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介绍工作却被女同事偷金手镯?法院判了

2025-02-07 12:49   河南  
2月6日据全南县人民法院,2024 年 8 月,阿芳(化名)经阿美(化名)介绍,入职江西某公司,两人成为同事并一同住进公司员工宿舍。几天后,阿芳在进入阿美宿舍时,发现阿美尚未下班,看到房间内有个金店首饰袋,一时起了贪念,偷走了袋中的金手镯,并于当日以 8640 元的价格销赃。
经鉴定,被盗的足金手镯在价格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 9777 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不过,鉴于阿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法院决定酌情从轻、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处阿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 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本案中,阿芳因一时糊涂盗窃他人财物,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不仅面临刑事处罚,生活和工作也遭受重大影响。正所谓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切勿伸手,应通过合法劳动获取财富。同时,大家也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财物,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来源:全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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