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态化扫黑除恶系列宣传(四)

政务   2024-10-27 11:48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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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扫黑除恶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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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自此正式转入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



一、什么是“保护伞”?

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二、“保护伞”包括哪些人员?

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包括:

1、中国共产党的各类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和各级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三、“保护伞”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类型:

违规插手型    帮人说情型

打击报复型    有案不查型 

滥用职权型    干扰查处型 

违规减刑型    收受贿赂型 

失职渎职型    通风报信型 

窝藏隐匿型    合谋串通型 

输送荣誉型    提供援助型 

包庇纵容型 



四、“保护伞”涉及罪名?

黑恶势力“保护伞”涉及刑法罪名:

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3.受贿罪。

4.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5.徇私枉法罪。

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8.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9.隐瞒境外存款罪。     

来源: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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