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我国农村宅基地实行的是“一户一宅”制。不过有农民朋友就要好奇了,这个“一户一宅”究竟是怎么认定的呢?
一户农民只能拥有一处在规定面积之内的宅基地,是“一户一宅”的主要内涵。其法律释义可参考《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之规定。
并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可知,农村集体成员是申请获取宅基地以及具备宅基地建设与使用权的唯一主体,在农村集体成员身份失去之后,便不再具备申请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是不能直接进入土地市场中进行交易的,宅基地的流转范围仅限于农村集体成员内部。同时,农村村民在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住宅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
然而,一户一宅仅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中普遍存在“一户多宅”的现象。基于现实中“各户”存在地区、人口数等不同情况,一刀切地否认“一户多宅”并不可取。
2020年新出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原“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鼓励村集体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这是对农村居民居住权的保障。
因此,一户一宅的严格指标在于面积,如果一户之上的多宅面积之和仍然符合地方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同时,如户内成员因继承获得宅基地及房屋导致“一户多宅”的情况出现,也不应当认定为违法情形。现实生活中,也常出现一户之内满足客观分户条件却并未分户的,其“一户一宅”标准也应当灵活应用。
《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关于印发<南沙区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核定工作指引>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以下情况可核定为“一户一宅”:
(一)符合第四条规定分户情形,但未办理户籍分户,村民及其家庭成员名下宅基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总套数没有超过家庭分户户数的。
(二)村民与他人共有宅基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该村民放弃共有宅基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份额后,可视为符合“一户一宅”。
(三)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但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且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合计建筑面积标准的住宅,在符合村庄整体风貌或整治后与周边整体环境相协调的情况下,视为多户合并建房,每户可认定为“一户一宅”。
(四)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规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指导律师
浑云歌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
中征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工学、法学双学士;自从业以来专注于行政案件,尤其是征地拆迁相关案件,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等案件,拥有涉及个人、企业、群体性案件的办案经验。执业以来追求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专业、高效的办理每一个案件,旨在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满意的法律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本文作者
余琳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服务志愿者
中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科毕业于华侨大学,硕士毕业于安徽财经大学,皆主修法学专业,喜欢研究法律问题,密切关注征拆领域的法律动向。从事律师工作以来,认真对待每一位委托人,尽最大努力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征行政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