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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房四街改造进展
海淀区东升镇朱房四街改造项目
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
(朱房拆迁政策)
第一章总则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北京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及镇党委镇政府对该项目的总体部署及工作要求,依照相关文件精神,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清河股份社”)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腾退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条、四至范围
朱房地块北起金隅美和园东区南围墙、朱房路;南至清河路:西起京新高速;东至毛纺路。
四街地块北起清河;南至五环路;西起毛纺路;东至小月河。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本项目腾退范围内宅基地上合法取得的房屋及附属物腾退安置、补偿均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腾退人与被腾退人
本方案中所称腾退人是指清河股份社,实施单位为北京清上未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方案中所称被腾退人是指腾退范围内经民主评议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或在合法审批文件上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四条、腾退方式
被腾退人应当在规定的腾退期限内完成腾退。
第五条、腾退限制
腾退时遇军事设施、寺庙、教堂、文物古迹设施的,被腾退人应当先行腾退所涉及建筑,待相关部门认定核准后,腾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腾退期限
以清河股份社腾退公告为准。
第二章面积和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宅基地面积的认定标准
在腾退范围内,有效的宅基地面积认定应当经过合法批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不予认定。有宅基地批准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宅基地认定;对于无法提供宅基地及房屋审批证件,但实际居住的,调查核实后,结合土地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清河股份社结合历史图斑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经公示10日且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由现场指挥部审核后认定。
宅基地面积补偿控制标准: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给与补偿,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补偿标准,每宅基地院落面积补偿控制标准不超过 267平方米。
对于1982年(不含)之前已经形成的宅基地,可经民主评议认定、清河股份社审核、现场指挥部审批的程序后进行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
对于1982年(含)之后取得的宅基地,对于超出宅基地面积补偿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置换安置房,由腾退人按不超过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一半即25,000元/平方米予以货币补偿。
因房屋继承等合法因素形成一户多宅的,每宅基地院落面积按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确定后相加计算,合计为一宗宅基地进行补偿,对于合计后的宅基地面积补偿控制标准不超过 267 平方米。如本院或继承的院落为1982年(不含)以前批准的宅基地,合并后可按照民主评议后认定的宅基地面积进行补偿。
第八条、安置人口的认定
一、户籍在本址,未享受过拆迁安置、腾退安置、福利分房、保障性住房,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宅基地安置人口:
(一)被腾退人及其配偶;
(二)被腾退人直系亲属及其配偶(含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
(三)原户籍在本址,由于正在服兵役、上学、服刑的原因户籍迁出的人员:
(四)2022年12月31日(含)前与房屋安置人员解除婚姻关系但户籍仍在本址的(需由被腾退人申请并按相应程序认定审批)。
二、户籍不在本址,未享受过拆迁安置、腾退安置、福利分房、保障性住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公示无异议后,也可认定为房屋安置人员:
(一)在本市他处有户籍,但与安置对象存在婚姻关系(腾退公告发布前登记结婚)的;
(二)非本市户籍,但与安置对象存在婚姻关系(腾退公告发布前登记结婚),因政策原因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
(三)其父母为安置对象的未成年子女及腾退公告公布前未申报户口的新出生婴儿;
(四)2022年12月31日(含)前,通过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与房屋安置人员已解除婚姻关系,且享有被腾退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使用权的。
三、以下情形不予认定为房屋安置对象:
(一)享受过本市拆迁腾退等补偿安置政策的人员;
(二)享受过产权类政策性住房的人员,主动退出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三)户籍在本村但本村无宅基地房屋的空挂户人员;(四)安置人员再婚后的继子女;
(五)腾退公告发布后再婚配偶等新增人员;
(六)在腾退公告发布前已故但户籍未注销的。
第三章安置与补偿
第九条、安置房地址及性质
安置房的产权性质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按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安置房位置:回迁房位于本项目地块内。
第十条、安置房选房顺序
安置房选房顺序以签订腾退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为准,未按协议约定日期交房的,原选定安置房作废。
第十一条、腾退补偿方式
本项目采取房屋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供被腾退人选择,被腾退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一、腾退面积置换
(一)腾退面积置换方式
被腾退人宅基地置换方式是指:按认定的宅基地面积1:1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被腾退人在选购安置房时所选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可置换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此30平方米的部分购房款价格为7,000元/平方米。
因安置房户型原因,被腾退人在选购安置房时可增购不超过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内的安置房面积,此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购房款价格为50.000元/平方米。
对于人多地少且住房困难的宅基地院落(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符合房屋安置人员认定条件,且通过《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等渠道查询在本市名下无商品房住宅的,可按照不超过45平方米/人标准进行安置。
如该宅基地内人员名下有商品房的,则该人员不得计入人均安置人员。采用人均方式安置的,由被腾退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民主评议且在镇和村范围内公示10日无异议后,可按照不超过45平方米/人的标准进行安置,安置房面积中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按照7,000元/平方米购买。
(二)补助费和奖励费发放标准
临时安置费:选择腾退面积置换方式,按照被腾退人所选安置房的建筑面积给与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13元/平方米/月,一次性给与三年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从双方签订腾退安置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计算(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奖励期内签约的按36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费;之后签约的按实际签约月份数逐月扣减。
2.搬家补助费:按被腾退人合法有效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支付两次搬家补助费,补助标准40元/平方米/次。
3.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在认定的宅基地面积范围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按营业执照注册经营面积或最多按认定的建筑面积的70%计算给与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1,500元/平方米。经营者为本址安置人口的,可参照本方案标准给与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如经营者非本址安置人口,可由被腾退人申请并与经营者签订协议后,参照本方案的标准给与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4.移机费: 给与被腾退人空调移机费400元/台、有线电视移机费350元/端、固定电话移机费235元/部、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宽带移机费350元/端。
5.奖励
在规定的腾退期限内(具体见腾退公告),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向腾退人移交被腾退房屋的给与奖励,具体包括:
工程配合奖:在腾退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协议规定期限按时交房的,可给与20万元/户(夫妻分户的按一户计算)的工程配合奖。
提前搬家奖:在腾退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协议规定期限按时交房的,可给与提前搬家奖20万元/户(夫妻分户的按一户计算)。腾退期最后9天,逐日按2万元递减。
资源节约奖:在腾退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协议规定期限按时交房的,可给与资源节约奖10万元/户(夫妻分户的按一户计算).
在规定的腾退期限内,没有签订腾退补偿协议或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但没有按协议规定期限移交被腾退房屋的不予奖励。
(三)其他
1.被腾退人所置换的安置房面积小于被腾退人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的部分,按照50,000元/平方米给与货币补偿。
2.关于宅基地分院:
(1)原宅基地院落原则上不予分院。通过户籍分院、自行析产、转让、赠予或离婚协议产生宅基地院落切分的,仍按照一个宅基地院落进行补偿。
(2)因继承原因的可持人民调解书、法院调解、判决书按分院程序予以认定。
(3)确需分院的,须满足以下条件:在认定的安置人口中,存在2个及以上家庭结构(需在腾退公告发布前年满十八周岁),且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的,可进行分院。分院标准为:原宅基地面积为120平方米(含)至240平方米(不含)的院落,可分两院;240平方米(含)至360平方米(不含)的院落,可分三院,以此类推每增加120平方米可多分出一个院落。
(4)2022年12月31日(含)前,与被腾退人解除婚姻关系,可提供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明确载明将宅基地或房屋使用权进行分割的,可按分院程序予以认定。
(5)宅基地院落分院程序。被腾退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到场审查合格后进行家庭内部分院及分院面积初步认定,经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后,且在搬迁范围内公示10日无异议后,报现场指挥部审核备案。
因法院判决、离婚、继承等造成的低于60平方米的小面积院落,如在选购安置房时无法匹配合适房源,可经民主评议小组认定后报现场指挥部同意后,原则上给与一套建筑面积与按照1:1+30平方米方式安置上靠最接近的安置房屋,
超出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被腾退人按照7,000元/平方米购买。
二、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标准:放弃腾退面积置换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腾退人宅基地面积给与50.000元/平方米货币补偿,另外再按照评估公司测算的有效房屋的重置成新价给与补偿。
(二)补助费和奖励费发放标准
1.移机费:给与被腾退人空调移机费400元/台、有线电视移机费350元/端、固定电话移机费235元/部、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宽带移机费350元/端。
2.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腾退人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113元/月(不足6,500元/月的按6.500元/月计算)为标准,一次性给与六个月临时安置费。
3.搬家补助费:按被腾退人合法有效建筑面积计算支付一次搬家补助费,补助标准40元/平方米。
4.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在认定的宅基地面积范围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按营业执照注册经营面积或最多按认定的建筑面积的 70%计算给与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1,500元/平方米。经营者为本址安置人口的,可参照本方案标准给与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如经营者非本址安置人口,可由被腾退人申请并与经营者签订协议后,参照本方案的标准给与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5.奖励
在规定的腾退期限内(具体见腾退公告),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向腾退人移交被腾退房屋的给与奖励,具体包括:
工程配合奖:在腾退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协议规定期限按时交房的,可给与20万元/户(夫妻分户的按一户计算)的工程配合奖。
提前搬家奖:在腾退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协议规定期限按时交房的,可给与提前搬家奖20万元/户(夫妻分户的按一户计算)。腾退期最后9天,逐日按2万元递减。
资源节约奖:在腾退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协议规定期限按时交房的,可给与资源节约奖10万元/户(夫妻分户的按一户计算)。
在规定的腾退期限内,没有签订腾退补偿协议或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但没有按协议规定期限移交被腾退房屋的不予奖励。
(三)其他
关于宅基地分院参照房屋安置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费用结算及交房
第十二条、腾退双方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交房后,完成审计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上述补偿、补助等款项。
第十三条、在腾退公告的奖励期限内,腾退人与被腾退人未能达成腾退补偿安置协议的,自奖励期限届满之日起,经当事人申请由现场指挥部进行调解,十日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腾退人报请现场指挥部审批后,按照本方案及相关规定对被腾退人帮助腾退。
第十四条、本方案经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附则
本腾退补偿安置方案最终解释权为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股份经济合作社。
朱房四街腾退流程
朱房四街腾退补偿方案(宅基地)
朱房四街改造项目采取原地回迁安置方式,安置房位于项目范围内,共计5个安置房地块,分别编号09、10、11、22、32地块,其中11地块中间增设一条15米宽街坊路,将11地块划分为独立的两个区域。另含1个幼儿园地块,1个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地。项目地上总建筑规模约45.2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规模约41.8万平方米,绿化率30%,机动车车位配比1辆/户,非机动车车位配比2辆/户,房屋产权性质为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规划布局:
根据海淀朱房片区整体城市设计原则,结合周边道路和景观资源位置的特点,遵循回迁安置项目均好性特点,以组团围合结构形式进行总平面布置。以舒适的步行尺度为依据,以庭院为结构,形成居住与生活、景观并重的布局方式,各组团中心道路和绿化系统串联使得整个居住区联成一个整体。
建筑布局顺应城市肌理,布局规整,各组团围而不堵,建筑错落有致,形成内生核心。建筑高低错落,形成“远水高、近水低”的滨水城市风貌,打造平滑舒缓天际线
建筑立面:
安置房建筑立面定位简约学院风格,材质以真石漆为主,建筑色调以砖红色为主,米黄色及灰色为辅,营造温暖的社区环境。
户型情况:
安置房设计居住总户数约6100户,主要户型涵盖8个面积段:
50㎡(一居)、60㎡(一居)、70㎡(两居)、80㎡(两居)、
85㎡(两居)、90㎡(两居)、105㎡(三居)、120㎡(三居)
套数占比:一居套数占比约53%,两居套数占比约37.5%,三居套数占比约9.5%
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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