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準《多論》:五戒、三歸,不具分受,則不得戒。
《成論》云:有人言五戒木叉,唯頓無漸,此事如何?《論》答:隨受一、二、三,皆得律儀。《善生》所列一分、二分、少分、多分、滿分是也。準斯明漸,五師受一,得戒不疑。如薄俱羅,唯受不殺例也。
若準《多論》,不得重受。依《成實》、《四分》俱開重受。故末利夫人第二、第三重受五戒,即其證也。
又如《多》、《雜》二論解云:五戒一受,佛制定故,必須盡形;八戒必一日夜。不可乖也。如《成實》中,亦隨日受,乃至盡形。故《十誦》中,或日或夜受五戒等,並獲善也。
大意:
按《多论》,授三皈、五戒都不能分开受。先受了三皈,后来受五戒时,五条必须得全受,分受不得戒。
《成论》对于五戒只有顿受(全受),没有渐受(分受)是这样看待的。《成论》中回答,随受一条、二条、三条都得戒体。即受戒时,戒体具发,随行以誓愿多少来持守。(《四分》与《成论》同宗,故取《成论》的观点)
《善生》经讲到受三皈后,受持一条,名一分优婆塞乃至受持五条名满分优婆塞,说明《善生》经也承许分受。按经中的文,五戒可以渐受(即分受),哪怕受五戒时,分别从五个出家人处只受一条,也能得戒,不用怀疑。在《经律异相》中有记载,尊者薄拘罗因为先前受了一条杀戒而避开五种命难,以此旁证五戒可以分受。
按《多论》观点,五戒不允许重受,只能受一次,《多论》认为五戒是尽形寿的要期,不需要再重受;按《成论》、《四分》可以重受。可以随时间长短来受,比如半天、一天、一月等都可以,时间比较灵活。每受一次,就重新得到一次戒体。如《四分律》中,末利夫人遇到佛后,一而再再而三受五戒,以此证明五戒可以重受。
按有部《多论》、《杂心论》的观点,受五戒、八戒的期限都是固定的。五戒必须是尽形寿,时间不能缩短;八戒必须是一日一夜,时间不能延长。《成实论》的观点是受五戒、八戒,都可随具体的时间来受,可以延长,也可以缩短。《十诵律》文中讲述,尊者迦旃延去度化屠夫,问他白天作恶多、还是晚上多?屠夫说白天多干杀业,于是尊者只有晚上给他受五戒。以此因缘,屠夫后来感召晚上如天人般的享乐,白天就受极大的痛苦,由此说明五戒受了半日也能得到微善。
〖注〗
《多论》: “问曰:凡受优婆塞戒,设不能具受五戒,若受一戒乃至四戒,受得戒不?答曰:不得。”引自《萨婆多毘尼毘婆沙》,见《大正藏》,T23.1440j1.508b14-16。
《成论》:“佛说优婆塞有五戒。问曰:有人言,具受则得戒律仪。是事云何?答曰:随受多少皆得律仪,但取要有五。”引自《成实论》,见《大正藏》,T32.1646j8.300b09-11。
《善生》:“尔时,智者复应语言:善男子!谛听,谛听!如来正觉说优婆塞戒,或有一分,或有半分,或有无分,或有多分,或有满分。若优婆塞受三归已,不受五戒,名优婆塞。若受三归,受持一戒,是名一分;受三归已,受持二戒,是名少分;若受三归,持二戒已,若破一戒,是名无分;若受三归,受持三、四戒,是名多分;若受三归,受持五戒,是名满分。”引自《优婆塞戒经》,见《大正藏》,T24.1488j3.1049a18-26。
《经律异相》:“父请众僧为设大会。买得一鱼车载归家。欲破鱼腹。儿言。徐徐莫伤儿头。此儿先受不杀一戒。今得五种不死。”引自《经律异相》,见《大正藏》,T53.2121j37.201a07-9。
《四分》:“大德!我自今已去尽形寿归依佛法僧,听为忧婆私,自今已去尽形寿不杀生乃至不饮酒…时末利夫人重白佛言:我今第二、第三归依佛法僧,听为优婆私,自今已去尽形寿不杀生乃至不饮酒。”引自《四分律》,见《大正藏》,T22.1428j8.690c14-23。
《成实》: “ 问曰:是戒律仪二种,一尽形、二一日一夜。尽形者,若比丘、优婆塞。一日一夜者,如受八戒。一日一夜是事云何?答曰:是事无定,若一日一夜、若但一日、或但一夜、若半日、或半夜,随能受时得,出家则但应尽形。若言我但一月二月、若但一岁,则不名得出家法。五戒亦尔。”引自《成实论》,见《大正藏》,T32.1646j8.303a29-b6。
《十诵》:“时迦旃延复语我言:汝作此恶,昼多夜多?我言:昼多。即语我言:汝夜受五戒可获微善。我即从受,今得此报,夜善昼恶皆由作行,悔恨何益?”引自《十诵律》,见《大正藏》,T23.1435j25.179b22-26。
唐终南太一山沙门释道宣述(节选)
此文四众可阅
原著仅限具戒僧尼学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闽(2023)000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