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亏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法院对我的案子进行了再审,我终于拿到了我的工程款!”近日,岳某向河南省获嘉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打来电话,表达谢意。
岳某是一名住房建设承包人,2020年11月,岳某承包了张某位于获嘉县某路北段的五层商住楼主体框架结构建设施工工程,但未签订书面合同。“我们干的工程,不签合同的多了,只要沟通好,口头协议都算数”。双方口头约定以每平方米310元为工程价格施工,岳某便开始安排人员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岳某委托沈某在工地负责施工管理,根据“盖一层给一层的钱”的约定,沈某从张某处累计收到劳务费28万元,2021年1月底工程竣工时,仍有15万余元的尾款没有给付。在验收房子时,张某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沈某找张某协商,“房子盖起来是事实,欠的钱一定要给,这笔钱包含支撑框架的模版、工人工资、租用钢管等费用,我们可以商量,有问题扣问题的钱,但是尾款得给我们。”
协商无果,2022年4月20日,实际承包人岳某前往人民法院进行维权,法院以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了他的起诉。岳某收到裁定书后,寻找证人,补充新的证据,再次提起了诉讼,县法院又以重复起诉为由,再次裁定驳回起诉。后岳某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审理后亦认为岳某系重复起诉,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2022年12月6日,岳某向县法院申请了再审,并提交了新的证据,县法院于2023年2月17日再一次作出裁定,驳回了岳某的再审申请。
经过这一番折腾,岳某十分费解,“我明明是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什么说我没有资格提起诉讼,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他认为法院做出的裁定存在错误,于2023年5月12日向县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及时向法院调阅了卷宗材料,并积极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相关施工人和其他人员进行了询问,核对了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书面证明材料。检察官最终查明,岳某与张某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遂将后者起诉至县法院,虽然岳某委托沈某、许某在工地负责施工管理,但岳某是该建设施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法院的裁定确有不当,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有力的证据支撑下,2023年6月19日,该院向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于2023年8月18日裁定再审,并于2024年4月1日对本案进行了调解。经过两年的维权生活,岳某终于拿到了拖欠的工程款。
“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诉讼监督,要对没有进入法院实体审理的‘程序空转’案件给予充分关注。本案中,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剥夺当事人就本案起诉的权利,既直接影响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实体处理提起上诉的权利,又直接限制了二审法院通过实体审理对一审裁判结果进行监督的权力行使。在办案中,对于此类案件检察机关以民生为本,积极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减少人民群众诉累,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稿件来源 | 获嘉检察
新乡检察总第263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