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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女人命大,遇到一个温顺的男人,但凡换一个人,她轻则满地找牙,重则一命呜呼,难道忘了山东高密那一刀毙命的新闻了?
欺人不能太甚,我从未见过如此厚颜无耻之人,别人是得理不饶人,她是无理闹三分,狂扇男司机十几个耳光,把人打得口鼻流血。
逆行、加塞、骂人、打人、踹车、扬长而去,是谁给她的勇气,是谁教养出来一个如此丑陋之人。
此时,再肮脏的词语在她面前也相形见绌,我们见过坏人,见过不讲理的,但像她这样厚颜无耻的人,实乃世间罕见。
事件中,路虎女的嚣张让人震惊,在明知自己逆行、加塞在先的情况下,非但不主动避让,而是无视道路交通规则和当时的状况,下车直接冲着对向司机贴脸开怼,气急败坏下更是狂扇对向男司机十几巴掌,直打得对方口鼻流血。
她在视频中的狂妄和目无法纪的形象叫人诧异,而更无法容忍的是,被打司机的车辆中,竟然还有两到三名未成年人,或许是男司机的孩子。
这种情景对于孩子来说,恐是一辈子难以愈合的创伤,眼见爸爸被一个女人疯狂殴打,作为孩子的他们,心中该有多痛。
而从另一个角度理解,这名被打的男司机,不知说他温顺为好,还是说他缺少男人气概也罢,在自身安全受到威胁之时,选择了忍让和无动于衷,任由对方殴打自己,难道“正当防卫”都不懂吗?
事后,当地公安机关对该女子进行了处罚,行政拘留10天,罚款1000元。
警方通报公布后,并未得到公众的认可,各种谣言也随之而来,有说女司机是公职人员的,也有说该女子有什么后台的,总之这种处罚并未达到公众的预期。
但法律的事还是要交给法律,我们作为旁观者,对各种细节了解不足。
然而作为一名公民,我们有权力提出异议,并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权。
那么,该事件中路虎女的各种表现,是否涉嫌犯罪呢?
首先,路虎女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罪?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很明显,在这起事件中,路虎女因对向正常行驶的车辆未对其让行,就下车对男司机进行辱骂、殴打,其行为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攻击性,已然符合寻衅滋事标准。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随意殴打他人只有情节恶劣才能被认定为犯罪,那么路虎女的行为是否达到恶劣标准呢?
我们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如何定义情节恶劣的。
《解释》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从现场视频可见,路虎女共分多次随意殴打男司机,并将男司机打伤流血。并且其所作所为已造成事发地交通秩序严重混乱。
试问,这些行为还构不成刑法所称的情节恶劣吗?
注意一点:警方对路虎女的处理是依据治安处罚法,该法第43条也规定了“殴打他人和多次殴打他人”可以拘留,但刑法中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表述为“随意殴打”和“多次随意殴打”,由此可见,殴打和随意殴打虽仅有两字之差,但却有着本质区别,一个是治安案件,一个是刑事案件。
其次,路虎女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从警方通报可见,警方对男司机受伤一事并未作任何说明,然而从现场视频我们看到,男子被路虎女殴打致口鼻出血。
那么事后该男子是否进行法医鉴定,从其鼻子流血状况分析,是否出现鼻骨骨折现象?众所周知,鼻骨骨折极易构成轻伤标准,而一旦达到轻伤标准,事件将变为刑事案件。
最后,据媒体报道,路虎女在殴打对向司机之前,已经追尾前方正常行驶的大客车,但从视频中可见路虎女最后是在路人引导下,驾车扬长而去。
那么该行为是否属于肇事逃逸呢?
这三点事实,以及背后带给我们的疑问,公众需要一个答案。
最后,希望大家远离这样的恶人,远离这辆鲁BQP800,一辆最便宜的奇瑞捷豹路虎揽胜极光......
来源:八倍镜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