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前主动补缴税款就可以不按偷税处理吗?

文摘   2024-12-10 16:01   陕西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规定:“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由此有纳税人就认为:只要纳税人在税务检查前主动补交了税款就可以不按偷税处理,即不需要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其实这种理解有些断章取义。

按照税收征管法,偷税包括三个构成要件:一是主观上存在偷税故意;二是采取欺骗或隐瞒的手段;三是造成了不缴或少缴的后果。偷税有四种表现形式:一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二是在帐簿上多列支出;三是在账面不列、少列收入;四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四种行为造成了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才构成偷税。偷税是以其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来认定,应以行为发生时的状态和表现来判断,不能因事后补缴就倒推没有主观故意。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明确规定,纳税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税款,且行为符合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

从总局的文件可以看出,如果不按偷税处理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二是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如果纳税人偷税存在主观故意,虽然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补缴了税款,但仍符合偷税的构成要件,纳税人违法行为构成偷税后,鉴于其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其事后补缴税款的,不影响对偷税的定性,必须按照偷税进行处理。但纳税人自查补缴税款的行为,符合具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可以作为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三条“对主动、如实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税务行政处罚”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在刑事责任追究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如果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能够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并且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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