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南花园村城中村改造腾退政策!

2025-02-02 15:15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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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四营乡孛旺花园

南花园村安置房源和户型:

  此次腾退提供的安置房源共有两处,即孛旺花园一期和官悦欣园B区。孛旺花园一期安置房属于简单装修,官悦欣园B区安置房属于毛坯交房


第五条  安置面积的确定

每位房屋安置人员可获得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应安置总面积=房屋安置人员数x50平方米


第六条  王四营乡定向安置房的均价为每平方米3000元。被腾退人总购房面积超出应安置总面积3%以内的面积,按照每平方米3000元的均价购买;超出3%以外的面积,按照核定综合单价购买。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购房优惠价格

      被腾退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书》并配合腾退、交房的,购房价格优惠10%,即按照每平方米2700元的均价购买定向安置房。

第二十七条  被腾退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书》并配合腾退、交房的,免五年物业费。



致南花园村村(居)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村(居)民朋友们,您好!

     近年来,随着王四营乡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乡党委、乡政府始终坚持以实现地区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积极争取市区政策支持,将南花园村纳入2024年朝阳区4个城中村改造项目之一,这充分体现了市区对王四营乡城市化建设的高度重视、对南花园村发展的高度关注。腾退安置工作是王四营乡整体规划和发展的重要一环,是实施城市更新的重要举措,更是广大村(居)民多年来翘首企盼的民生工程。

本次腾退执行《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绿化隔离地区南花园等三个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及《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绿化隔离地区南花园等三个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乡村两级将竭尽全力做好腾退安置工作,始终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维护广大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城市化建设让生活更美好,您的大力支持更能让腾退工作提质增效。希望广大村(居)民能够积极配合腾退工作,早签约、早受益、早安家,让我们党群一心、共同努力,共建美好家园,共迎幸福生活。

王四营乡党委王四营乡人民政府2024年5月


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绿化隔离地区

南花园等三个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

(南花园村拆迁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地区城市化建设、提升村民人居环境,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京政发〔2022]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王四营乡南花园村、观音堂村、王四营村宅基地房屋的腾退补偿安置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腾退工作组织机构

在实施腾退的过程中,成立腾退工作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全面领导本地区宅基地房屋的腾退补偿安置工作,对腾退过程中的相关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条   腾退人

(一)本办法所称的腾退人是指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人民政府。

(二)腾退人须按照本办法和《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绿化隔离地区南花园等三个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现场指挥部的决定,与被腾退人签订《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腾退补偿协议书》),对被腾退人给予腾退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条   被腾退人

(一)本办法所称的被腾退人是指腾退范围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经乡、村两级审批的有效宅基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所标明的使用权人。

(二)被腾退人按照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腾退补偿安置的权利。被腾退人应当服从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和城中村改造的需要,积极配合腾退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搬家并交房。


第六条  被腾退人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书》后,按照安置房选房的相关规定选择定向安置房,与北京五方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宅基地房屋腾退安置协议书》,完成安置工作。


第二章  腾退安置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2000年4月1日起(含当日)将户籍迁入腾退范围内的,不予认定为房屋安置人员,但《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由腾退人在腾退范围内发布腾退公告,腾退公告应载明腾退依据、腾退人、腾退范围、腾退期限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   由乡、村两级按照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房屋安置人员的认定工作,经公证处公证后,将人口认定结果进行三榜公示。


第十条  《腾退补偿协议书》应当载明宅基地审批面积、宅基地房屋面积、房屋安置人员、院外和二层(含)以上建筑的面积、补偿金额、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被腾退人与腾退人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书》后,应当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经乡、村两级审批的有效宅基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的原件一并交至腾退人归档。


第十二条   被腾退人与腾退人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书》后,按照签约的顺序确定选房顺序


第三章   腾退安置和补偿


第十三条   被腾退人应在腾退人提供的安置房小区安置,根据其应安置面积选择安置房。


第十四条   每宗宅基地只能由被腾退人在定向安置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定向安置方式:腾退人按照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向被腾退人提供安置房并给予腾退补偿。

(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腾退人按照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向被腾退人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另行安置。

宅基地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涉及法院判决、析产或产权自行分割等情况的,每宗宅基地只能统一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第十五条   被腾退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格,由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依据《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进行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凡在腾退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书》并搬家、交房的,被腾退人可按照《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享受腾退补偿补助或者货币补偿,同时享受腾退奖励费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腾退过程中,被腾退人及其家庭成员通过违背公序良俗的婚姻关系、提供虚假或伪造的证明材料、做出虚假承诺等方式违规获取腾退补偿款或安置房的,一经发现,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在腾退过程中,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腾退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做到公正廉洁、勤勉尽职,严禁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弄虚作假、推诿扯皮等行为。对于违纪违规的,纪检监察部门将从严查处;对于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为保证农村集体利益和其他已签订腾退补偿协议的被腾退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被腾退人的腾退权益蒙受损失,被腾退人与腾退人达不成腾退补偿协议或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后不按协议约定的时间移交房屋的,经村民代表大会履行民主程序后,可对被腾退人实施帮助搬家等行为协助腾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认定规则及具体标准按照《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现场指挥部所有。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由现场指挥部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27日起生效。


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绿化隔离地区

南花园等三个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宅基地房屋

南花园村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南花园村拆迁政策解读)


    为确保腾退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绿化隔离地区南花园等三个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房屋安置人员的认定


第一条  自2000年4月1日起(含当日)将户籍迁入王四营乡的人员,在确定房屋安置人员时不予认定,但以下五种情况除外:

(一)被腾退人本人及其独生子女;

(二)夫妻投靠;

(三)复员、转业军人回本乡原户籍所在地投靠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的;

(四)刑满释放人员回本乡原户籍所在地投靠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的;

(五)正常毕业、退学、回国、退休人员回本乡原户籍所在地投靠父母或配偶的。


第二条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房屋安置人员:

(一)户籍在本村的被腾退人本人及其衍生人口。

(二)户籍在本址的被腾退人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兄弟姐妹的衍生人口。

(三)本条第(一)(二)项人员由于正在服兵役、服刑、上学(全日制教育且不含出国留学)等原因将户籍迁出本乡的。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人员的配偶。

(五)本条第(一)(二)(三)项人员的子女,户籍不在本址但腾退公告之日未满18周岁,或户籍迁回本址的当日未满 18周岁,该子女也可认定(继子女除外)。

(六)本条第(一)(二)(三)项人员已故,其配偶户籍在本址且在本址拥有宅基地房屋的,可以认定;若该配偶已再婚,则该配偶的再婚对象及户籍在本址的婚生子女也可以认定。

(七)本条第(一)(二)(三)项人员户籍在本址的前配偶,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民政局协议离婚的方式取得被腾退人的宅基地房屋产权份额的,可以认定;若该前配偶已再婚且户籍于2000年4月1日之前(不含当日)迁入本村,则该前配偶的再婚对象及户籍在本址的婚生子女也可以认定。

(八)与本条第(一)(二)(三)项人员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户籍在本村且其监护人与本条第(一)(二)(三)项人员登记结婚时该继子女未满18周岁的,可以认定。


第三条 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不予认定为房屋安置人员:

(一)已享受过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腾退补偿安置政策和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腾退补偿安置政策的人员。

(二)已享受北京市产权类政策性住房的人员(已享受但按规定退出政策性住房的除外)。

(三)户籍在本村,但在本村无宅基地房屋的空挂户人员。

(四)除本细则第二条以外的其他人员,将户籍迁入宅基地房屋产权人名下的,不予认定。

(五)自2024年2月21日(含当日)王四营乡开展城中村改造工作之日起,被腾退人及其家庭成员因离婚后又再婚所增加的人口,不予认定。被腾退人及其家庭成员于2024年2月21日之前通过违背公序良俗的婚姻关系所增加的人口,一经发现,不予认定。


第四条  房屋安置人员的认定,以腾退公告公布的认定截止日期为限。已故人员未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不予认定;在房屋安置人员认定截止日之后(含当日)因结婚、出生等原因新增的人口,不予认定。


第二章  安置面积及购房价格


第五条  安置面积的确定

每位房屋安置人员可获得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应安置总面积=房屋安置人员数x50平方米


第六条  王四营乡定向安置房的均价为每平方米3000元。被腾退人总购房面积超出应安置总面积3%以内的面积,按照每平方米3000元的均价购买;超出3%以外的面积,按照核定综合单价购买。


第七条  可多获得安置面积的特殊情况

(一)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的未婚青年(离异或丧偶的除外),可多获得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二)年满16周岁的独生子女(已婚、离异或丧偶的除外),可多获得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独生子女家庭为响应国家生育政策又有子女出生,原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的,可多获得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三)第二条第(四)项人员不能被认定为房屋安置人员的,可多获得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四)非因享受过拆迁腾退政策导致人均宅基地审批面积大于150平方米(不含)的,每宗宅基地可多获得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但只能选择指定户型。

(五)对于同一位房屋安置人员,只能享受本条第(一)(二)项中的一种;夫妻双方有一人已享受过本条第(一)(二)(三)(四)项中的一种,则不得再享受本条第(三)项;丧偶人员的再婚对象和前配偶的再婚对象不能认定为房屋安置人员的情况,不适用于本条第(三)项的规定;同一宗宅基地内已有人享受过本条第(一)(二)(三)项中的一种,则不得再享受本条第(四)项。

(六)符合多获得安置面积的规定但自行放弃的,腾退人不予额外补偿。


第三章  宅基地房屋及面积的确定

第八条   被腾退人宅基地审批面积以《集体土地建设用

地使用证》或经乡、村两级审批的有效宅基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为依据。一证多址、无上述宅基地手续或宅基地手续中面积等必要信息不明确的,经村民委员会认定后报腾退工作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审核确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  宅基地房屋的认定标准

(一)正式房屋

1.柱高两米以上;

2.三面有墙,有正式门窗;

3.屋面、屋架完整的房屋。

(二)宅基地房屋及其附属物

1.宅基地房屋是指在宅基地审批范围内的一层正式房屋;

2.房屋附属物是指依附于房屋存在或与房屋具备关联关系的其它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物体。

(三)院外和二层(含)以上建筑的面积包括宅基地审批范围内二层及以上建筑和超出宅基地之外的建筑面积。


第四章  腾退补偿补助

第十条  宅基地房屋的面积、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价,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公司通过现场测量核实的方式,进行测绘、认定、评估作价。


第十一条  人均宅基地审批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

      被腾退宅基地房屋的补偿价=被腾退宅基地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及其附属物补偿价+王四营乡宅基地房屋补助

王四营乡宅基地房屋补助=房屋安置人员数x40平方米 x3000 元/平方米


第十二条  人均宅基地审批面积在40平方米至50平方米之间的

      被腾退宅基地房屋的补偿价=被腾退宅基地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及其附属物补偿价+王四营乡宅基地房屋补助

王四营乡宅基地房屋补助=宅基地审批面积x3000元/平方米


第十三条  人均宅基地审批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

      被腾退宅基地房屋的补偿价=被腾退宅基地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及其附属物补偿价+王四营乡宅基地房屋补助+宅基地剩余面积补偿

(一)王四营乡宅基地房屋补助=房屋安置人员数x50平方米x3000元/平方米

(二)宅基地剩余面积补偿:人均50平方米以外的宅基地审批面积,按每平方米2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原籍非本村的被腾退人

    1980年12月31日以后(不含当日)迁入本村的原籍非本村的村民,取得腾退范围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经乡、村两级审批的有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的:

(一)人均宅基地面积大于40平方米

    被腾退宅基地房屋的补偿价=被腾退宅基地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及其附属物补偿价+王四营乡宅基地房屋补助+宅基地剩余面积补偿

1.王四营乡宅基地房屋补助=房屋安置人员数x40平方米x3000元/平方米

2.宅基地剩余面积补偿:宅基地审批面积超出人均4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每平方米2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二)人均宅基地面积不足40平方米

被腾退宅基地房屋的补偿价=被腾退宅基地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及其附属物补偿价+王四营乡宅基地房屋补助

王四营乡宅基地房屋补助=宅基地审批面积x3000 元/平方米


(三)安置面积及购房价格

1.每位房屋安置人员可获得4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应安置总面积=房屋安置人员数x40平方米

2.被腾退人总购房面积小于应安置总面积的,少购面积按照核定综合单价给予补偿。

3.被腾退人总购房面积超出应安置总面积 3%以内的面积,按照每平方米3000元的均价购买;超出 3%以外的面积,按照核定综合单价购买。


第十五条  对于院外和二层(含)以上建筑的面积,最多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补偿。


第十六条  经营性用房的补偿

(一)被腾退家庭利用其宅基地范围内合法建筑从事营业活动的经营性用房,有营业执照的,可享受2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含营业损失费);腾退后不再安排新的营业场所。

(二)每宗宅基地只认定一个房屋安置人员名下的一个

营业执照;对于“有房无户”的情况,每宗宅基地只认定一个被腾退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名下的一个营业执照。

(三)没有营业执照的不享受任何补偿;房屋安置人员的认定截止之日起新办理的营业执照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周转费

(一)被腾退人签订《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腾退补偿协议书》)并配合腾退的,以其家庭的现有房屋安置人员数作为计算基数,每人每月给予3600元周转费。

(二)周转时限

现房安置:考虑到被腾退人搬家、装修的客观情况,给予6个月的周转期;

期房安置:周转期以腾退公告规定的期限为准。

(三)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不给予周转费。


第十八条  其他补助

(一)一次性综合移机补助:按照每宗宅基地给予空调、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热水器等设备的一次性综合移机补助7000元。

(二)一次性采暖补助:每宗宅基地给予8000 元的一次性采暖补助。

(三)安装在被腾退村域内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每个充电桩给予2000 元的移桩补助。


第五章  货币补偿安置标准

第十九条  被腾退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情况对于不愿出资购买定向安置房的被腾退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由腾退人给予其一次性货币补偿;被腾退人需自行落实安置用房,腾退人不予提供安置房。

被腾退房屋补偿价=被腾退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价+宅基地审批面积x12000元/平方米


第二十条 有房无户”的情况

     被腾退人在腾退范围内的房屋拥有合法取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经乡、村两级审批的有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因继承、赠与等原因没有房屋安置人员的,为“有房无户”。对于“有房无户”的情况,只能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被腾退人需自行落实安置用房,腾退人不予提供安置房。

被腾退房屋补偿价=被腾退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价+宅基地审批面积x10000元/平方米


第六章  腾退奖励费及补助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奖励费

被腾退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书》并配合腾退、交房的,按宅基地审批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3000元的城中村改造奖励费。


第二十二条  腾退配合奖励费

被腾退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书》并配合腾退、交房的,每宗宅基地给予100000元的腾退配合奖励费。


第二十三条  提前搬家奖励费

被腾退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书》并配合腾退、交房的,每位房屋安置人员给予40000元的提前搬家奖励费。


第二十四条  无违法建筑奖励费

(一)被腾退人无院外和二层(含)以上建筑的,每宗宅基地给予无违法建筑奖励费50000元。

(二)被腾退人自愿放弃院外和二层(含)以上建筑面积补偿的,每宗宅基地可获得无违法建筑奖励费50000元。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购房优惠价格

      被腾退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书》并配合腾退、交房的,购房价格优惠10%,即按照每平方米2700元的均价购买定向安置房。


第二十六条  搬家补助

      被腾退人在规定期限内搬家并将其宅基地房屋全部移交给腾退人的,其宅基地审批面积按照每次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付两次搬家补助;“有房无户”的情况及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腾退人,按照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付一次搬家补助。


第二十七条  被腾退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书》并配合腾退、交房的,免五年物业费。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房屋安置人员应当签订《诚信承诺书》;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代签;因生病等特殊情况无法自行签订的,可由其配偶或子女代签。


第二十九条  被腾退人已故的,其宅基地房屋的相关权益根据遗嘱、赠与、析产、法定继承等方式由相关权利人依法取得;多人共同取得同一宗宅基地的房产份额,仍按一宗宅基地计算,一宗宅基地只能签订一份腾退补偿协议。


第三十条  结算事宜

(一)腾退人与被腾退人按照双方签订的《腾退补偿协议书》的约定,以被腾退人所获得的全部补偿款与其所选购的全部定向安置房的实际总价款结算差价,多退少补。

(二)结算差价的时间:被腾退人按照腾退人的相关要求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书》《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宅基地房屋腾退安置协议书》并交房后,由腾退人在三十天内结算差价。

(三)结算差价的方式:银行转账。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现场指挥部所有。本细则未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由现场指挥部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5月27日起实施。


王四营乡南花园村安置房选房规定


    为确保选房环节有序开展,保障广大村民合法权益,保证选房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现将南花园村选房规定如下:

1.王四营乡定向安置房由北京五方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被腾退人根据《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腾退补偿协议书》)、《安置告知单》和交房条与开发公司签订《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宅基地房屋腾退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腾退安置协议书》)。


2.被腾退人需按照安置告知单上的选房顺序号选择安置房。安置房源的具体情况以开发公司的公布为准。


3.安置房源和户型:

  此次腾退提供的安置房源共有两处,即孛旺花园一期和官悦欣园B区。孛旺花园一期安置房属于简单装修,官悦欣园B区安置房属于毛坯交房。

户型安置办法:

一口人安置一个一居室;两口人安置一个两居室;

三口人安置一个三居室,或一个两居室和一个一居室;四口人安置一个三居室和一个一居室,或两个两居室;

五口人安置一个三居室和一个两居室,或两个两居室和一个一居室;

六口人安置两个三居室,或三个两居室,或一个三居室、一个两居室和一个一居室;

七口人安置两个三居室和一个一居室,或一个三居室和两个两居室或三个两居室和一个一居室;

八口人安置两个三居室和一个两居室,或一个三居室、两个两居室和一个一居室或四个两居室;

九口人以上的情况按以上的规律类推。一份腾退补偿协议只能选择一套一居。

一份腾退补偿协议只能选择一套官悦欣园B区(广化工大街27号院)的安置房(140套两居室,先选先得)。

被腾退人购买两套或三套两居室的,至少选择一套南向两居室;购买四套或五套两居室的,至少选择两套南向两居室;其他情况以此类推。

4.定向安置房各类户型面积的确定,以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所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含公摊面积)。

5.选房规定未涉及到的有关事宜,由王四营乡腾退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决定。


常见问题解答(南花园村拆迁政策问题解答)


一、本次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腾退实施主体是谁?

答:本项目的腾退实施主体为王四营乡人民政府。


二、《实施细则》第二条中的衍生人口指哪些人员?

答:衍生人口是指本村村民的子女、孙辈子女、重孙辈子女,不包含继子女。


三、“空挂户”人员是否能够获得购买定向安置房的指标?

答:不能。“空挂户”人员不能被认定为房屋安置人员,也不能获得安置房购房指标。


四、北京市产权类政策性住房具体是指哪些住房?

答:共有产权住房和定向安置住房。


五、核定综合单价是指什么?

答:核定综合单价是指经区级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的安置房价格(具体标准另行通知)。


六、原政策“可多购买50平方米安置房”与新政策“可多获得50平方米安置面积”的相关规定有何区别?

答:无区别。已在我乡其他腾退项目中享受过多购买

50平方米安置房相关政策的,适用于《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


七、定向安置房的产权性质是什么?是否可以上市交易?

答:定向安置房为经济适用房,待村民取得房产证后,可以上市交易。


八、定向安置房何时可以办理房产证?

答:官悦欣园B区的安置房可以在入住后即可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房产证;孛旺花园一期办理房产证的相关工作正在积极推进当中,条件具备时我们会第一时间通知。


九、关于违背公序良俗婚姻关系是如何处理的?

答:王四营乡坚决打击通过违背公序良俗的婚姻关系非法获取腾退利益的行为,一经发现,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村民在腾退过程中发现有“房虫”声称能够帮助村民获得“额外利益”或其他违规违法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切勿相信,并立即向村委会、腾退工作现场指挥部举报或直接报警。


南花园村房屋腾退补偿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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