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鱼变“补鱼” 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政务   2024-11-14 17:56   云南  

“今天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督促非法捕捞案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贯彻落实了‘谁破坏、谁负责’的公益保护理念,提醒人们要严格遵守禁渔相关法律法规,活动非常有意义”,参加活动的人民监督员说道。

近日,保山市龙陵县人民检察院联合龙陵县公安局、龙陵县农业农村局共同开展生态修复增殖放流活动。本次增殖放流活动是以县检察院办理的2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为切入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禁渔期携带网购电瓶组装的电鱼设备到龙陵县黄草坝村湾塘的香柏河中向下游实施电鱼捕鱼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直接和间接损害1518元;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王某某、姚某某在禁渔期携带电鱼设备到龙陵县龙山镇横山村香柏河电站出水口附近的龙川江江面上实施电鱼捕鱼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直接和间接损害7527.63元。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还损害了渔业资源,破坏了水域生态平衡。
案件办理过程中,经检察官释法说理,杨某某等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表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主管部门的评估意见主动购买鱼苗放生,以修复渔业资源、改善渔业生态环境,对错误进行弥补。活动中,共放流鲤鱼、鲫鱼、异口星光唇鱼等鱼类800余尾,价值9320元。通过此次增殖放流活动,促使案件当事人由“生态破坏者”转变为“生态修复者”。

近年来,龙陵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多元办案模式,不断提升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能力。下一步,龙陵县检察院将继续依法能动履职,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配合,凝聚生态保护合力,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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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编   辑:左姣姣

审   核:周   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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