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那些事儿】小区大门被车辆撞倒了,可以启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吗?

民生   2024-12-31 22:05   北京  



开栏语


优质的物业服务可以让居民享受更安全、更便利、更舒适的居住环境。但有时,我们和物业却是“最熟悉的陌生人”,因此,玉桥街道特开设【物业那些事儿】专栏,每周定期分享与邻里生活息息相关的物业知识,内容丰富,直接上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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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依据:《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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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物业公司可以随便动用维修资金吗?

答:物业公司不能随便动用维修资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需要经过专属使用该共用部分的业主表决同意。具体来说,维修资金的使用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必须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在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进行维修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再公示的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是,物业公司在未告知业主的情况下擅自动用维修资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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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区大门被车辆撞倒了,可以启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吗?

答:不可以。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应由责任人承担修复费用。



依据:《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属于物业服务内容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养护费用。

来源:街道物业专班、网络

审核:街道物业专班、党群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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