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会法院审结一起因分手后短信“轰炸”引发的隐私权纠纷案件,经法官充分释法教育后,双方达成调解:男方小利(化名)当庭向女方小园(化名)赔礼道歉,并出具书面道歉信,保证不再打扰小园生活。
小利和小园结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交往一段时间后,小园认为双方性格不合,遂向小利提出分手。小利不同意分手,还多次通过短信“轰炸”方式纠缠小园。后小园不堪其扰,将小利联系方式“拉黑”处理。后小利换号码后持续不断对小园发送信息,信息中甚至出现辱骂、恐吓内容。小园报警后处理后,小利行为仍没有收敛。后小园向新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利停止骚扰、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利因未能与小园保持恋人关系,在小园明确不愿接收、回复信息的情况下,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内通过短信平台持续、不定时对小园进行短信“轰炸”,发送短信的时间、频率、内容已超出了正常人际交往可容忍的限度,小利的行为已严重侵扰小园的私人生活安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小利已侵害小园的隐私权。经承办法官释法教育,小利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综合双方调解意愿,新会法院遂作出上述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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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黄纪茵
责任编辑丨陈长灿、林翠敏
来源丨新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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