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龙城校尉”关注+设为星标,接收每期推文
2024年8月19日,最高检察院党组会上应勇强调:
要深入研究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检察管理,下决心取消一切不必要、不适当、不合理的考核,把管理方式从过于注重数据管理调整到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上来......
2024年8月27日至29日,应勇在海南省检察院调研时强调:
要从最高检、省级检察院做起,坚决防治形式主义,下决心纠正不同程度存在的唯数据、唯指标问题,调整、改变简单以数据进行考核管理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取消一切不必要、不适当、不合理的考核,真正为基层减负,让检察工作进一步回归到高质效办案这个本职、本源上来......
以上,是最高检党组书记应勇在不同场合的讲话,指向了一个重要问题——防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
在此之前,最高检官方媒体平台已连续发文表示,要“下决心纠正不同程度存在的唯数据、唯指标问题,调整、改变简单以数据进行考核管理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
最高检近期一系列举措,皆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精神。
最高检这一重要举措推出后,受到检察系统基层法律工作者一致好评,人们从中看到了减负增效的希望,也希望能借此东风优化工作方式,提升生活品质,毕竟在考核无处不在的环境下,人人疲于应付,严重影响办案质量。
每个人因所处环境不同,看待问题的角度自然也不同。
最高检这一举措推出后,社会人士同样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一措施若能切实贯彻落实,对减少冤假错案将大有裨益,对整个国家的法治进程将有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
而作为一名监狱警察,笔者从中想到的是另一种愿景。
我们会不会从中受益,减少监管警察群体的“犯罪率”呢?
从事实上看,监管警察容易触碰的罪名大致有两个层面,一个是主观层面的诸如受贿、违规办理减假暂等类型的犯罪。另一个是意外类的,比如罪犯自杀、伤害案件涉及到的警察犯罪现象。
主观层面的犯罪自不待言,正是那些少数害群之马给全国监管机关抹了黑,让全国监管警察背上骂名。
而意外类型的犯罪,却充满了法律的不公,与人为因素的干预。
比如我们最惧怕的罪犯自杀事件,无论是法理还是情理,一个人的自杀都不应让另外一个人背上沉重的法律责任。
这也是为何方眼全世界,极少有国家和地区在处理罪犯自杀问题时,会追究监狱管理者的法律责任,充其量是经过调查,证明监狱方无主观故意的事实上,按照民事案件予以解决。
但是,为何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包括但不限于监狱在内的诸多监管场所,一旦出现在押人员自杀身亡事件后,都会追究当值人员的刑事责任呢?
这其中有两个很严重的问题,一是法律本身出了问题,第二就是监督机关有着严格的考核制度,说白了就是“指标化”。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正是“指标化”的滥用,才导致众多勤恳守业的监管民警警服变囚服。
这种事实,想必检察官是不能,也无法辩驳的事实,但凡有,笔者愿当面对质。
这也是为何笔者一直对“罪犯自杀追责警察”这一现象耿耿于怀的原因,因为它背后有太多人为因素在其中,已然超越了法律精神本身。
法律本身就是为了惩恶扬善,而在针对罪犯与警察时,却往往让一个好人当了“替死鬼”。
不公平。
有很多监管警察,在职时把全部精力用于监管改造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对待工作全力以赴毫无私心杂念,但却因罪犯自杀这一几乎无法防范的意外事件,而成了犯罪嫌疑人,脱了警服,丢了饭碗。
可以说,这种看似是对警察个体的惩罚,事实上影响了整个监管警察群体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这种不从司法大局着眼,不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对整个政法工作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
因此,在最高检这一改革之下,监管警察的命运会改变吗?
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