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违反程序正当原则

政务   2024-10-10 17:59   重庆  

      回避的方式主要有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决定回避。回避贯穿于行政处罚的整个过程。即适用一般程序处罚,从立案开始,包括调查取证,审核、听证、决定、送达及执行。适用简易程序处罚也不例外。

      第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对其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决定;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记录在案。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执法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有权决定其回避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指令其回避。

      第二十二条 在行政案件调查过程中,鉴定人、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的消防救援机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在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作出回避决定后,被决定回避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执法人员不得再参与该行政案件的调查、审核和审批工作。
     第二十四条 被决定回避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执法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是否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等情况决定。

案例一: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与宁夏石嘴山金通化工有限公司质监行政处罚案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即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要求,具体包含程序公开、公众参与和公务回避。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惠农区分局作出的石市监惠处字[2019]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是否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本案中,惠农分局对金通公司作出15万元罚款属较重的罚款,惠农分局将该行政处罚案件交由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符合法律规定。但惠农分局副局长薛政作为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之一属于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其曾与金通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惠兵发生过肢体冲突,马惠兵为此承担刑事责任,薛政虽与行政处罚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但因其与案件当事人金通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惠兵存在其他关系,属应当回避的人员,其未回避有违程序正当原则,可能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是判决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形之一。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蔡**与启东市公安局、启东市人民政府等行政复议二审案

      启东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应予回避而未回避,构成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回避制度是保障案件公平公正处理、实现公平正义的程序性制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是案件客观公正审理的需要,也是保障执法行为公平公正、提升执法行为的公信力,避免当事人合理怀疑的必然要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违法案件过程中,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本案中,曹某某与案件承办单位茅家港边防派出所所长陈某某之间虽非近亲属关系,但双方之间亲属关系较近,为最大限度保证案件的客观公正处理,所长陈某某应予回避。为避免当事人对执法活动公平公正的合理怀疑,陈某某领导的其他工作人员亦应回避为宜。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予回避而未回避的,构成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综上,启东市公安局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所作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被上诉人启东市公安局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后重新对曹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上诉人启东市人民政府所作复议决定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一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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