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认定标准、宅基地分配标准、宅基地申请和收回条件

创业   2024-11-21 13:20   北京  



「政策解读」《增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明确“一户”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
(一)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二)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他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三)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以单独立户;
(四)离异后无房的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二、明确宅基地分配资格户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村民,在其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
(一)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达到法定婚龄;
(三)未享受过宅基地分配待遇;
(四)原家庭不存在一户多宅;
(五)符合分户条件。
三、明确新增宅基地用地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农村宅基地每户建筑基底面积控制在80 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 280 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和功能用房,3 层部分建筑高度≤11米,设梯间和功能用房的建筑高度≤14米。
对于村民已有证的原有宅基地住宅的翻建、改拆建,可按照总建筑面积≤280平方米,限高≤14米的控制要求,按原用地面积进行建设。
四、明确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一)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二)存在“一户多宅”情形的;
(三)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
(四)已视为多户合并建房,并认定为“一户一宅”的每一单户;
(五)违反“拆旧建新”政策,未将原宅基地退回给集体经济组织的。
五、明确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三)闲置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四)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五)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无人继承宅基地地上房屋的;
(六)批准异址新建的原宅基地;
(七)其他依法应当收回的情形。
属于情形(一)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六、明确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一)享有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的;
(二)原宅基地占地面积未达到本细则规定的宅基地占地面积标准的百分之八十,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异址新建的;
(三)因村镇规划调整、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或者移民搬迁,需要异址新建的;
(四)原有住宅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损毁,需要异址新建的;
(五)法律、法规、政策特别规定的。
七、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成员实行名录库管理 
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一户一宅”的原则,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建立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名录库内成员才能取得或者受让宅基地使用权。
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一年备案调整一次。名录库内成员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或不再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即丧失成员资格,村社在审核确定后调出名录库,并报镇街、增城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八、完善简化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 
按照“村民申请、村级审查、镇街审核”模式,优化宅基地用地审批办理流程。由镇街整合相关部门职能,设立镇街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务机构,统一受理村民使用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简化审批流程,实行“一站式”受理审批事项和办理许可审批。同时规定,申请在原址翻建、改扩建的,同样要办理宅基地申请审批。
【来源:增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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