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办理行政案件应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出示执法证件

政务   2024-10-10 17:59   重庆  

       2021年10月,应急管理部印发了《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本号结合部分行政诉讼案例,“以案释法”,更有利于对规定的理解和执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人员是指具有消防行政执法资格的消防救援机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案例一:青岛安吉丽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青岛市市南区消防大队消防行政处罚违法案

  法院查明,201969日,被告原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南区大队消防监督检查员徐健华、林乐凝对原告安吉丽娜公司经营场所本市市南区澳门路136号(现增城路9号)甲12号进行消防监督抽查时,发现原告场所使用面积与其《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不符,遂于当日进行受案登记。2019610日,被告向原告作出《调取证据清单》,要求提供营业执照、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019614日,被告向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原告实际经营面积与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面积不符,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拟给予吊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处罚款3万元的处罚,同时告知原告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原告提出要求听证并陈述、申辩。2019617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听证申请书。2019618日,被告向原告作出《举证听证通知书》。2019625日,被告对原告不再具备消防安全合格条件行政处罚一案举行了听证,原告认为以实际经营面积与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载明的面积不符为由吊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违反了行政比例原则,不符合立法理念,适用《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法律错误。

      201985日,青岛青青岛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向被告出具测绘报告:根据现场双方指界及现场实际现状,我公司对市南区澳门路13612号房屋进行现场勘测,该房屋1层建筑面积为228.50平方米,地下1层建筑面积为242.17平方米,公共楼梯及卫生间建筑面积为29.24平方米。被告将上述测绘报告测绘结果以短信形式通知原告。


   关于被上诉人执法人员身份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及《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制度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可知,被上诉人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不少于两人,且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本案中,被上诉人虽主张其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向上诉人出示了执法身份证件,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主张,现场检查记录中也并无检查人员出示证件的相关记载,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法院不予采信,且被告提交的工作证并不代表执法资格身份证明鉴于上诉人提交的公安消防岗位资格考试成绩能够证实对上诉人场所进行检查的两位工作人员具备从事消防监督执法的公安消防岗位资格,故原审法院认定该程序轻微违法并无不当。

   另,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行初166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青岛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南区大队(原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南区大队)作出的青南(消)行罚决字〔2019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责令被上诉人青岛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南区大队(原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南区大队)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例二:郑州龙港置业有限公司诉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复议决定案

      法院查明,2019年6月26日,中牟县住建局对李丹、孙二予关于申请公开的路劲·汇景花园项目相关情况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书载明“经现场实测,该项目入户门净宽度不满足规范要求,已要求建设方尽快整改”。2019年6月27日,中牟县住建局在工作人员朱旭丽、黄康习的检查验收下对龙港置业路劲·汇景花园一期作出了牟建消验字(2019)第0004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工程消防验收合格。2019年7月8日,路劲·汇景花园业主燕静静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9月27日,郑州市城乡建设局作出郑建行复决字(201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审理查明存在如下问题:1、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验收人员应为行政机关人员并具有《执法证》,但现场验收人员非行政机关人员也无《执法证》,无执法资格。2、2019年6月26日,已经现场实测查明项目入户门净宽不满足规范要求,已经要求建设方尽快整改。但是未见整改证明,即在2019年6月27日出具了消防验收意见(牟建消验字【2019】第0004号),验收合格意见证据不足。郑州市城乡建设局撤销了中牟县住建局作出的牟建消验字(2019)第0004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另查明,朱旭丽、黄康习均为中牟县住建局劳务派遣人员,无执法证。

      法院认为,《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一条,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证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牟县住建局履行法定职责进行消防验收执法时应由取得执法证的人员执法。现场两名验收人员均为中牟县住建局劳务派遣人员,无执法证,属消防验收程序违法。原告称涉案消防验收发生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消防验收职能的移交承接期内,但职能移交承接期内执法亦应按照法定程序执法。中牟县住建局现场验收时发现入户门净宽度不满足规范要求,在未明确被验收方是否已整改的情况下即作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亦属不妥。综上,被告作出的郑建行复决字(201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州龙港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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