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向当事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下设机构进行送达,不具有合法有效性

政务   2024-10-18 17:28   重庆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件。

消防行政许可、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火灾事故调查中有关管辖、回避、期间、送达、调查取证等一般性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由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除简易程序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日内送达当事人。
法律、法规、规章对法律文书送达期间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案例:葫芦岛市消防局、李桂云火灾事故认定二审案

法院查明,第三人李桂云系兴城市农家院综合超市经营者。2019年5月21日,兴城市消防救援大队接该超市火灾警情后出警救援。2019年8月2日,该大队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了辽兴消火认字[2019]第0009号《火灾事故认定书》。2019年8月6日11时10分,向兴城市元台子乡供电所送达,该所工作人员佟晓军签收。另查明,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兴城市供电分公司下设兴城市元台子供电所,兴城市元台子供电所不具备法人资格,佟晓军为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兴城市供电分公司派到兴城市元台子供电所的唯一正式员工。2019年10月25日,原告向被告葫芦岛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火灾认定复核申请。被告于同日作出了辽葫消火不字[2019]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兴城市供电分公司提出的兴城市农家院综合超市火灾事故认定(认定书文号:辽兴消火认[2019]第0009号)复核申请,经审查,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下列第2项情形(即超过复核申请期限),决定不予受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葫芦岛市消防局以超过复核申请期限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首先,辽宁省兴城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辽兴消火认字(2019)第0009号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并没有载明火灾当事人,对于兴城市供电公司是否为第0009号火灾事故认定中的当事人,葫芦岛市消防局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次,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的规定,辽宁省兴城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辽兴消火认字(2019)第0009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分别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8月6日向李桂云、兴××元台子乡供电所进行了送达。但是否向兴城市供电公司送达,葫芦岛市消防局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最后,根据前述《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只有火灾事故的当事人,才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本案中,在葫芦岛市消防局对于兴城市供电公司是否是火灾事故认定中的当事人,是否向兴城市供电公司进行了有效送达未查清的情况下,以超过复核申请期限为由,作出辽葫消火不字(2019)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该不予受理通知结果并无不当。
关于火灾当事人的问题。《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该条文对于火灾的当事人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当事人”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关认定,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认定“当事人”的论理观点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火灾认定是否有效送达的问题。《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该条文已经对火灾事故认定的送达进行了规定,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送达的条文进行论理观点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另,因本案审查的客体是葫芦岛市消防局作出的辽葫消火不字(2019)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上节已经论述了该不予受理通知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至于是否应予受理复核申请,应由公安机关消防机关进行判断、认定,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由公安机关消防机关受理。一审判决第二项表述不正确,本院予以变更。变更为:责令上诉人葫芦岛市消防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就被上诉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兴城市供电分公司的申请履行职责。
注:后续判决认为由工作人员佟晓军签收,该签收行为应当是兴城市供电分公司收到该火灾事故认定并签收的行为,不予受理复核申请结果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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