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检察日报》第2版
“没有安全,就没有经济的健康发展,要牢固树立‘安全是最大效益’的安全生产观,真正把安全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命脉。”“要将安全意识入脑入心,从自己做起,有效防止悲剧的重演。”近日,肃静的法庭上,出庭支持公诉的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检察院检察长孙凯的声音直达每一名庭审观摩者。
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庭审现场。2023年9月,某公司施工队井下电机车司机申某在井下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驾驶电机车与另一电机车相撞,致一人死亡。经事故调查认定,张某为施工队中段队长,统筹安排现场作业不合理,对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申某违规驾驶电机车,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案发后,两人主动投案,该公司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经审查,乌拉特后旗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张某、申某提起公诉。
该案开庭审理时,乌拉特后旗检察院专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等20余人旁听庭审。庭审中,孙凯除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指控外,还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以及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的内容,对被告人和旁听人员开展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庭教育。
法院经审理,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申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这起事故的发生给企业带来惨痛的教训。管理者决不能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这既是对职工负责、对社会负责,也是对企业自身发展负责。”孙凯说。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一丝一毫不能放松。”通过“零距离”观摩庭审,旁听人员纷纷表示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以及安全生产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今后要始终将安全放在第一位。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沈静芳 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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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8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