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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文章:海淀区田村腾退安置房户型图!
海淀区田村腾退政策!田村拆迁政策
海淀区常青回迁安置房项目介绍!
西郊机场周边及沿线(西冉、田村、常青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公房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安置房源为:朱房村回迁房、两园之间四期安置房:万和嘉园四期
为贯彻落实本市环境整治工作,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引领,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人民环境,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为总体改造原则,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田村路街道及常青社区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搬迁范围
搬迁范围为西冉、田村、常青片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
二、适用范围
凡本项目搬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及附属物搬迁、安置、补偿适用本方案。本项目涉及西冉、田村、常青片区范围内违法建筑以外的平房。
三、搬迁期限
项目搬迁起止时间以项目搬迁公告为准。
四、被搬迁房屋的认定
被搬迁房屋指国有土地上的承租公房。
(一)房屋用途的认定
搬迁范围内房屋用途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二)房屋面积的认定
承租公房面积的认定按照公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认定。没有租赁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产权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出具房屋使用面积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管理单位需提供房地权属证明文件。
五、被搬迁人的认定
承租公房被搬迁人的认定
1.能够提供承租公房租赁合同的,公房租赁合同上记载的承租人认定为被搬迁人。
2.原公房承租人已故或承租关系不清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产权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出具变更承租人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明确的新承租人认定为被搬迁人。
无法确定新承租人的,实施主体按照公房管理规定确定符合承租条件的权利人,经现场公示,名单所列全部权利人认定为一个被搬迁人。权利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认定房屋所有权人为被搬迁人。
六、被安置人员及安置房购房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可列入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安置人员范围包括被搬迁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被搬迁人的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上述范围内人员,需经被搬迁人同意后方可作为被安置人员列入搬迁协议。
(二)被安置人员须未享受过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定向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
(三)已通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须退出轮候后可作为被安置人员;已配租廉租房、公租房等租赁类保障性住房的,须解除租赁关系后可作为被安置人员。
(四)被搬迁人本人可直接作为安置房购房人。以补偿安置协议上载明的被安置人员作为安置房购房人的,应符合北京市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法规的规定条件,并经被搬迁人同意,提交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等相关合法有效材料后,可作为安置房购房人。
七、住宅房屋的补偿
住宅房屋的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两种方式,被搬迁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被搬迁人在同一改造地块范围内承租或持有多处房屋的,应合并计算后确定补偿、补助、奖励及安置面积。
公房产权单位选择放弃产权的,对承租人按照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产权单位不能放弃产权的,对产权单位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承租人按照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
(一)货币补偿
补偿款总额=被搬迁房屋价值补偿+其他补偿+补助+奖励被搬迁房屋价值补偿以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报告为准。
(二)房屋安置
1.安置房源
安置房的产权性质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按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安置房位置:回迁安置房原则使用朱房安置房小区(期房),因户型原因无法匹配的可选择两园四期安置房(期房)进行安置。
2.承租公房安置原则
改善面积=(使用面积+7 ㎡)÷0.65(使用面积增加7㎡后不足24㎡的,括号内按照24㎡计算)
安置面积=改善面积X产权置换系数
3.产权置换系数=被搬迁房屋标准房屋市场价格÷安置房标准房屋市场价格。
4.最大安置面积=安置面积+户型调节面积(≤10㎡)
5.结算方式
(1)承租公房使用面积增加7㎡后不足24㎡的,应按结算价购买的面积为(17-使用面积)÷0.65X产权置换系数。
(2)户型调节面积需按照结算价购买。
(3)由于安置房户型原因,实际选房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小于部分按照安置房标准房屋市场价格的90%给予被搬迁人补偿。
(4)因被搬迁人原因(如自愿放弃部分安置面积),实际选房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小于部分不予补偿。
(三)其他补偿、补助及奖励
给予被搬迁人的其他补偿、补助及奖励包括:
1.装修及设备附属物补偿
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结果,给予被搬迁房屋的装修及设备附属物价值补偿。
2.搬家费
按照认定的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公房按使用面积的1.33倍)给予40元/㎡的搬家费,选择房屋安置的一次性支付两次搬家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家费。
3.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临时安置期限为4个月。选择期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期后的第4个月。按照认定的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公房按使用面积的1.33倍),以评估机构确定的周边类似房地产每平方米月租金价格计算,不足5000元/月的,补足至5000元/月。
选择期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三年临时安置费。奖励期内签约的按36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费;之后签约的按实际签约月份数逐月扣减。
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期后的第四个月。
4.移机费
补偿标准为:空调400元/台,有线电视350元/端,固定电话235元/部,热水器400元/台,宽带350元/端。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的,按照证照记载的营业面积给予被搬迁人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为2000元/㎡,商品和营业用具自行处理,不予补偿。证照未记载营业面积的,按照认定的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的70% 确定营业面积。
6.各项奖励
(1)奖励期内完成签约的:
给予 20万元/被搬迁人工程配合奖;给予20万元/被搬迁人提前搬家奖;给予10万元/被搬迁人资源节约奖。
自奖励期截止日的第二日起,每延期一天签约逐日扣减奖励费2万元;已签约未在协议约定截止日交房的,每延期一天交房逐日扣减奖励费2万元。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没有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或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没有按协议规定期限向搬迁人移交房屋的不予奖励。
(2)奖励应得份数计算方法
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小于120㎡的,按照1份/被搬迁人发放。
八、签约期限
签约期共60天,前30天为奖励期。
九、住房保障
在对被搬迁人进行补偿安置后,被搬迁人及被搬迁房屋本址户口人员(非安置房屋购房人)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向所在街镇提出申请给予优先住房保障。
长期居住在项目范围内,且符合北京市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可申请优先配租公租房。
十、其他事项
(一)入户调查结果由实施主体现场公示,公示内容应包含被搬迁人或承租人姓名、身份证号(部分)、房屋坐落、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公示期不少于7天。被搬迁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且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文件的,修改后进行二次公示。
(二)被搬迁房屋的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及临时安置费标准、安置房标准房屋市场价格等各类评估价,按照相关评估政策,兼顾全部平房区点位,全区范围内统筹确定。实施主体委托的评估机构对项目改造范围内的被搬迁房屋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
(三)被搬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工作纳入海淀区征收拆迁综合管理平台和北京市安置房管理系统进行监管。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执行。
西郊机场周边及沿线(西冉、田村、常青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公房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香山街道四王府社区拆迁问题
01
居民提问
02
香山街道回复
反映人居住地址为鲍家窑9号属于租户,香山街道工作人员告知反映人,所住址属于违法建设,近期准备拆除违法建设处理,暂时未接到关于拆迁腾退的任何消息,现已处理完毕。下一步,香山街道加大巡查力度,保障辖区内环境整洁有序。
圆明园花园别墅小区周边规划
01
居民提问
近期,圆明园花园东西两侧村落腾退工作已基本完成,拆除工作也已在收尾,感谢。目前,中科院信息科学技术研究所南侧荒地也在施工。小区东侧空地,似乎在建公园。原圆明园花园小区烂尾部分仍然空置。综上,想向领导咨询,围绕圆明园花园别墅小区的周边地块的具体规划。(1)已拆除的肖家河社区规划,原定有临水商街,是否仍有规划。该片区是否有住宅用地?(2)圆明园花园别墅烂尾3期,是否有重启计划,是否保留其住宅用地属性?(3)原规划有圆明园花园小区南侧一条东西机动车道路是否有规划?位置?长度?几车道?涉及小区通行问题。(4)“清河之湾”公园是否有儿童设施,目前的“清河之州”儿童设施几乎没有。(5)其他配套,公园?住宅?商超?规划如何。这涉及到小区住户的未来生活规划,向您咨询。
02
海淀区规自委海淀分局回复
目前清河之湾设还在设计阶段,计方案中考虑了儿童设施,具体方案还需最终审批后才能确定。圆明园小区南侧道路(即规划清河北侧路)规划为城市次干路,建设主体为海融达。由于道路用地范围于清河保护范围有重叠,建设单位正在与水务部门沟通,道路方案处于完善当中,具体位置、宽度车道设置待进一步落实。按照海淀区分区规划(国土空间)(2017-2035年)规划分区,圆明园花园小区周边规划为城镇建设用地,具体方案尚在前期研究当中。
树村丽景苑房本
01
居民提问
树村丽景苑小区需要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等,才能办理房产证,请问下面手续哪个单位在组织推进,预计需要多长时间?
02
海淀区规自委海淀分局回复
经查,海淀区丽景苑小区未办理首次登记,开发建设单位为北京万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连续登记原则规定,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其他类型登记。本着为诉求人负责的态度,我单位工作人员联系开发商了解到,目前该项目正在海淀区房管局办理实测备案手续,还不具备首次登记条件。
裕和嘉园房本
01
居民提问
裕和嘉园的从17年开始到现在了一直没下来,请问啥时候能下来?
02
海淀区规自委海淀分局回复
经查,该项目是海淀区海淀镇绿隔项目,实际坐落为海淀区裕景西路6号院,开发建设单位为北京万方安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已首次登记,根据《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属于绿化隔离地区按划拨方式供地的农民自住房,需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购房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原件,目前该项目正在由海淀镇政府进行绿隔项目名单确认工作,待确认工作完成后为个人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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