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离职的小伙伴,都关心的是有没有补偿金。主动离职的一定是没有补偿金的吗?不一定哦,快跟小编一起来看一下!
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还有经济补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0.5个月工资。
可见,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定标准就是俗称的“N”;劳动者主动提出协商解除时,用人单位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离职经济补偿金应该怎么算?
一、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在日常工作中,大家都会陷入一个误区:员工主动离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其实不是的,这需要区分员工离职情形。
情形1:公司无过错,员工无过错
这种情形下,如果员工是正式员工,只需将辞职意愿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到公司即可。
员工提出辞职,只要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员工的辞职要求就产生法律效力。
如果公司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过错行为,公司可以在收到辞职通知的30日内的任何一个时间,与员工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
如果员工中途反悔,希望撤回辞职通知,公司有权拒绝员工的反悔申请,并要求员工根据公司的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
这种情形下,公司并不需要向员工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员工也不得向公司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
情形2:公司有过错,员工无过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是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主张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包括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坏员工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公司存在以上过错行为时,即使员工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的支付标准可查看下表: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情形1:过失性解除
主要是指劳动者因违反了以下几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不用提前通知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即:
l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l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l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l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l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l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即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能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可量化的违规行为,才能使用过失性解除。
情形2:非过失性解除
企业因以下几种情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在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
即:
l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的;
l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具体的支付标准可查看下表:
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违法解除主要包含以下三种情形:
情形1: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不满足时,用人单位仍解除劳动合同
情形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情形3: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强行解除
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劳动者处于以下几种情况时,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过失性解除或经济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具体的支付标准可查看下表:
公司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
员工离职能索要经济补偿金吗?
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裁判观点:
一、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深圳市
该指引中明确表示: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既包括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按法定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也包括用人单位没有按法定标准或法定期限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裁判案例:
(1)争议焦点: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持经济补偿金。
(2)最终判决:中航保安公司支付叶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1,669.29元。
(3)判决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天津市
天津市的文件中表明,社保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只要单位有过错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适用: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而被迫辞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无正当理由停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予支持。
二、 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北京市
该纪要中明确表示: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
裁判案例: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虽然公司此前未给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在2021年7月1日双方已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个人缴纳了社保费,个人再以未缴纳社保费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本院不予支持。
2、 浙江省
浙江省的两个文件中,明确表示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4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已经征收部门审批的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2)《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十三、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能否作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用人单位因过错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或确因经营困难、具有合理理由或经劳动者认可,或欠缴、缓缴社会保险费已经征缴部门审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乱账清理技巧】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