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明确!

财富   2024-12-21 21:16   上海  

CFIC导读

《应用指引(4-6号)》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机制和流程,提升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原标题:金融监管总局最新明确!
12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以下简称《应用指引(4-6号)》)
《应用指引(4-6号)》针对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等非标准化资产,在项目筛选、立项审批、尽职调查、商务谈判、投资决策、合同签署、交易执行、投后管理等业务环节,明确了操作流程要求,同时强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职尽责,并细化投后管理要点。
开展股权投资方面,《应用指引(4-6号)》明确,保险公司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根据监管规定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尽职调查等专业服务,专业机构资质应当符合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开展间接股权投资,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及其发行的投资基金进行评估。
不动产投资方面,《应用指引(4-6号)》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尽职调查重点关注五个要素:一是拟投资的不动产项目的产权状况、区位状况、管理权状况以及土地使用年限等;二是以物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的,重点关注拟投资标的权证状况、权证限制状况等;三是以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的,重点关注项目公司产权归属、资产抵押、负债状况、经营范围、不动产用途、法律诉讼等;四是投资不动产金融产品的,重点关注投资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基础资产的可靠性和充分性,以及投资策略和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等;五是其他影响交易安全和保险资金投资安全的要素。
开展金融产品投资方面,《应用指引(4-6号)》明确,保险机构要关注金融产品管理人对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机制是否完善,包括金融产品管理人或融资主体是否承诺不擅自改变资金投向、金融产品管理人是否承诺将业绩报酬(如有)计入管理费、不同产品之间不相互串用、金融产品管理人是否就其符合关于勤勉尽职等监管要求进行承诺、其他涉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事项
2015年,监管部门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对于推动建立全面有效的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标准和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应用指引(4-6号)》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机制和流程,提升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加大制度供给,健全保险资金运用制度体系,推动保险机构增强资金运用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本文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作者:朱艳霞


 微信编辑:王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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