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效双优•为民司法】枪支弹药无小事 非法持有要“犯事”

政务   2024-11-14 18:50   青海  

基本案情

兴海县公安局龙藏乡派出所于2024年6月24日08时15分接到匿名举报称:龙藏乡麻日毛村村民秀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请求查处。接到警情后,兴海县龙藏乡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查,发现被告人秀某在位于兴海县龙藏乡麻日毛村的家中藏有一把小口径步枪及18发小口径子弹,2024年6月28日经海西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院对涉案疑似枪支与子弹鉴定,鉴定结果为涉案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涉案子弹为国产5.6mm小口径步枪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秀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法庭审理

庭审现场,法庭主持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听取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保障各方的诉讼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秀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秀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为此,判处被告人秀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扣押的枪支及弹药予以没收,辩护人及公诉人对庭审及宣判内容表示无异议,被告人表示不上诉。

此次庭审,全程直播录音录像,好似一堂“法治公开课”,让人民群众直观感受了法律的严肃性,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法官小结



我国对枪支、弹药的管理有严格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就是犯罪。每位公民都应增强法律意识,枪支弹药属于危爆物品,如有发现,请主动上交公安机关处理,切勿私藏。也有义务检举、揭发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等违法行为,为公共安全、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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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兴海法院综合审判庭

审核:黄宏

责编:马荣贞

校对:索南措




兴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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