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明视角|承租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存在什么风险?

政务   2024-10-02 18:03   重庆  

基于建筑使用的安全考虑,房屋在投入使用前都需要经过消防验收合格。如果承租了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存在什么风险?

具体分析如下:


1、承租具有商业性质的房屋,如未通过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且对于具有商业性质的特殊建设工程(如商场、电影院、KTV等),将可能面临停业整顿、无法对外正常经营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即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前需向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在竣工验收后需向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审查、验收或审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及投入使用。实践中常见的大型展馆、商场、游乐园、医院,具有娱乐功能的餐厅、KTV、电影院、网吧、酒吧等均属于上述规定项下带有商业性质的特殊建设工程。

2、在出租人无法通过消防验收手续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且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如不能取得经营审批手续、或被相关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等),承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但实践中,因存在举证困难的原因,承租人的既得利益损失获得支持的可能性较小。

一般情况下,承租人会要求出租人赔偿经营利润损失,但经营利润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状况和数额均具有不确定性。如果承租人要获得经营利润,并非仅靠租赁场所的对外正常使用,还需投入大量资金、人力、物力等成本。因此对损失的因果关系难以举证,故获得支持的可能性较小。

因此我们建议,在房屋租赁合同缔约、履行过程中,承租人应当注意审查房屋是否通过消防验收手续,积极督促出租人履行办理相关消防验收的义务,保留因承租房屋所产生的装饰装修费用凭据,以期最大化维护自己的承租权利。

参考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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