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黄杉木店亮马厂安置房项目介绍!

2025-01-31 11:28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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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杉木店亮马厂安置房项目介绍

      朝阳区平房乡黄杉木店亮马厂安置房项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由北京聚鑫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分为东西两区,其中西区约17.07万平方米。

     西区项目位于姚家园居住组团,具体四至为:东至青年北路、北至二中朝阳分校,西至朝阳站东路,南至姚家园路。

     东区项目临近乡政府,具体四至为:东至紫岸公园(在建),北至姚家园路,西至黄杉木店路,南至平房城市公园。

黄杉木店亮马厂安置房产权性质为:


黄杉木店亮马厂安置房户型图:

平房乡黄杉木店平房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

(黄杉木店拆迁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危房排危抢险,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地区人居环境,结合《平房乡“一绿试点”棚改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平房乡“一绿试点”棚改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和黄杉木店、亮马厂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杉木店被腾退区域是指:东至黄杉木店路,西至天鹅湾、朝阳雅筑小区,南至铜牛电影产业园,北至朝阳北路(具体以腾退公告范围为准)。

    亮马厂被腾退区域是指:东至平房公园,西至黄杉木店路,南至朝阳北路,北至幺家店路(具体以腾退公告范围为准)。

    凡在上述被腾退区域范围内的宅基地现存合法房屋进行腾退,并需要对被腾退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认定规则及具体标准,另行制定《平房乡黄杉木店平房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予以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腾退实施主体是指北京聚鑫城投置业有限公司,腾退实施主体负责具体腾退工作,与被腾退人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

成立“平房乡黄杉木店平房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腾退工作指挥部,负责本办法的统筹协调和监督实施工作。

本办法所称被腾退人是指腾退范围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乡、村批复的建房手续等有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权利人,且在2024年1月15日时宅基地上应存有正式合法房屋。

一宗宅基地通过继承、赠与、析产等方式进行分房、分户的,只按一个被腾退人进行认定。

由腾退实施主体按照本办法及《细则》初步统计人口,并进行公示。

第五条  腾退实施主体应按照本办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被腾退人予以补偿安置。

第六条  被腾退人应根据城中村“排危抢险”需要,在规定的腾退期限内完成腾退工作。

第二章  腾退安置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腾退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宅基地房屋。(二)房屋租赁。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五)户口迁入和分户(正常的出生及婚姻、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的除外)。

第八条 腾退实施主体在腾退工作开始前,应将宅基地房屋腾退的相关政策、腾退范围、腾退期限和补偿安置办法等相关情况向被腾退人宣传解释;对腾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协助、配合各服务机构腾退工作。

第九条  腾退实施主体应当在腾退范围内发布腾退公告。腾退公告应当明示腾退实施主体、腾退范围、腾退期限等有关事宜。

腾退期限是指腾退公告规定的被腾退人与腾退实施主体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及交付被腾退房屋的期限。

第十条  腾退实施主体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细则》的规定与被腾退人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注明补偿金额、安置指标、结算方式、结算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协商确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  腾退实施主体与被腾退人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的同时,被腾退人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及乡、村批复的建房手续(原件)等有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原件)一并上交腾退实施主体。

第十二条  腾退实施主体负责按照市、区宅基地房屋腾退的相关政策,为被腾退人所购买的定向安置房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安置人口的认定

第十三条 腾退实施主体应按照本办法及《细则》进行安置人口认定,经审计审核认可后与被腾退人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

第四章   腾退安置和补偿

第十四条  每宗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式由被腾退人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定向安置方式:腾退实施主体按照认定的宅基地面积给予区位价补偿,按照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腾退实施主体负责提供定向安置房,被腾退人按照《细则》中的规定购买定向安置房。

货币补偿方式:腾退实施主体按照认定的宅基地面积给予区位价补偿和货币补偿补助费,按照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腾退实施主体不再提供安置房。

每宗宅基地只能由被腾退人在定向安置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其用地范围内房屋涉及法院判决、析产或产权自行分割的,只能统一选择定向安置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本次腾退为一次性腾退。

第十五条  凡在公告规定腾退期限内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且搬家交房验收合格的,被腾退人可按《细则》相关规定享受相应奖励费。

第十六条   被腾退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格,由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依据《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进行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  在被腾退范围内利用宅基地房屋从事合法商业经营,并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由腾退实施主体按照《细则》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十八条  定向安置房购买价格为4200元/平方米,每套安置房安置指标面积和误差3%以内的面积,购买价格为4200元/平方米;安置指标面积误差3%以外的面积,按照政府审计部门核定成本价格据实结算。

第十九条   被腾退人享受周转补助费,标准按《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被腾退人最终补偿安置经审计审核认可后,《腾退补偿安置协议》生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腾退实施主体未按本办法及《细则》实施腾退,造成被腾退人损失的,由腾退实施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腾退工作中,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工作的,须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腾退补偿安置过程中,被腾退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偿款、骗购安置房的,一经发现,立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其骗取的补偿款或骗购的安置房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其他有关腾退工作的情况和问题,由“平房乡黄杉木店平房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腾退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平房乡黄杉木店平房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腾退工作指挥部所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平房乡黄杉木店平房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腾退工作指挥部2024年4月


平房乡黄杉木店平房区城中村改定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黄杉木店拆迁政策解读)

  按照《平房乡黄杉木店平房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安置人口的认定

第一条  安置人口的认定时点

2024年1月15日为安置人口认定时点,以下简称“认定时点”。户口登记地址在腾退区域现存宅基地房屋本址内的人员,以下简称“户籍在册人员”。

第二条  安置人口的认定条件

(一)被腾退人及认定时点时户籍在册人员,原则上可认定为安置人口,但空挂户人员除外。

空挂户人员是指户籍在册,但其与被腾退人非父母、配偶、衍生人口、亲兄弟姐妹(含配偶及衍生人口)关系,或与被腾退人的衍生人口非配偶关系,且无法院裁决房产的人员。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安置人口。

1.认定时点时,与被腾退人及被腾退人的衍生人口(衍生人口应为户籍在册人员)

存续婚姻关系的人员,可认定为安置人口。

2.认定时点前,被腾退人及被腾退人的衍生人口(衍生人口应为户籍在册人员)因离婚产生的前配偶,属于户籍在册人员、且拥有被腾退人认可的被腾退房屋居住权的,可认定其本人为安置人口。

3.认定时点后至签约期止,未有婚史的被腾退人及被腾退人的衍生人口(衍生人口应户籍在册人员)正常登记初婚的配偶,可认定为安置人口。

4.认定时点后至签约期止,被腾退人及被腾退人的衍生人口(衍生人口应为户籍在册人员)离婚后又再婚的,被腾退人选择前配偶和现配偶中一人,认定为安置人口。

5.被腾退人及被腾退人的衍生人口(衍生人口应为户籍在册人员),签约期止出生的子女,可认定为安置人口。

被腾退人及被腾退人的衍生人口(衍生人口应为户籍在册人员),在签约期内完成签约且搬家交房验收合格的,自腾退签约期结束之日起10个月内出生的新生儿(凭出生证明),每个新生儿出生后限购一居室一套。

6.被腾退人及被腾退人的衍生人口(衍生人口应为户籍在册人员)的户籍不在册的未有婚史子女,可认定为安置人口。

7.现役军人因兵役、服刑人员因服刑,户籍迁出被腾退范围内宅基地住址的,视同为户籍在册人员。

(三)符合第(一)、第(二)项安置条件的人员在认定时点后去世的,可以认定

为安置人口,只享受购房安置个人奖励,不享受其它任何奖励和补助。

(四)以上第(一)、第(二)、第(三)项中已享受过绿隔安置人员不予认定为安置人口。

第二章  被腾退人宅基地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第三条 被腾退房屋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认定为正式房屋:

(一)屋面、屋架完整;

(二)三面有墙;

(三)柱高2.0米以上;

(四)有正式门窗。

第四条  宅基地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宅基地面积按照《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者乡、村批复的建房手续等有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中标定的面积认定。

(二)房屋建筑面积按照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内的实际房屋建筑面积予以认定;建筑面积大于宅基地认定面积的,以宅基地认定面积为准。


第三章   被腾退房屋补偿费的计算

第五条 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一)每宗宅基地只能在定向安置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二)选择定向安置方式的计算公式

腾退补偿费=区位价x宅基地认定面积+房屋重置成新价区位价:5200元/平方米

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房屋结构、设备、附属物和一般装修等,由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参照《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进行评估。

(三)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计算公式

腾退补偿费=(区位价+货币补偿补助费)x宅基地认定面积+房屋重置成新价区位价:5200元/平方米

货币补偿补助费:15000元/平方米

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房屋结构、设备、附属物和一般装修等,由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参照《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进行评估。

第四章   定向安置房购买规定

第六条  选择定向安置房原则

(一)本项目为一次性安置。

(二)同一宅基地上的安置人口应一并进行腾退补偿安置。

(三)以被腾退人的认定安置人口为基数,按照每人45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

计算公式:应安置面积=安置人口数x45平方米

第七条   定向安置房各户型建筑面积

一居室户型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二居室户型建筑面积不小于75平方米;

三居室户型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安置房实测建筑面积以房屋竣工后专业机构技术报告书的测量面积为准。

第八条  定向安置房购买价格为4200元/平方米,每套安置房安置指标面积和误差3%以内的面积,购买价格为4200元/平方米;安置指标面积误差3%以外的面积,按照政府审计部门核定成本价格据实结算。

第九条  选择定向安置方式的被腾退人,在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时,按总安置指标面积50%扣减购房款,最终金额以安置房验收交付时结算为准。

第十条  选择定向安置方式的被腾退人,购买安置房面积不足总安置指标面积(总安置指标面积=应安置面积+奖励面积)的,按照每平方米22000元,给予不足部分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另行安置。

第十一条  本细则中安置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定向安置房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将参照《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自腾退实施主体交房之日起,免收三年物业管理费。

第十三条  定向安置房选房规则按照《平房乡黄杉木店平房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定向安置房选房规则》执行。

第五章  享受奖励和补助的规定

第十四条 选择定向安置方式的奖励

项目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且搬家交房验收合格的,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一)项目配合奖:每个安置人口给予50000元奖励费。

(二)按时签约奖:每个安置人口给予30000元奖励费。

(三)生活补助奖:每个安置人口给予20000元奖励费。

(四)支持交房奖:每个安置人口给予30000元奖励费。

(五)无违法建设奖:宅基地外私搭乱建、未经审批的二层及以上建筑不予补偿,按被腾退人宅基地认定面积,每平方米给予2500元奖励费。

(六)院落差值奖励费:宅基地认定面积大于总安置指标面积的,按照宅基地认定面积与总安置指标面积的差值予以每平方米5000元奖励。

(七)购房安置奖励:

1.购房安置宅基地奖励:每宗宅基地奖励25平方米定向安置指标。

2.购房安置个人奖励:每个安置人口奖励5平方米定向安置指标。

3.大龄人员个人奖励:在腾退公告规定截止日期内(以腾退公告公布内容为准),被腾退人及被腾退人的衍生人口(衍生人口应为户籍在册人员)年满18周岁及以上、

无婚史的认定安置人口,并在签约期内完成签约且搬家交房验收合格的,可多计入50平方米安置面积。

第十五条 选择货巾补偿方式的奖励

项目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且搬家交房验收合格的,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一)项目配合奖:每宗宅基地给予80000元奖励费。

(二)按时签约奖:每宗宅基地给予60000元奖励费。

(三)生活补助奖:每宗宅基地给予40000元奖励费。

(四)支持交房奖:每宗宅基地给予60000元奖励费。

(五)无违法建设奖:宅基地外私搭乱建、未经审批的二层及以上建筑不予补偿,按被腾退人宅基地认定面积,每平方米给予2500元奖励费。

第十六条 腾退补助费

(一)停产停业补助费:认定时点时,在被腾退范围内利用住宅房屋从事合法商

业经营,并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每宗宅基地一次性发放停产停业补助费

8000元。

(二)搬家补助费:按宅基地认定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元补助费。

(三)残疾人补助费:持有残联部门颁发的有效残疾证,在此次腾退签约期最后

一天前签约且搬家交房验收合格的,给予每证100000元补助。

(四)特殊困难补贴: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低保证、烈属证、乡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失独家庭证明,给予每证100000元补助。

(五)社区化管理配合补贴:被腾退人配合社区化管理工作,在规定期限内(以具体腾退通知、公告为准)妥善做好出租房屋、流动人口和商户清退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且搬家交房验收合格的,每宗宅基地给予50000元社区化管理配合补贴。

(六)电话移机费一次性补助300元/号;热水器移机费一次性补助300元/台;有线电视移机费一次性补助350元/线;宽带移机费一次性补助350元/个;空调移机费一次性补助500元/台。

第十七条  周转补助费

(一)选择定向安置方式的,周转补助费按认定安置人口每人每月补助3500元,

周转期为四年(支付方式:一次性发放三年,三年后据实结算)。

(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腾退实施主体一次性支付周转补助费50000元。(三)周转补助费开始计算时点为腾退签约期开始之日起。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中未明确规定的其他有关腾退工作的情况和问题,由“平房乡黄杉木店平房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腾退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平房乡黄杉木店平房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腾退工作指挥部所有。

平房乡黄杉木店平房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腾退工作指挥部2024年4月

黄杉木店拆迁政策解释


1.平房乡黄杉木店平房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宅基地房屋腾退的腾退实施主体是谁?

答:经上级单位授权,平房乡黄杉木店平房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宅基地房屋腾退的腾退实施主体是北京聚鑫城投置业有限公司,腾退实施主体负责具体开展腾退工作,与被腾退人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

2.如何认定被腾退人的身份?

答:被腾退人是指腾退范围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乡、村批复的建房手续等有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权利人,且在2024年1月15日时宅基地上应存有正式合法房屋。

3.安置人口认定时点是哪天?

答:本次腾退户籍在册的认定时点为2024年1月15日,被腾退人及认定时点时户籍在册人员,原则上可认定为安置人口,但空挂户人员除外。

空挂户人员是指户籍在册,但其与被腾退人非父母、配偶、衍生人口、亲兄弟姐

妹(含配偶及衍生人口)关系,或与被腾退人的衍生人口非配偶关系,且无法院裁决房产的人员。

大龄人员认定时点以腾退公告公布内容为准。

4.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方式有几种?

答: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定向安置方式,第二种是货币补偿方式,每宗宅基地

只能在定向安置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其用地范围内房屋涉及法院判决、析产或者产权自行分割的,只能统一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5.宅基地面积与房屋建筑面积如何认定?

答:①宅基地面积按照《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者乡、村批复的建房手续

等有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中标定的面积认定。

②房屋建筑面积按照认定宅基地面积内的实测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实测建筑面积大于宅基地认定面积的,以认定宅基地面积为准。

6.可购买安置房面积如何计算?

答:签约期内签约可购买安置房面积=应安置面积+购房安置个人奖励+购房安置宅基地奖励+大龄人员个人奖励(如有)=(45平方米x安置人口数)+(5平方米x安置人口数)+25平方米+50平方米x人数(大龄人员)

备注:以上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7.腾退补偿总额如何计算?

答:①选择定向安置

腾退补偿总额=区位价x宅基地认定面积+房屋重置成新价+奖励费+补助费。

②选择货币补偿

腾退补偿总额=(区位价+货币补偿补助费)x宅基地认定面积+房屋重置成新价+奖励费+补助费。

8.选择定向安置方式的奖励有哪些?

答:项目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且搬家交房验收合格的,可以享受以下奖励:①项目配合奖:每个安置人口给予50000元奖励费。

②按时签约奖:每个安置人口给予30000元奖励费。

③生活补助奖:每个安置人口给予20000元奖励费。

④支持交房奖:每个安置人口给予30000元奖励费。

5无违法建设奖:宅基地外私搭乱建、未经审批的二层及以上建筑不予补偿,按

被腾退人宅基地认定面积,每平方米给予2500元奖励费。

⑥院落差值奖励费:宅基地认定面积大于总安置指标面积的,按照宅基地认定面积与总安置指标面积的差值予以每平方米5000元奖励。

⑦购房安置奖励:

|购房安置宅基地奖励:每宗宅基地奖励25平方米定向安置指标。

Ⅱ购房安置个人奖励:每个安置人口奖励5平方米定向安置指标。

Ⅲ大龄人员个人奖励:在腾退公告规定截止日期内(以腾退公告公布内容为准),

被腾退人及被腾退人的衍生人口(衍生人口应为户籍在册人员)年满18周岁及以上、无婚史的认定安置人口,并在签约期内完成签约且搬家交房验收合格的,可多计入50平方米安置面积。

9.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奖励有哪些?

答:项目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且搬家交房验收合格的,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①项目配合奖:每宗宅基地给予80000元奖励费。

2按时签约奖:每宗宅基地给予60000元奖励费。

③生活补助奖:每宗宅基地给予40000元奖励费。

④支持交房奖:每宗宅基地给予60000元奖励费。

⑤无违法建设奖:宅基地外私搭乱建、未经审批的二层及以上建筑不予补偿,按

被腾退人宅基地认定面积,每平方米给予2500元奖励费。

10.腾退补助费有哪些?

答:①停产停业补助费:2024年1月15日时,在被腾退范围内利用住宅房屋从事合法商业经营,并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每宗宅基地一次性发放停产停业补助费8000元。

②搬家补助费:按宅基地认定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元补助费。

③残疾人补助费:持有残联部门颁发的有效残疾证,在此次腾退签约期最后一天前签约且搬家交房验收合格的,给予每证100000元补助。

④特殊困难补贴: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低保证、烈属证、乡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失独家庭证明,给予每证100000元补助。

⑤社区化管理配合补贴:被腾退人配合社区化管理工作,在规定期限内(以具体腾退通知、公告为准)妥善做好出租房屋、流动人口和商户清退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且搬家交房验收合格的,每宗宅基地给予50000元社区化管理配合补贴。

⑥电话移机费一次性补助300元/号;热水器移机费一次性补助300元/台;有线电视移机费一次性补助350元/线;宽带移机费一次性补助350元/个;空调移机费一次性补助500元/台。

11.周转补助费如何发放?

答:①选择定向安置方式的,周转补助费按认定安置人口每人每月补助3500元,

周转期为四年(支付方式:一次性发放三年,三年后据实结算)。

②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腾退实施主体一次性支付周转补助费50000元。

3周转补助费开始计算时点为腾退签约期开始之日起。

12.腾退补偿款的支付方式是怎样的?

答:被腾退人与腾退实施主体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并腾退房屋后,选择

定向安置方式的,由腾退实施主体支付被腾退人腾退补偿费结算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由腾退实施主体支付被腾退人腾退补偿费。

选择定向安置方式的,如腾退补偿款大于购房款,应由腾退实施主体向被腾退人支付结算价,由腾退实施主体在指定银行以被腾退人名字开设账户,将结算价款存入所开账户,并将存折或存单交给被腾退人;如腾退补偿款小于购房款,应由被腾退人向腾

退实施主体支付结算价,被腾退人将结算价款存入腾退实施主体指定的银行账户。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由腾退实施主体在指定银行以被腾退人名字开设账户,将补偿款存入所开账户,将存折或存单交给被腾退人。

13.对于本次腾退补偿政策如何进行咨询?

答:被腾退人可到腾退指挥部咨询,也可与腾退服务公司、社区居委会进行咨询。同时,为进一步便于被腾退人掌握了解政策,此次腾退工作安排了群众工作组,将入户宣传政策、解答问题。

14.关于本次腾退现房选房的有关说明

①房源范围。本次腾退现房房源为东坝乡朝新嘉园东里四区和高碑店乡北花园小区。现房选房细则和具体房源信息将在腾退指挥部公布。

②时间安排。困难户名单范围内的被腾退人,在签约期内前2天完成签约,具备优

先选取现房资格。预计在签约期第4天进行困难户选现房报名及资格预审,预计在签约期第5天组织困难户选现房,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在困难户选现房结束后,如现房房源有剩余,则组织非困难户在签约期结束后选取现房,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③房源限购。困难户和非困难户分别按照签约顺序号进行选房,每个被腾退人只能选购一套现房。

15.关于本次腾退期房选房的有关说明

①房源范围。黄杉木店区域被腾退人的期房安置房在平房乡黄杉木店亮马厂安置房项目(东区)和平房乡黄杉木店亮马厂安置房项目(西区)两个项目划定房源范围内选择。

②户型面积。一居室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两居室面积不小于75平方米,三居室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最终以房屋实测面积为准。

③两轮次选房。按签约顺序号,进行两轮次选房。被腾退人第一轮次在有充足安置指标面积的前提下,最多可选四套期房;第二轮次仍有安置指标面积的被腾退人,一次性将剩余安置指标面积选完。

4房源限购。将对一居室和三居室进行限购。在第一轮次选房中,每个签约顺序号限购一套三居室。一居室限购政策将在期房选房前公布。

⑤时间安排。期房选房将在黄杉木店、亮马厂全部腾退完毕后进行,届时将提前公布期房选房细则,具体时间安排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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