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司法拍卖所产生的税费承担与能否撤销司法拍卖的认定

文摘   2025-02-02 20:19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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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执监433号,郑岭华、潘树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被执行人):郑岭华、潘树余。  

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唐山中院于2020年1月13日在淘宝网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潘树余、郑岭华名下房产及土地。2019年12月13日,在淘宝网发布“拍卖公告,公告中第八条规定,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买受人承担。另,其他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查证处理。特别提醒,有意者请在拍卖前至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税务部门详细咨询不动产过户手续及税费收取情况。
唐山中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成交确认书,异议人李明浩通过竞买以最高应价胜出。拍卖成交价格为565920元。异议人按照拍卖成交价格向唐山中院交付成交余款,唐山中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19)冀02执11658号执行裁定书,买受人李明浩应持裁定在30日内到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异议人李明浩对房产及土地的司法拍卖行为不服,向唐山中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唐山中院2020年1月13日于淘宝网开展的唐山市路南区房产及土地的司法拍卖,退还申请人拍卖房产及土地款共计人民币565920元。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因执行法院拒不执行河北高院文件精神,不按法律法规交纳税款,导致房产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本人提出申请退还购房产全部款项。
唐山中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冀02执异1048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异议人李明浩的异议请求。李明浩不服异议裁定,向河北高院提出复议,认为唐山中院在拍卖案涉房地产过程中不依法缴纳税款,导致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申请从拍卖款中扣除增值税、所得税、附加税。
河北高院认为:唐山中院据此以二被执行人欠缴的税款不具有优先性为由,驳回李明浩关于优先抵扣的异议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明浩复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郑岭华、潘树余不服复议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北高院(2021)冀执复154号执行裁定;2.依法驳回买受人异议申请;3.依法裁判本案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首先,关于司法拍卖所产生的税费承担的问题。《网络司法拍卖规定》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据此,对因网络司法拍卖所产生的税费,人民法院应依法确定相应承担主体。
本案中,唐山中院在拍卖案涉房产及土地时,公告拍卖成交后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所涉相关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同时明确提示,竞买人有权利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咨询不动产过户手续及税费收取情况,而竞买人李明浩根据该提示,在参与竞买前确已就过户手续及税费收取问题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了咨询,其非但没有就拍卖公告关于税费承担的内容提出异议,反而继续参与竞买并支付了全部价款,说明其认可拍卖公告设置的相关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这一竞买条件。其在竞买成功后再就该竞买条件提出异议,不愿承担相关税费,显然有违诚信原则。另外,拍卖公告一经发布,其所公示的竞买条件势必对潜在竞买人是否参与竞买产生影响,就常理而言,相关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会导致意向竞买人减少,降低李明浩成功竞买的成本,如果在拍卖成交之后再对税费承担条件进行调整,则意味着李明浩在拍卖中可能获得不当利益,对潜在竞买者也是不公平的,危害司法拍卖公平公正秩序同时,案涉拍卖公告确定相关税费均由竞买人承担,在纳税数额上并未影响国家税收利益。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对案涉拍卖公告设置的有关税费负担的条件不宜再作调整,河北高院复议裁定根据竞买人的异议请求,于拍卖结束后调整拍卖公告公示的竞买条件,并不妥当。  
其次,网络司法拍卖规定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据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应提供证据证明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存在上述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
本案中,李明浩以公告确定的税费负担主体与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不符为由,请求撤销案涉拍卖,并不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申诉人郑岭华、潘树余的申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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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简介:任职于某股份制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门,工作之余通过“保全部”公众号和“民事执行与不良资产”知识星球文档资料库为行业持续输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与强制执行领域的法规、案例与实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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