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已失效的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证明,冒充房主卖房行骗,被抓!

创业   2024-11-26 17:01   北京  
日前,记者从镇雄县公安局获悉,今年8月20日以来,镇雄县公安局南城派出所民警陆续接到群众陈某、杨某、郑某三人报警称,其通过镇雄县某中介公司向周某购买房屋,待付完首付后,周某却消失不见,请求民警调查处理。

民警积极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周某2018年在政府征地拆迁时,获得150平方米的综合体宅基地。2019年,周某以54万元的价格将宅基地转让给陆某,而后陆某又以82.65万元的价格将宅基地转让给闫某。2023年8月,按照相关政策,闫某凭借宅基地所有权到镇雄县某房地产公司置换该公司名下3套小区住房。2024年5月,周某得知其转让的宅基地已被换成住房,遂找到镇雄县某中介公司,声称其在镇雄县某小区有3套住房(实为闫某所置换的3套住房)需要售卖,并提供其已失效的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证明,隐瞒宅基地所有权已转让他人的事实。该中介公司收到周某的卖房需求,便将房屋挂网售卖。随后,周某将三套住房分别以23.5万元、22.4万元和30.78万元的价格,售卖给陈某、杨某和郑某三人。因房屋还未交付,陈某、杨某和郑某3人便向周某预付首付金共计21万元,然而周某收款后,便消失不见。
9月4日,民警成功将周某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周某如实供述其诈骗他人的犯罪事实。目前,周某因涉嫌诈骗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办理中。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云南法治网)

原标题:“空手套白狼”冒充房主卖房行骗,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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