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检察工作理念,根本源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深刻的时代内涵。基层检察机关处于社会治理、案件办理、服务群众一线,必须不断更新司法理念、完善制度机制、抓好守正创新,提升检察办案质效。
一、全面提升监督水平,牵住高质量的“牛鼻子”
贯彻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首先要正确认识“高质效”这一工作要求。应勇检察长强调,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重在提高办案质量,根本是要落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案件处理结论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本质上是讲政治的具体化、实践化,是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的有机统一。高质量是落实高质效的前提和基础,办案质量不高,保障人民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服务高质量发展,就是纸上谈兵、空中楼阁。基层检察机关应始终坚持质量优先,切实抓好“高质量”的落实。
一是以更实举措推动刑事检察工作“三高两低”问题治理。“三高”即无罪判决率高、免处刑罚率高、撤回起诉率高;“两低”即监督立案率低、抗诉采纳率低。应深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刑事检察‘三高两低’问题治理统一行动”部署,强化检察长、副检察长担当意识,风险案件靠前指挥,确保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效果好。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加快推动简案依法快办试点实质性运行,主动适应刑事犯罪结构轻罪化趋势,探索源头分案、办案分人、案管分流“三分法”办案模式,实现轻罪依法快办、重罪依法细办。
二是以内外联动持续解决民事检察“三低两少”问题。“三低”即民事裁判案件监督率低、提请抗诉案件采纳率低、抗诉改变率低;“两少”即有影响的典型案件少、有影响的工作亮点少。对此,应将民事执行监督、审判程序监督作为基础性工作,将生效裁判监督作为强化检察监督的重要抓手,将虚假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监督作为重点工作,增加办案数量,提高监督质量。重点关注特殊群体权益保障,与劳动仲裁委员会建立长效机制,积极参与根治欠薪专项行动,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探索在新业态劳动用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新领域开展支持起诉工作。
三是以机制建设巩固行政检察良好态势。加快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工作,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在提升办案质效、深化监督层次上下功夫,推动府检联动机制建设,实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良性互动。强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与行政复议衔接工作机制作用,助推依法行政。
四是以抓“新”抓“快”推动公益诉讼检察稳扎稳打。深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生态检察三大协作统一行动”部署,提高生态安全领域案件办理质量。深化军地检察协作,开辟涉军案件“绿色通道”,对涉军案件优先办理、快速处理、适时介入、引导取证;强化涉军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高度关注涉军案件执行问题;建立军人家庭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等行为,及时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在做好传统领域案件基础上,拓宽思路,审慎稳妥探索新领域案件。
二、优化检察业务管理,下好维护程序公正的“先手棋”
应勇检察长强调,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根本是要以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办案程序如果不公正,将会影响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甚至会影响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信念,损害党的执政根基。基层检察机关应立足每一个环节,依法定程序办理好每一个案件。
一是夯实素能基础,做到“三个善于”。要提高办案质量,办案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能,练好内功,不断提高监督办案的本领。基层检察人员应着力提高正确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
二是坚持全院“一盘棋”,推进一体化履职。健全高质效办案检察一体化机制,充分发挥案件管理部门“中枢”作用,打通各业务部门沟通渠道,最大限度整合全院力量,提升监督质效。注重系统观念,各业务条线、院内各内设部门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摒弃“各扫门前雪”的单散办案模式,健全依法接续监督、内部线索移送机制,做到全院检察工作“一盘棋”,产生“1+1>2”的效果,实现“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三是强化数字赋能,用好数字技术。进一步完善并用好大数据监督模型,通过其深入研判本地区、本院办案特点,分析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聚力破解传统思维和传统办案方式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问题,结合实际引进、改造其他地区已有模型为己用,并积极探索构建新的监督模型,助推办案质效提升。
三、倾力做实“检护民生”,打好取得实效的“主动仗”
应勇检察长强调,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重在提升办案质效。高效果是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基层检察机关应以更深触角参与社会治理,服务大局,切实取得实效。
一是落实“护企四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做深“清挂护企”,对久侦不结、久审不结涉企案件开展常态化监督;做严“防扰护企”,深化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坚决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加大涉企执行案件监督力度;做活“知产护企”,强化检政协作,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做实“送法护企”,深入了解企业法治需求,以供给侧为导向,提供菜单式送法服务。
二是深耕细作,做好黄河保护大文章。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考量。立足内蒙古自治区黄河中上游区位特点,自觉肩负起落实国家黄河战略的政治责任,深入落实黄河保护统一协作专项行动,强化云中郡故城遗址、东胜卫故城遗址等沿黄文物保护,打造“生态黄河”“文化黄河”。深化与兄弟院配合协作,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贡献更优力量。
三是稳中求进,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自觉把监督办案融入国家治理大局中考量,深入开展信访矛盾源头治理三年攻坚行动,努力把办案效果从一案一事向更广范围、更高层次拓展。强化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联动,持续深入践行“检察+企业+N”司法救助模式,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作机制,在检察办案全过程各环节落实司法救助责任。深度融入区域社会治理,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促进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围绕办案中发现的难点堵点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建议,促推联合治理、系统治理,助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作者:托克托县检察院检察长 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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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5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