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文章: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横街子村腾退政策!横街子村拆迁政策
横街子村安置房项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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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街子村安置房位置:
西北侧为城市支路及规划公园绿地,东南侧是城市主干路临近现状双丰铁路,西南向为规划居住用地,东北向为规划福利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等。
再向东北为现状高压走廊及萧太后河景观带,城市次干路规划路穿过地块中间,距离地铁17号线十八里店站仅500m,20分钟直达国贸地区。
横街子村安置房楼号分布图:
未来待项目周边城市建设完成后,将围绕朝阳港地铁站形成复合服务核心,功能包含办公、商业等公共空间,临近区域配有幼儿园、小学等教育设施,周边商业、学校、公园等必要业态规划齐全,将形成宜居宜业,生态环绕的城市格局。
项目为全龄公园社区,采用点式布局的方式引绿入园,内部景观延续公园脉络形成内部健身步道和活动场地。
项目更是生活便捷的活力街区,社区设置托老所、卫生服务站、综合配套服务楼等。交通上采用人车分流的模式,地库出入口分别设置在每个地块不同方向保证出行顺畅,每个区均设置多个地库出入口,为您提供到达城市支路、人行主入口、城市公园绿地、地铁等主要公共空间的最佳路径。
项目共设置17栋正南北向住宅楼栋,采用品质较高的梯四楼型,所有户型均有南向客厅,设计有落地窗和飘窗,将阳光最大化引入室内。
横街子村安置房产权性质为: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精装修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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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章中模型、户型图仅供参考,最终效果以交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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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街子村腾退政策摘要:横街子村拆迁政策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一条 房屋安置人员的认定原则,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京政发[2022]18号)第八条为依据。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房屋安置人员:
(一)原籍和户籍均在本村的人员(含因正在服兵役、正在服刑户籍自本村迁出的人员),以下简称“本村村民”。
(二)本村村民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户籍在本址的。
(三)第(一)、第(二)项人员的子女为18周岁以下或全日制在校学生的。
(四)第(一)、第(二)项人员的配偶。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房屋安置人员:
(一)户籍在本址且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民政局协议离婚方式取得宅基地内合法房产的本村村民的原配偶(仅认定其本人,其再婚的配偶及再婚生育的子女均不予认定)。
(二)房屋安置人员在周转期内结婚的配偶(不含周转期内离婚后再婚的),该配偶不再享受任何奖励及补助。
(三)房屋安置人员在周转期内生育的子女,该子女不再享受任何奖励及补助。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房屋安置人员:
(一)已享受本市集体土地腾退补偿安置政策的人员
(二)已享受本市产权类政策性住房的人员(已享受但按规定退出政策性住房的除外)。
(三)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人员的继子女。
(四)不属于本村村民,户籍在本址,且与被腾退人无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五)不属于本村村民,通过购买或其他途径取得宅基地的人员。
第十五条 房屋安置人员的认定时点以腾退人在腾退范围内发布《腾退公告》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房屋安置人员认定工作。按照清登、审核、确认三个环节组织认定工作,并于每个环节结束后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房屋安置人员购买安置房指标建筑面积为每人50平方米。
第四章 定向安置房购买规定
第十二条 房屋安置人员购买安置房指标建筑面积为每人50平方米。被腾退人不购买或者购买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足的,不再另行给予被腾退人及房屋安置人员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通过继承、赠与、析产等方式取得部分房屋的人员,不符合房屋安置人员认定条件的不予安置。
第十四条本项目定向安置房包括期房安置和现房安置,以期房安置为主,现房安置为辅。房屋产权性质为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
(一)期房户型情况如下:
一居室户型建筑面积约为50平方米。
二居室户型建筑面积约为80平方米、100平方米。三居室户型建筑面积约为130平方米。户型建筑面积按照施工图纸面积确定。
(二)现房户型情况如下:
一居室户型建筑面积约为54至59 平方米。二居室户型建筑面积约为81至90平方米。户型建筑面积按照实际测绘建筑面积确定。
被腾退人可以结合家庭实际情况最多选取一套现房进行安置,选择现房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平方米、小于80平方米的,抵扣安置房指标面积50平方米;选购现房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的,抵扣安置房指标面积 80平方米。
第十五条 期房购买价格为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00元。建成后实测建筑面积与施工图纸面积存在误差的部分,由被腾退人与安置房开发主体按照每平方米4500元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现房抵扣安置房指标面积部分的购买价格为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00元,房屋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安置房指标面积部分购买价格为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6000元。
(五)定向安置房面积奖:购买定向安置房的,按照每宗宅基地奖励购买安置房指标建筑面积30平方米。
(六)宅基地面积差值奖:认定宅基地面积大于购买安置房指标建筑面积和定向安置房奖励面积的,其面积差值给予每平方米5000元奖励。
关于印发《十八里店乡绿化隔离地区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和《十八里店乡绿化隔离地区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横街子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基层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十八里店乡绿化隔离地区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和《十八里店乡绿化隔离地区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横街子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文件精神,加强政策宣传解释,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十八里店乡绿化隔离地区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
2.《十八里店乡绿化隔离地区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横街子村实施细则》
十八里店乡绿化隔离地区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参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京政发[2022]18号),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八里店乡范围内,实施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腾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腾退人是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腾退人下设腾退工作办公室。
本办法所称被腾退人是指腾退范围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其他有效宅基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所标明的使用权人。
第四条 腾退人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被腾退人予以补偿安置。被腾退人须在规定的腾退期限内完成腾退工作。
第二章 腾退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腾退工作办公室职责:
(一)依据本办法具体开展腾退补偿安置工作;
(二)结合具体项目授权乡属企业做好资金筹集、服务公司选聘等相关工作,组织成立腾退安置工作指挥部;
(三)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将房屋腾退政策、范围、期限等情况向被腾退人宣传解释;
(四)指导村委会做好房屋安置人员认定工作;
(五)与被腾退人签订腾退补偿协议,指导安置房开发主体与被腾退人签订购房合同;
(六)与被腾退人结算并支付补偿款;
(七)建立并保存腾退补偿安置档案材料。
第六条 被腾退人义务:
(一)提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及乡规划部门批复的建房手续(原件)等有效宅基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原件);
(二)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安置人员信息及其他必要证明材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证、结婚证、离婚证、营业执照等,并签订承诺书;
(三)签订腾退补偿协议或按照相关要求委托他人签订腾退补偿协议;
(四)在约定期限内交房,履行腾退补偿协议约定义务;
(五)按照安置房选房规定挑选安置房,并签订购房合同。
第七条 在已确定的腾退范围内,腾退人应当发布《腾退公告》,《腾退公告》应当载明腾退依据、腾退人、腾退范围、腾退期限、周转期等。
腾退期限是指《腾退公告》规定的被腾退人与腾退人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并搬离腾退范围的期限。
周转期是指腾退期限起始当月,至通知办理安置房入住当月止,
第八条 自《腾退公告》发布之日起,腾退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房屋;
(二)房屋租赁;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五)户口迁入和分户(正常的出生及婚姻、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刑满释放、学生毕业等确需迁入户口的除外)。
第九条 腾退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与被腾退人签订腾退补偿协议,腾退补偿协议应列明宅基地房屋地址、宅基地房屋面积、房屋安置人员姓名、补偿金额、奖励金额(不含整体搬迁配合奖)、补助金额、定向安置房户型、套数及总面积、腾退房屋期限、付款等条款。
安置房开发主体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与被腾退人或房屋安置人员签订购房合同。
第十条 被腾退人与腾退人达不成腾退补偿协议或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后不按协议约定的时间移交房屋的,为避免其腾退权益受损失,同时为保证集体利益和其他已签订腾退补偿协议的被腾退人的合法权益,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履行民主程序后实施帮助搬家等行为协助腾退。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一条 房屋安置人员的认定原则,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京政发[2022]18号)第八条为依据。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房屋安置人员:
(一)原籍和户籍均在本村的人员(含因正在服兵役、正在服刑户籍自本村迁出的人员),以下简称“本村村民”。
(二)本村村民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户籍在本址的。
(三)第(一)、第(二)项人员的子女为18周岁以下或全日制在校学生的。
(四)第(一)、第(二)项人员的配偶。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房屋安置人员:
(一)户籍在本址且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民政局协议离婚方式取得宅基地内合法房产的本村村民的原配偶(仅认定其本人,其再婚的配偶及再婚生育的子女均不予认定)。
(二)房屋安置人员在周转期内结婚的配偶(不含周转期内离婚后再婚的),该配偶不再享受任何奖励及补助。
(三)房屋安置人员在周转期内生育的子女,该子女不再享受任何奖励及补助。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房屋安置人员:
(一)已享受本市集体土地腾退补偿安置政策的人员
(二)已享受本市产权类政策性住房的人员(已享受但按规定退出政策性住房的除外)。
(三)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人员的继子女。
(四)不属于本村村民,户籍在本址,且与被腾退人无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五)不属于本村村民,通过购买或其他途径取得宅基地的人员。
第十五条 房屋安置人员的认定时点以腾退人在腾退范围内发布《腾退公告》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房屋安置人员认定工作。按照清登、审核、确认三个环节组织认定工作,并于每个环节结束后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房屋安置人员购买安置房指标建筑面积为每人50平方米。
第十八条 被腾退人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并按约定交房后,被腾退人按照签订腾退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挑选安置房并签订购房合同。
第十九条 安置房源具体情况以安置房开发主体公示为准。
第四章 腾退补偿
第二十条 被腾退宅基地面积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其他有效宅基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标注的用地面积为认定依据。
被腾退房屋面积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其他有效宅基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的首层房屋实际测量面积为认定依据。
通过继承、赠与、析产等方式进行分户的,只按一宗宅基地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腾退人按照宅基地及房屋认定面积给予被腾退人补偿,补偿包括区位价补偿和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
第五章 腾退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在腾退期限内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并按约定交房的,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一)定向安置奖:给予购买定向安置房的人员奖励。
(二)工程配合奖:按照每宗宅基地给予奖励。
(三)未有二层奖:宅基地未有二层及以上房屋的,按照宅基地面积给予奖励。
(四)整体搬迁配合奖:按照被腾退区域划片分组,腾退期限内所在小组全部完成签约且按约定交房的,按照每宗宅基地给予奖励。
(五)定向安置房面积奖:按照每宗宅基地给予购房面积奖励。
(六)宅基地面积差值奖:宅基地面积大于购买安置房面积的,按照宅基地面积与购买安置房面积的差值给予奖励。
第六章 腾退补助
第二十三条 被腾退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享受以下补助:
(一)一次性搬家补助费:按照被腾退房屋面积给予搬家补助费。
(二)一次性综合移机费:按照每宗宅基地给予空调、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热水器等设备一次性综合移机费。
(三)停产停业补助费:在被腾退宅基地内从事生产经营并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给予停产停业补助费。
(四)住房困难补助费:每宗宅基地内的房屋安置人员人均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给予住房困难补助费。通过继承、赠与、析产等方式取得部分房屋,仍按照一宗宅基地计算住房困难补助费。
(五)未购买定向安置房综合补助费:被腾退宅基地内无房屋安置人员的,或被腾退宅基地内全部房屋安置人员放弃购买定向安置房的,按照宅基地面积给予未购买定向安置房综合补助费。
(六)周转补助费:定向安置房为期房的,给予周转补助费。定向安置房为现房或未购买定向安置房的,不享有周转补助费。
第七章 付款结算
第二十四条 被腾退人在签订腾退补偿协议、移交房屋、签订购房合同后,腾退人支付结算差价。
第二十五条 腾退期限结束后,腾退人将组织符合领取整体搬迁配合奖的被腾退人签订补充协议,并支付奖励费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腾退人未按本办法实施腾退,造成被腾退人损失的,由腾退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腾退过程中,被腾退人出现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碍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腾退过程中,被腾退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偿款及骗购安置房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6日生效,解释权归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腾退工作办公室。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由腾退安置工作指挥部讨论决定,并出具会议纪要。
十八里店乡绿化隔离地区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横街子村实施细则
横街子村拆迁政策
根据《十八里店乡绿化隔离地区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结合横街子村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房屋安置人员的认定
第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房屋安置人员:
(一)原籍和户籍均在本村的人员(含因正在服兵役、正在服刑户籍自本村迁出的人员),以下简称“本村村民”。
(二)本村村民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户籍在本址的。
(三)第(一)、第(二)项人员的子女为18周岁以下或全日制在校学生的。
(四)第(一)、第(二)项人员的配偶。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房屋安置人员:
(一)原配偶
1.户籍在本址且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民政局离婚协议书取得宅基地内房产的本村村民的原配偶,予以认定。该配偶的再婚配偶、双方的婚生子女,户籍在本址的,予以认定。
2.户籍在本址,未按本条第(一)款第1项取得宅基地内房产的本村村民的原配偶,只认定本人。
3.户籍在本址的本村村民的原配偶,若其户籍在2000年4月1日之前迁入本址,可视同为本村村民。
(二)继子女
户籍在本址且形成抚养关系的本村村民的继子女,予以认定。该继子女的配偶、双方的婚生子女,户籍在本址的,予以认定。
(三)本村村民已故
1.本村村民已故,且死亡当时户籍在本址,其配偶户籍无论是否在本址均予以认定。
2.本村村民已故,其户籍在本址的配偶,予以认定。该配偶的再婚配偶、双方的婚生子女,户籍在本址的,予以认定。
3.本村村民已故,其配偶户籍在本址,若该配偶户籍在2000年4月1日之前迁入本址,可视同为本村村民。
4.本村村民已故,其婚生子女为18周岁以下或全日制在校学生的,予以认定。
5.本村村民已故,其原配偶的认定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四)外来户
1.户籍在本址且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其他有效宅基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所标明的使用人(外来户),予以认定。该人的配偶、双方的婚生子女,户籍在本址的,予以认定。
2.2000年4月1日之前户籍迁入本址且现户籍在本址的人员(外来户)视同为本村村民。
(五)周转期内新增人员
1.未有婚史的第一条认定人员在周转期内结婚的配偶予以认定,该配偶不享受任何奖励及补助。
2.第一条认定人员在周转期内的婚生子女予以认定,该子女不享受任何奖励及补助。
(六)其他
1.本村村民户籍迁出,其配偶户籍在本址的,若该本村村民结婚登记时户籍在本址,其配偶予以认定。满足上述条件,其婚生子女为18周岁以下或全日制在校学生的,予以认定。
2.户籍在本址的本乡其他村村民,视同本村村民。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房屋安置人员:(一)已享受本市集体土地腾退补偿安置政策的人员。(二)已享受本市产权类政策性住房的人员(已享受但按规定退出政策性住房的除外)。
(三)不属于本村村民,户籍在本址,且与被腾退人无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第二条第(一)款除外)。
第四条由村民委员会进行房屋安置人员认定工作。按照清登、审核、确认三个环节组织认定工作,并于每个环节结束后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调查核实。
第二章 宅基地及面积的认定
第五条 宅基地认定依据包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发证审批表》和《社员申请新建、翻建房屋审批表》共三类证明材料(2000年4月1日前)。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
(一)各级部门存有《农村宅基地发证审批表》,或被腾退人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登记内容一致的,按登记面积认定宅基地面积。
(二)各级部门未存有《农村宅基地发证审批表》且被腾退人未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但存有或持有《社员申请新建、翻建房屋审批表》的,按《社员申请新建、翻建房屋审批表》登记面积认定宅基地面积。
第七条 多个宅基地证明材料登记面积不一致的认定。
各级部门存有或被腾退人持有《农村宅基地发证审批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社员申请新建、翻建房屋审批表》等多个证明材料,但存在登记面积不一致情况,由政策实施组和村委会依据相关规定开展认定工作,报腾退安置指挥部确认。
第八条 宅基地证明材料登记存疑的认定。
(一)宅基地证明材料存在登记内容存疑或四至与现状不符等情况的,由政策实施组和村委会依据相关规定开展认定工作后,村委会出具宅基地及面积证明材料,报腾退安置指挥部确认。
(二)《社员申请新建、翻建房屋审批表》宅基地面积认定以登记宅基地长、宽计算面积数为准;若登记新、翻建房屋面积数大于宅基地长、宽计算面积数的,以登记新、翻建房屋面积数为准。
第九条 需补充认定的。
(一)各级部门存有或被腾退人持有《农村宅基地发证审批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社员申请新建、翻建房屋审批表》等证明材料,可认定为宅基地,但被腾退人同时持有新接房屋的《社员申请新建、翻建房屋审批表》,由政策实施组和村委会确认有效后出具情况说明,报腾退安置指挥部确认。
(二)被腾退人无宅基地证明材料,或持有《社员建筑施工许可证》等其他材料的,由政策实施组和村委会依据相关规定开展认定工作后确属宅基地的,村委会出具宅基地及面积证明材料,报腾退安置指挥部确认。
第十条 不予认定的。
经政策实施组和村委会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后不符合上述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为宅基地。
第三章 房屋面积的认定
第十一条 房屋面积依据《十八里店乡绿化隔离地区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一)首层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认定宅基地面积的,房屋面积按照认定宅基地面积予以认定。
(二)首层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认定宅基地面积的,房屋面积按照实际测量房屋面积予以认定。
第四章 定向安置房购买规定
第十二条 房屋安置人员购买安置房指标建筑面积为每人50平方米。被腾退人不购买或者购买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足的,不再另行给予被腾退人及房屋安置人员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通过继承、赠与、析产等方式取得部分房屋的人员,不符合房屋安置人员认定条件的不予安置。
第十四条本项目定向安置房包括期房安置和现房安置,以期房安置为主,现房安置为辅。房屋产权性质为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
(一)期房户型情况如下:
一居室户型建筑面积约为50平方米。
二居室户型建筑面积约为80平方米、100平方米。三居室户型建筑面积约为130平方米。户型建筑面积按照施工图纸面积确定。
(二)现房户型情况如下:
一居室户型建筑面积约为54至59 平方米。二居室户型建筑面积约为81至90平方米。户型建筑面积按照实际测绘建筑面积确定。
被腾退人可以结合家庭实际情况最多选取一套现房进行安置,选择现房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平方米、小于80平方米的,抵扣安置房指标面积50平方米;选购现房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的,抵扣安置房指标面积 80平方米。
第十五条 期房购买价格为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00元。建成后实测建筑面积与施工图纸面积存在误差的部分,由被腾退人与安置房开发主体按照每平方米4500元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现房抵扣安置房指标面积部分的购买价格为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00元,房屋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安置房指标面积部分购买价格为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6000元。
第十六条 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确定选房顺序号,具体选房规则以腾退安置指挥部制定的选房手册为准。
第十七条 非本村村民(外来户)取得宅基地,在腾退期限内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并按约定交房的,如果该宗宅基地内有户口,且不能按照第二条第(四)款认定为房屋安置人员的,被腾退人最多购买一套80平方米两居室安置房,但不享有《十八里店乡绿化隔离地区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第五章及本细则第六章前6项所列奖励。如果该宗宅基地内没有户口,被腾退人不能购买定向安置房,同时不享有《十八里店乡绿化隔离地区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第五章及本细则第六章前6项所列奖励。
第五章 腾退补偿
第十八条 腾退人按照宅基地及房屋认定面积给予被腾退人补偿。
宅基地及房屋补偿款包括区位价补偿和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补偿款=区位价x认定宅基地面积+房屋重置成新价。
区位价为每平方米5500元。
房屋重置成新价由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依据《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北估秘[2016]001号)评估确定。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用地范围以内建设的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及附属物,按照二层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不高于认定宅基地面积)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
第十九条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用地范围以外的房屋及附属物,不予区位价补偿和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
第六章 腾退奖励
第二十条 凡在腾退期限内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并按约定交房的,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一)定向安置奖:给予购买定向安置房人员奖励每人80000元。
(二)工程配合奖:按照每宗宅基地给予100000元。
(三)未有二层奖:宅基地未有二层及以上房屋的,按照认定宅基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0元奖励。二层房屋依据《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北估秘[2016]001号),由评估公司依据现状认定。建有部分二层房屋的,按照认定宅基地面积减去二层房屋面积后享受奖励。
(四)整体搬迁配合奖:按照被腾退区域划片分组,腾退期限内所在小组全部完成签约且按约定交房的,按照每宗宅基地给予100000元。
(五)定向安置房面积奖:购买定向安置房的,按照每宗宅基地奖励购买安置房指标建筑面积30平方米。
(六)宅基地面积差值奖:认定宅基地面积大于购买安置房指标建筑面积和定向安置房奖励面积的,其面积差值给予每平方米5000元奖励。
(七)配合奖:首层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认定宅基地面积的,大于部分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给予配合奖,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
第七章 腾退补助
第二十一条 被腾退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享受以下补助:
(一)一次性搬家补助费:按照认定被腾退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一次性搬家补助费。
(二)一次性综合移机费:按照每宗宅基地给予空调、有线、电话、宽带、热水器等设备一次性综合移机费20000元。
(三)停产停业补助费:注册在本址内从事生产经营并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每宗宅基地补助20000元。
(四)住房困难补助费:每宗宅基地内的房屋安置人员人均宅基地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对于不足部分给予住房困难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3300元。住房困难补助费=(房屋安置人员数x50平方米一认定宅基地面积)x3300元/平方米。通过继承、赠与、析产等方式取得部分房屋,仍按照一宗宅基地计算住房困难补助费。
(五)未购买定向安置房综合补助费:被腾退宅基地内无房屋安置人员的,或被腾退宅基地内全部房屋安置人员放弃购买定向安置房的,按照认定宅基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00元未购买定向安置房综合补助费。通过继承、赠与、析产等方式分割宅基地及房屋的仍认定为一宗宅基地。
(六)特殊情况补助
低保、失独、烈属每证给予10万元补助。
残疾一级和二级每证给予10万元补助,三级和四级每证给予5万元补助。
第八章 周转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购买定向安置房且为期房的被腾退人可以领取周转补助费,周转补助费按所选期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70元计算。由腾退人按照腾退公告确定的周转期一次性支付。
周转期满仍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由腾退人继续按照每平方米每月70元标准发放周转补助费,至通知办理安置房入住当月止。
因被腾退人自身原因造成没有按期办理安置房入住手续的,不再支付周转补助费。
现房的周转期为6个月,按照所选现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70元给予周转补助费。
第九章 排子房
第二十三条 四万五、十万零五、十四万院落均为租赁性质,不予认定为宅基地,按排子房认定。
(一)排子房由村委会解除住房协议,收回房屋。
(二)四万五、十四万院落合并为一个腾退区域片组。十万零五院落为一个腾退区域片组。在排子房居住的人员,由村委会和政策实施组共同认定。符合房屋安置人员认定条件的,原则上在户籍登记院落安置,也可在所在排子房院落安置。凡在腾退期限内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并按约定交房的,按每个排子房租赁协议给予以下奖励:
1.工程配合奖:按照每个院落给予100000元。
2.整体搬迁配合奖:腾退期限内所在腾退区域片组全部完成签约且按约定交房的,按照每个院落给予100000元。
3.一次性综合移机费.按照每个院落给予空调、有线、电话、宽带、热水器等设备一次性综合移机费20000元。
4.一次性搬家补助费:按照排子房租赁协议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一次性搬家补助费。
第十章 付款结算
第二十四条 购买安置房的被腾退人,在签订腾退补偿协议、移交房屋、签订购房合同后,最终结算补偿差价。
第二十五条 未购买安置房的被腾退人,在签订腾退补偿协议、移交房屋后,腾退人向被腾退人支付补偿款。
第二十六条 被腾退人在指定银行开设账户,腾退人将补偿款存入所开账户。
第二十七条 腾退期限结束后,腾退人将组织符合领取整体搬迁配合奖的被腾退人签订补充协议,并将补偿款存入所开账户。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4年12月24日生效,解释权归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腾退工作办公室。
实施中未涉及到的其他有关腾退工作的情况,由村“两委一社”会议研究后,报腾退安置工作指挥部讨论决定,并出具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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