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普法
撑起护企发展“安全伞”
“定制的普法‘套餐’解渴!安全生产至关重要,检察机关的专题授课给我们实实在在敲响了警钟。”检察官授课后,一名化工企业负责人竖起了大拇指。
11月6日上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应急管理局在县委党校联合召开“强化法律意识 筑牢安全底线”送法护企座谈会,二百余名化工企业负责人参加。会上,检察官以“解读危险作业 聚焦安全生产”为题进行授课,主管安全生产的县领导也到会作了讲话。
这次定制式普法,源于一起新乡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的危险作业案。该案中,新乡市某化工公司自2023年4月开始,未经批准进购浓硝酸,且在没有生产资质情况下将原有一条生产线简单改装后,使用浓硝酸作为原材料进行生产加工,存在巨大安全隐患,截至案发,共计购进浓硝酸539吨。2023年10月13日,县公安局以王某某(该公司法人)涉嫌危险作业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但证明其构成危险作业罪的关键证据并不充分,王某某的行为是否具有“现实危险性”还需进一步取证。
通过现场走访案发企业、咨询行业专家,结合企业生产模式和作业特点,检察机关围绕危险作业罪构成要件,尤其是是否具有导致出现重大事故险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引导公安机关进行全方位取证,着重从浓硝酸采购、运输到生产、储存、销售整个生产链条以及新旧生产资质差异、技术人员水平、工人培训实操模式和厂区内消防、防护、管理等作业措施及厂区外相邻物、作业时间等外部环境进行侦查,进一步分析研判现实危险。
检察机关在实地走访中发现,涉案公司已有近二十年生产历史,此次未经许可的生产属于转产试验阶段,生产出的产品经自测不合格暂未对外销售。2024年8月2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后,检察机关审查查明,涉案公司建筑物与相邻物在规范间距内,生产期间未发生安全事故,且该案在移送起诉后,现场环境已发生变动,生产过程中是否有爆炸的“具有现实危险性”缺乏充分证据,针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已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因此检察机关于2024年9月2日作出了存疑不起诉处理决定。
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及时督促公安机关与应急管理部门对剩余涉案浓硝酸进行了妥善处置,并就办案中发现的问题与其进行充分研讨,针对新乡县化工企业多这一特点,督促应急管理部门以此案为鉴,对辖区内化工类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为从源头上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新乡县检察院与应急管理局联合开展了培训,就化工企业生产中法律风险防范进行了专题授课。
此外,检察机关对其他危险作业类案件进行了认真梳理,针对公安机关在侦查环节暴露出的危险作业罪入罪门槛低、证据标准低等问题,在向上汇报掌握标准、横向与公安机关沟通后,就此类案件证据收集、形式及标准形成了明确共识,同时就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进行了明确区分,进一步织密了安全生产法治“防护网”。
“在检察机关帮助下,我们结合企业自身条件和特点引进了标准生产线,安全评价后即可投入生产,以后将合法生产,保护自己也保护他人。”涉案公司负责人王某某表示,目前企业再次迎来了重新发展的曙光。
稿件来源 |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新乡检察总第263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