人在不解除保全的情况下尽快实现债权 ,债务人亦可在不产生执行成本和不影响信用的情况下履行债务,符合纠纷双方的利益需求。但此类案件需解决的问题有三:一是执前保全扣划的法律依据及审查要点;二是执前保全扣划适用规则及操作流程;三是执前保全扣划程序中对虚假诉讼、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防范。

第一,保全扣划机制有利于细化落实财产保全制度。财产保全制度系通过限制被保全人对其财产的处分行为,从而实现对债权人诉讼利益的保障,制度要旨在于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方式为“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效果在于实现对被保全人财产的控制,而非处分。因此,未进入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原则上无权对被保全人的财产进行扣划。但是,受保全措施所限,债务人愿意主动将保全财产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通常只能采取两种措施:一是解除保全措施后再由债务人履行相应义务;二是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前者附带产生财产转移风险,后者造成不必要的执行费用及被执行人的信用减损,二者均会不当影响当事人权益。因此,当事人对通过保全案款扣划方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着强烈的司法需求。而被保全人自愿履行并申请人民法院扣划保全款项,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保全制度宗旨,有利于推动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最大化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被保全人申请扣划保全款项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并扣划被保全人相应款项后将扣划款项发放债权人。

第二,执前保全扣划应明确具体适用规则,强化立审执一体化,明晰全流程操作路径,提高当事人适用便利度和实现债权效率。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参见收藏| 强制执行法律法规汇编2024.11最新修订版),明确 “财产保全阶段已经足额控制无需变价的财产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债权人申请,审判部门可以用原案号作出扣划裁定,并通知执行部门将案款划付给债权人”。这首次为执前保全扣划提供了原则性指引,但尚需具体的适用规则和操作流程,且未对实务中债务人申请保全扣划的情形作出规定。保全扣划制度要义在于提高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率,及时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既然申请人可以申请保全扣划,那么被保全人主动申请保全扣划的,理应同样予以适用。而且,被保全人自愿履行并申请人民法院扣划保全款项,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 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被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之情形。所以,被保全人申请扣划保全款项履行债务,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

第三,执前保全扣划要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及个别清偿等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风险。人民法院强化立审执的协调配合工作,加强关联案件检索及信息沟通机制,当事人申请保全扣划的,向其释明虚假诉讼或恶意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后果,要求其提交承诺书;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后,主动核查债务人涉诉涉执案件情况,若发现债务人有大量作为义务人的未结诉讼或执行案件,或者明显资不抵债,已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具备破产原因等情形的,应审慎适用执前保全扣划机制,防范债务人与债务人串通虚假诉讼或个别清偿等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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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简介:任职于某股份制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门,工作之余通过“保全部”公众号和“民事执行与不良资产”知识星球文档资料库为行业持续输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与强制执行领域的法规、案例与实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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