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效双优•为民司法】深入现场实地勘察 推动鉴定公平公正

政务   2024-09-29 20:13   青海  


基本案情

近日,兴海县人民法院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及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现场勘验,确保鉴定意见客观、中立、公正。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为发回案件,纠纷焦点在于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公正审判,根据原告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并督促鉴定机构尽早完成现场勘验,在各方配合下于2024年9月25日如期进行勘验。

 勘察现场,法官要求鉴定工程师对勘察的内容、目的进行释明,各方如实对鉴定人员提出的问题当场进行答复,并对涉勘验现场进行拍照存档,对勘验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要求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此次勘察对鉴定人员依法科学作出鉴定报告打下了坚实基础。

 

近年来,随着鉴定案件的日益增多,部分案件的公正审判得益于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而现场勘验是司法鉴定活动的重要环节,保证现场勘验活动的程序公正及“质效双优”有利于案件的更加公正公平。下一步,兴海县人民法院将始终秉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宗旨,重证据、重勘察、重公开,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司法的公平正义。

法官寄语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针对非法律性的专业问题,往往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查明相应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的委托人,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司法鉴定中的当事人。

下面就建工案件司法鉴定现场勘验的启动以及现场勘验的注意事项等问题进行梳理。

勘验过程

一、司法鉴定现场勘验的启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尊重和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现场勘验作为完善鉴定工作的一环,可以依据当事人申请开展,也可由法院依职权开展。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4.6.2规定:“鉴定人认为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时,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同意并由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鉴定机构认为根据鉴定工作需要,也可向委托人(即法院)申请开展现场勘验,现场勘验由法院组织。

二、司法鉴定现场踏勘流程

    (1)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2)委托鉴定人开展勘验工作

现场勘验过程中,鉴定人会通过记录、拍照、录像等方式,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现场实勘、测量、取样等。

各方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或者认为需要提请鉴定机构注意的重要事项进行解释和说明。当然鉴定人也会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就案件事实以及项目有关专业问题询问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该委派实际参与项目或者熟知项目具体情况的员工参与相关勘验工作,并及时就鉴定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

(3)制作勘验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以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4.6.6规定:“当事人代表参与了现场勘验,但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不予签字,又不提出具体书面意见的,不影响鉴定人采用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三、现场勘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现场勘验事前准备

①资料准备准备相关资料,并在勘验过程中携带,勘验过程中,当存在疑问或者争议时,可以现场查看相关证据材料或核对图纸,及时向鉴定机构进行解释、说明。 

②人员准备。提前安排拟参加现场勘验的人员,包括熟悉项目的管理负责人、实际参与项目施工的现场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以便及时对鉴定机构提出的问题作出回答、说明。

③问题准备。在勘验前,提前梳理事实、法律、合同条款,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预测鉴定人员可能会询问的问题。项目管理人员、相关技术人员等应提前沟通,对重要问题形成统一意见,特别是对于双方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以免勘验过程中不适当的回答被记入勘验笔录,对己方产生不利影响。

(2)核实鉴定人员资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由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故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

到达勘验现场时,可以要求法院先核实到现场的鉴定人员身份,以便日后核实其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是否与最终鉴定意见记载的鉴定人员相符。如发现鉴定人员缺乏相应鉴定资质或人员不符,需要及时提出异议,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采信鉴定意见或要求重新鉴定。

(3)现场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作为现场勘验工作的重要成果,其中记载的诸多问题将会在接下来的鉴定工作中有重要影响,所以在核实、确定笔录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内容,对错误地方或者记载不明确的地方,要及时和鉴定机构沟通,并要求当场予以更改,对于争议问题的处理、认定,在笔录中要进行明确,切勿因笔录瑕疵导致自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存在笔录不能详细说明记录的,也要在勘验后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反馈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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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兴海法院立案庭

审核:杨见

责编:才毛加

校对: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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