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委答疑最全丨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相关问题答疑

政务   2024-10-07 17:54   重庆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设工程消防审验问题答疑(一)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是否应由政府购买服务?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遵照有关施工图审查的相关规定。

消防工程验收资料盖章问题,工程总承包范围不包含消防工程(室内外消火栓、喷淋系统、报警系统),由建设方独立分包给专业的消防公司施工,消防工程的工程资料上必须还要盖总承包的章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8条至第13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我部即将印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中,规定申请消防验收的主体是建设单位,申请材料中应如实填写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的信息,并加盖印章。具体项目的申报材料要求可以咨询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中的建筑面积是针对本项所有示例类型,还是仅限定第一个逗号前的示例类型建筑面积?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中的建筑面积适用于本项中所有示例类型。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八)项中“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如何界定?

在我部未明确《暂行规定》中有关“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内容解释前,有关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的界定仍然按照原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明确适用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发电、变配电工程规模的答复意见》(公消〔2013]259号)执行。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项中“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如何界定?什么级别以上的为特殊建设工程?

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办公楼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参照相关标准,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是指电力调度、电信、邮政、防灾指挥调度、广播电视、档案等的办公用房。《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项中“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作为特殊建设工程无前置条件。

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一)项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如该工程内特殊情形消失的,是否整体恢复为其他建设工程类型?

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为特殊建设工程,应当依法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不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并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为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不含建筑面积限定的建设工程,受理的最低面积是多少?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中无建筑面积限定的建设工程无论规模大小,均属于特殊建设工程。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示例以外的工程是否均视为其他建设工程?

《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所列情形,但无法提供规划手续时(如室内装修),是否可以用“房屋权属证书、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者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其他合法性证明材料”来代替规划手续,确认所在建筑的合法性?

《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工程建设规划许可文件是否需要办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执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要求的,可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是指什么档案?档案的内容和标准是什么?

工程消防技术档案是工程技术档案的一部分,应当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相关要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具体指什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具体指什么?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中要求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指按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四)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的认定标准: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指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的企业而不需要考虑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值;生产加工车间是否包括物流分拣车间。

1、《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是指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2、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10条,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

对住建部51号令中特殊建设工程的总面积的咨询:根据住建部51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以上“总建筑面积”是指单体工程的总建筑面积?还是一个项目包含多栋单体建筑,多栋单体建筑的建筑面积的总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中的“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中的“总建筑面积”是指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单体总建筑面积。

问: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第十二项提到的单体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建筑是不是单指公共建筑?还是所有大于四万平米的建筑?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中,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建筑指公共建筑。

在现场消防验收项目中,有大楼主体共用以前的消防泵房、消防水箱、室外消防管网市政水源的情况,针对以前消防支队已经验收合格的消防泵房、消防水箱、室外管网市政水源,是否还要再次提供相关图纸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如大楼主体共用的消防泵房、消防水箱、室外消防管网市政水源等属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内容,申请消防验收时应提供相关图纸。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其中的“检测合格”是否有专业资质要求,即应理解为无检测资质的建设单位自行检查测试,还是理解为需有专业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出具专业检测报告?

开展“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的技术服务机构无资质要求。

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八条已明确所需提交的3项材料,其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否可以将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作为其附件。其中的“消防验收申请表”是否需要有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检测资质的主体在申请表内签字盖章?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可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应在“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情况”处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及意见,并盖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无资质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细则》第20条第二款规定:“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开展现场评定时,除了依据的“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外,该条款规定的“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否指《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等相关验收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且不限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等相关验收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中单体建筑的定义是什么?当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合建时如何划定单体建筑?如一座地下车库,其地上部分合建了4栋建筑,并共用消防设施,地上4栋之间无连接或采用符合要求的连廊进行连接,与地下车库内部采用符合规定的疏散楼梯进行联通,这种情况应该定义为1个单体建筑?还是分别定义为5个单体建筑?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明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时,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地下车库及其地上部分4栋建筑是否为单体建筑,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保持一致。

消防相关问题答疑(二)是否需要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物流公司内部打算安装一台撬装式加油装置,为本公司车辆加油使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各地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权已经递交至住建局,请问公司内部自用的撬装式加油装置是否需要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设备安装工程是建设工程。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4)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第一条,“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后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在我部未出台相关规定之前,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依然执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以下简称《规定》)等规定。

(5)按照《规定》第十四条第六款,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是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6)撬装式加油装置应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CB50156)(以下简称《规范》)设计和施工。其中,依据《规范》第3.03款,企业自用的撬装式加油装置设计与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第6.4.1款,撬装式加油装置的油罐内应安装防爆装置,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阻隔防爆撬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3002)的有关规定执行。

鉴于此,你公司安装撬装式加油装置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消防设计和施工,需到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我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拟迁址,由南岗区先锋路569-13号金河小区15栋1-2层迁址至香坊区中山路172号常青国际大厦。常青国际大厦已建成多年,我公司直接迁址不需要进行装修。按照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开具消防证明,请问如何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及需要哪些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根据咨询问题中反映的情况,该公司迁址没有进行装修,不涉及建设工程,因此按照消防法相关规定,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属于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职责,相关问题建议向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咨询。

依法不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申请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是否不予受理消防备案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内部进行改造的,是否均按特殊建设工程进行审查验收?最低受理面积是多少?

特殊建设工程内部改造项目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依法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我机构场地面积为78平方米,按教育局要求,我机构目前需办理消防手续,住建部以《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公消2015【209】号)》为依据,不受理300平米以下的消防验收工作。请问由公安部消防局在2015年下发的文件,该文件目前依然适用吗?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明确了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制度。

请问建筑面积小于300平米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需要办理消防审查等手续吗?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明确了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其中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未对建筑面积做出规定;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应按照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

我们有个项目,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改造,超过300平方米和30万元投资。这样的装修项目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备案时,住建部门要求还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这样是否合理?相应的依据是什么?如果必须办理需要提供的要件都有什么?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同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因此,限额以上的装修工程,应当按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您好!我们公司是农业企业,主要是进行蛋鸡和牛羊的养殖,为了配合生产,要在农业用地上建了办公楼和宿舍楼,请问需要办理消防验收吗?请指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了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农业用地上建设的办公楼和宿舍楼,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

10000平米以上商场内部改造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商场的内部改造工程,如为整体改造,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如为局部改造,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如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某些商业综合体),是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而必须履行消防审验手续?

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前期已回复“总建筑面积”指单体总建筑面积。假如一个20001㎡建筑里面,局部有展览功能,面积大约5000㎡,其余15001为办公功能。此处能算特殊建设工程吗?还是根据建筑整体定性,如整体定性为展览建筑,但是展览部分不超20000,也算特殊吗?还是必须展览部分超过20000才算特殊?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博物馆的展示厅属于特殊建设工程,不包含办公和其他功能。

仅供二类高层住宅小区内大于4万平方米的地下停车场,该小区无超标准的配套幼儿园及老年人照料设施。该小区的地下停车场是否属于住建部51号令第十四条(十二)项规定?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十二款规定,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属于特殊建设工程。

一个大的园区项目,总建筑面积分别为24万、16万平方米,规划审批与施工许可证审批为一期、二期项目,每个项目中包含很多单体,企业想将两期项目分别以单体项目申请消防验收,可不可以受理,不可以受理的依据是什么?

《建设工程消防审计审查验收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提交的材料,“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相符;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如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某些商业综合体),网友咨询是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2022-01-11住建部答复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问题是申请表中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共十二项,不知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如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某些商业综合体)应勾选哪一项?

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包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为特殊建设工程,应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不包含《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且需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为其他建设工程,应依法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某小区规划建设了30栋3层别墅和一个3000平米的幼儿园(儿童活动用房大于2000平方),请问这小区的所有建筑都需要按照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还是只有幼儿园需要按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申请消防设计审查要件之一,30栋3层别墅和3000平米的幼儿园(儿童活动用房大于2000平方)在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上时,应视为一项建设工程,具有《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应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作为一项建设工程,30栋3层别墅和3000平米的幼儿园(儿童活动用房大于2000平方)均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在新建或既有建筑屋顶上、立面上,加设的太阳能光伏板设施需要申报消防验收吗?

在新建或既有建筑屋顶上、立面上,加设太阳能光伏板设施,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申请消防验收。

建筑群是否可以单体局部消防验收?有一个住宅小区项目,有10栋住宅楼和1个地下车库共计11个单体工程组成,每个单体工程均分别办理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目前10栋住宅楼(一类高层住宅)已竣工,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地下车库尚未施工完毕,未竣工。建设单位提交了10栋住宅楼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请问该项目是否可以先进行已竣工的10栋住宅楼的消防验收,地下车库待后期达到验收条件后再进行验收?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特殊建设工程申请消防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应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准备租赁的营业场所属于94年建筑物(已获得房产证)并在建筑内已安装消防栓管道。但建成时间早于《消防法》颁布时间。对于我方租赁后进行改建涉及消防工程内容需要向住建部门进行消防项目申报验收。因该建筑无“一级消防手续”,我方将无法确定能否继续办理二级消防手续,特此咨询是否有相关文件能够对此类老旧建筑的相关手续(一级消防)进行认定。已好确定我们是否继续租赁和进行后期工作?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二、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应具有(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申请消防验收的工程应具有(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具有(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一级消防手续”不是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前置要件。具体手续建议向当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咨询。

您好,我想开办一个单栋建筑面积小于2500平米的宾馆,我经查询在暂行规定中属于其他建筑,在消防法中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是否在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共同完成审核验收,才算消防验收合格?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咱们住建部主要完成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消防救援部门完成消防工程的实际效能质量验收,由两部门共同构成消防验收的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筑面积小于2500平方米的宾馆应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其他建设工程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问:.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办养老院,住建部门是否进行消防验收?如不验收,应如何解决消防验收问题?

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办养老院的,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

利用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开办养老机构。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3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是否还有效?其中涉及的“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如何执行?与住建部51号令如何落实?

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其他养老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1号令)要求,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其他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1、消防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受理消防验收备案时,仅凭这三项材料不能判定该工程是不是合法的工程,如果是违法违建的工程能不能受理消防验收备案,如果不能受理,以什么理由不予受理,依据是什么?比如村民自建房开设宾馆,申请办理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备案能不能受理?

一、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令),建设工程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应提供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体现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违法违建的建设工程无法提供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能通过消防验收备案。

二、利用村民自建房开设宾馆,办理消防验收的,应当具有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应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如实填写使用性质,填写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不一致的,无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您好,我们这有个项目,在工业用地上的办公楼,想要装修为酒店,并都按照酒店的消防装修和设施进行改造,请问,这类项目,在备案或者验收时,是否查验土地属性?住建部提供的消防验收和备案申请表里直接填上改变使用性质就可以直接给予办理验收和备案么?

工业用地上的办公楼变更为酒店,办理消防验收的,应当具有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应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如实填写使用性质,填写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不一致的,无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请问原来三个大厦的独立消防控制室想合并到一个大厦的消防控制室,如果符合技术要求,可否进行合并?完成后是否需要进行消防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三个大厦的独立消防控制室合并改造属于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

现在家家户户都有电动自行车,按照现行的规范,首选在室外停放电动自行车,但是有些交付使用的小区将非机动车停放点设计在了地下室,请问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在原有规划为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区域,增设经营性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将地下室非机动车停放点变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是否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在原有规划为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区域,增设经营性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将地下室非机动车停放点改造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且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所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申请要件的,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

消防相关问题答疑(三)标准规范的执行

请问有一个工程项目,整体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个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内容为:地上建筑均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具体如二类高层住宅及不涉及《暂行规定》十四条所涉情况的商业建筑),地下建筑为小区车库,地下建筑在工程规划许可中为一个单体建筑,总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地下车库内部功能无涉及《暂行规定》十四条所列情况。以上建筑信息均符合规划审批条件,建筑单体间的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及其他要求均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计要求。请问,该项目以一整个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申报,是否需要办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殊消防设计审查?工程在合法建设完成后, 应当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还是其他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以上问题对行业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盼请予以明确回复。

该项目整体作为一个建设工程申报,其申报材料中应明确商业建筑和地下车库的使用性质,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十二种情形的,应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商业部分兼容十四条所列多种使用功能的,应从严把关确定该项目是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是否需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经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后建成的项目应申请消防验收,其他项目应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建筑工程主体已完工的项目是否可以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如果可以补办需要什么样的程序和材料进行补办?没有办理过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是否可以申请消防验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对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应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建设工程申请消防验收时应提交的要件有(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具体手续建议向当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咨询。

您好,《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以下疑问:

  1. 第一(一)条规定:“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口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请问此处150米的具体计算规则,是指建筑制高点高度,还是女儿墙高度?或是消防建筑高度?烦请明确,谢谢。

  2. 第一(一)条规定:“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应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请问此处报省住建厅审查的事项,是指抗震专审、特殊消防审查等专项审查?还是对建筑高度的审查?

1.建筑高度的计算应按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等标准规范执行。

2.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该项目的审批情况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工作可以结合抗震专审、特殊消防设计审查等专项审查同步实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上述两规定中都提到“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那么“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如何进行界定?有哪些适用的条文或者规范?

一、关于“燃气经营者”的燃气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的“第4章燃气厂站”、《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的“第6章燃气输配系统”和“第9章液化天然气供应”、《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等国家标准规范提出了工艺、间距、消防配置、调压设施、自控仪表、防火等安全要求。

二、关于“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燃气使用、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的“第6章燃具和用气设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的“第10章燃气的应用”、《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等国家标准规范提出了通风、燃具设备、安装位置、附属设施、排烟、防火等安全要求。

1.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可以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若可以设置,其疏散和消防设施等要求如何确定?

2.街边小型足浴店应如何定性,对于实际营业面积二三百平方米以下的足浴店,其消防设计要求和应履行的手续有哪些?

1.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2.1.4条规定及其条文说明,商业服务网点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不包括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实际营业面积二三百平方米以下的足浴店,应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

1、例如GB50096被你部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中又有黑体与非黑体,请问强制性标准中两者的区别、两者是否都具有约束力及违反两者相应的处罚区别?

1.强制性标准中的黑体字为强条,必须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即处罚;非黑体字应当执行,如有违反且因此出现问题或事故,则亦要受到处罚。

2.依据标准化法具备相应法律效力。

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前,设计图纸已审查备案的,在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后进行的设计图纸变更,是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还是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及变更首先应保证建筑防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条,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布后、正式实施之前的设计图纸变更按照修订前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布且正式实施之后的设计图纸变更,在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明确规定的,应按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述了多类人员密集场所,请问人员密集场所的具体指标标准,如人员密度值等?

《消防法》第73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与《消防法》保持一致。

我司于2019年承接了河南省桐柏县一个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我司于2019年9月完成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2020年7月取得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由于疫情影响),项目施工图审查于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均早于《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的实施时间。该项目完成试生产后目前正在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三方评价单位要求采用gb51283进行验收,我司认为由于设计完成时gb51283还未实施,目前建设单位已按照设计完成项目建设,如因验收规范问题导致验收不通过,企业无法按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势必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像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请贵部相关部门予以回复明确为谢!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由我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我部负责标准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的监督管理属于应急管理部门职责。安全评价中采用哪项标准作为评价依据,建议咨询应急管理部门。

我司开办商场,是属于特殊建筑工程,以下有关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投入使用”是指的是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前不能面对公共人员营业使用,但是可以依法组织进行工程施工,请问我这样的理解正确吗?《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消防相关问题答疑(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相关问题

房建二级总承包资质,在总承包项目内可以自已施工钢结构三级和消防三级的分项吗?还是必须分包给专业资质的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 159号) 总则第三点第一款规定:“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有关建设方如何进行管理的问题,建议咨询消防救援机构。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的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但目前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已没有此内容。因此想咨询一下,按照国家的要求,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制由谁负责管理?作为建设方应如何进行管理?

我部印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主要落实我部负责的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消防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仍然是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施工企业应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五十三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9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适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有关建设方如何进行管理的问题,建议咨询消防救援机构。

经常遇到消防工程、桩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土方工程等由建设单位进行发包,这些工程属于单位工程吗?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这些不在总包工程范围内时,能不能由建设单位进行单独发包?还是必须由总包单位进行发包?另外我们在认定是否存在肢解发包时,是以工程款由哪方支付来确定还是以合同来确定?(遇到过总包合同约定消防不在范围内,但签消防分包合同时由总包作为发包方发包给消防分包单位,但约定工程款委托 给丙方建设单位进行支付,这种属于肢解发包吗)

2017年我部印发《关于基坑工程单独发包问题的复函》(建市施函〔2017〕35号)、2019年我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上述文件中对您所咨询问题已有明确规定,请按相关规定执行。

工程消防审验问题答疑(五)停车场消防相关问题

您好,我看到2015年11月住建部回复过说:《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未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的地面停车位、单位内临时道路或根据场地情况配置的停车位做具体规定,那请问住宅小区停车场按照什么规范控制与建筑之间的距离?紧贴建筑设置是否合理?

(1)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2.0.3条规定,停车场的定义为:专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或构筑物。

(2)如咨询中所提到的小区停车场符合规范中对停车场的定义,则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3)相关规范暂未对不符合停车场定义的停车位与建筑之间的距离做出规定。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及车道与住宅建筑水平防火间距的最小距离:现大量小区地下汽车库与地面主体住宅建筑组合建造,《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国标,第3.0.3条和第4.2.1条均是强制性执行条文;第3.0.3条: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第4.2.1条: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其中表4.2.1第一行:汽车库(一、二级),及第一列:耐火等级(一、二级)所对应的防火间距的数值是10米。即当住宅小区的地下汽车库与地面主体住宅建筑组合建造时,住宅小区的地下汽车库的出入口位置及车道是否应与住宅主体建筑外墙的水平防火间距应至少10米的距离?请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权威解释。

(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对地下车库适用。

(2)当汽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1节、第5.1.6条等条文相关规定。

(3)本规范中未具体规定当汽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住宅建筑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及车道与住宅建筑防火间距,拟在合适的时候对本规范进行局部修订和补充完善。

(1)请问地下停车位计算套内面积是按划的白线内宽来测量的吗?

(2)按住建部《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的说明,机动车最小停车位小型车为2.4米,这个2.4米的测量是按划的白线内宽来测量,还是按两边白线中间来测量?

(3)《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对开发商有没有约束力?

(1)《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没有对如何计算所谓的停车位套内面积进行规定,请参见其它建筑面积计算规定的相关标准,一般情况下,根据工程经验有一个停车位的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但也不是本规范需要规定与明确的内容。

(2)2.4米宽度不是《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明确提出的数据,而是通过设计车型的宽度和规定的车与车的最小间距计算而来,2.4米为一般标准车位的计算数据,对于其它特殊车位该数值可能不同。对于白线的宽度本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以认为车与车之间的划分可以取白线中线位置,车与柱、墙等特殊部位的距离可以包括白线的宽度。

(3)该规范对设计师有约束力,即设计师应该按照该规范进行车库的设计,反应在建成的建筑物方面,理应合乎本规范要求,进而开发商开发的相关停车库建筑物也应遵守相关设计规范。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政策咨询: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个人在既有建筑地下汽车库自有车位上安装一个充电桩是否需要满足6.1.5条中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1000平米的要求,非集中布置。

在既有建筑地下车库自有车位上安装的充电桩,应符合现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技术标准》定义的分散充电设施,并应符合该标准其他规定。其中,第6.1.5条对新建的汽车库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作出了规定,第6.1.6条对既有建筑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作出了规定。既有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既有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已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宜符合第6.1.5条规定,确保电动汽车充电安全。

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4.2.1强制性条文规定,停车场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必须满足表4.2.1中之距离要求。现咨询问题如下:该规范中的停车场是否包括住宅小区内部、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停车位。住宅小区内部停车位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内部停车位是否也要遵循该规范中相应的防火距离要求。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停车场是指供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对于供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的地面车位、单位内临道路或根据场地情况配置的停车位,该规范未做具体规定。

您好,《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已经正式出台,关于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的小区停车位是否也需要按照该规范4.2.1中建筑防火强条要求的停车场与建筑物最小防火间距6米来执行呢?如果按规范控制,最小控制6米,小区地面的停车位数量难以满足小区居民数量要求。

一、《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中规定的停车场是指专用于停放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包括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客车、公交车、货车等道路营运车辆的专用停车场,工程车、环卫车等专用车辆的专用停车场等,不包括住宅小区内部设置的地面停车位。

二、有关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停车场建设,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地下汽车库与民用建筑合建,特别是与住宅建筑合建时,当建筑面积不大于四万平方米时,是否属于特殊建筑工程而必须履行消防验收手续?还是纳入其他建设工程而纳入消防验收备案的范围?是否将地下汽车库视为公共建筑来对待?

地下汽车库与民用建筑合建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含地下汽车库与民用建筑,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313-2018)第六章(配套设施)之6.1(消防)规定:6.1.6 既有建筑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宜符合本标准第6.1.5条的规定。6.1.5 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6.1.5的规定(表6.1.5 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地下汽车库:1000)。同时根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313-2018)第15页“本标准用词说明”有关规定: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请问:根据上述条款,是否可认为竣工于《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实施之前的既有建筑内地下停车库防火分区大于1000平方米(即不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313-2018)6.1.5条第3款),但该标准其他条款均能满足,且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GB 50067—97)的地下停车库,是否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中可以安装自用充电桩的情形?

按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第6.1.6条规定:“既有建筑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宜符合本规范第6.1.5的规定。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对于竣工于国家标准GB/T 51313-2018《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实施之前的既有建筑,建筑内地下停车库防火分区大于1000平方米,但能满足该标准其他条款,且满足GB 50067—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等停车库其他相关标准要求时,可安装充电设施。

地下汽车库与民用建筑合建,如地上民用建筑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当地下汽车库面积超过四万平方米,是否可按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第十二项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来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依据《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申请消防设计审查要件之一;面积超过四万平方米的地下车库与地上建筑在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应视为一项整体工程,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二款规定所列情形,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应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市场上电动汽车越来越多,许多单位比如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适应现实需要,在既有建筑内的地上、地下部分开始增设电动汽车充电桩,在既有建筑增设(改建)充电桩除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外,是否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续收,特别是零星单独改建的充电桩是否需要申报消防手续?

增设(改建)充电桩,特别是零星单独改建充电桩,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所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申请要件的,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

1、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无人防工程、不对外开放、有产权可售)属于公共建筑吗?

2、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十二款规定,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属于特殊建设工程。若此地下车库不属于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是否不算特殊建设工程?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地下车库与地上建筑在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应视为一项整体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所列情形的,是特殊建设工程;不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所列情形的,是其他建设工程。

地下车库(建筑面积小于4万平方米)与26层高层民用住宅(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合建,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包证含了地下车库与住宅,即地下车库与住宅为同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请问该地下车库是否需要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地下车库与住宅建筑在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应视为一项整体工程,地下车库和住宅应一并依法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

工程消防审验问题答疑(六)消防相关专业技术咨询

关于CJJ/T146-201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问题:标准中的3.3.3条款中的1:当设置集气罩时,集气罩宜设于释放源上方4m处,集气罩面积不得小于1m,这里的1m不是面积单位,是直径?还是半径?还是面积1㎡?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第3.3.3条款中的1:“当设置集气罩时,集气罩宜设于释放源上方4m处,集气罩面积不得小于1m,……”。此处的“1m”应为“1㎡”,正式出版的标准为印刷有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第7.2.1条中规定:“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请问如果此建筑物在裙房范围内有一宽度小于4m的凹槽,裙房进深算至外墙外侧(即凹槽外侧)还是凹槽内侧?

宽度小于4m的凹槽不具备更好的展开消防救援的条件,所以裙房进深算至外墙外侧(即凹槽外侧)。

在消防验收中,会涉及到配电室未施工完成,项目采用临时电替代正式电进行电气部分,请问,消防验收过程中,如果未通正式电的情况下,可否用临时电替代正式电进行验收过程中的联动测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明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是否检测合格完成查验。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2节、5.4.10节中对于多个独立建筑之间的平面布局、组合式建筑中的平面布置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由多个建筑连在一起的情况,我们应当按照一个组合建筑还是多个独立建筑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有的专家说判断其属于一个组合建筑还是多个单独建筑的依据是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这个说法对吗?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6.4条的条文说明明确,采用天桥、连廊将几座建筑物连接起来的建筑,一般仍需分别按独立的建筑考虑。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范围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相符。

请教《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以下几个关于建筑面积的理解。

(1).对于3.0.1条款中,“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的定义,是否可以等同于“建筑物整栋楼的基底面积”的数值?

(2).对于(1)中的“建筑物整栋楼的基底面积”,如果这栋楼为N标准层,并且每层的建筑户型设计是完全相同。那么,每一层楼分摊的基底面积是不是应该等于N分之一的(1)中定义的建筑面积?

(3).在3.0.21条款中,“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此定义中的“阳台在主体结构内”,与阳台是否被封闭,是否有关?

(1)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面积不能够等同于基底面积。

(2)《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没有关于面积分摊的规定;

(3)主体结构内阳台与阳台是否封闭没有直接关系。

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删除了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综合楼、商住楼的定义与解释。请问现有建筑类规范中对商住楼是如何定义的?具体在哪一个规范当中?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综合楼、商住楼的定义还是否有效?

现行标准《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第3.1.6条给出了商住楼定义“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2014年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同时废止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1)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中,第4.0.17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的木质类板材,当内部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

(2)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中,第5.2.1中归档,高层住宅的顶棚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疑问:在高层住宅吊顶工程中,若顶棚局部存在电线、电器时,该局部吊顶的做法采用“轻钢龙骨+阻燃夹板+石膏板+无机涂料”,该位置的木质阻燃夹板应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第4.0.17满足≥B1即可,还是须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5.2.1的规定燃烧性能等级要满足A级?(备注:无电器、电线的吊顶做法为“轻钢龙骨+石膏板+无机涂料”,仅存在电线、电器的局部吊顶做法为“轻钢龙骨+阻燃夹板+石膏板+无机涂料”)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的第4.0.17条为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的木质类板材,当内部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其主要目的是防范电气火灾;第5.2.1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高层民用建筑内部顶棚部位应采用A级材料装修,其主要目的是为火灾风险较高的顶棚部位提供高等级的防火保护。《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 当中,如果不同条文涉及的建筑部位相同,应按照防火技术要求更加严格的条文选取装修材料。根据这一条文执行原则以及上述条文的强制属性,高层住宅建筑内部的吊顶工程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请问GB50016第3.1.2条说的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是指的设备还是包括爆炸危险区?比如一个包装车间,如果按照设备占车间面积的话,是可以划为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但是如果按爆炸危险区算的话,爆炸危险区的面积就要超过车间的5%,是不是就要划成火灾危险类别为乙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2.1.10条规定,耐火极限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各类建筑构配件耐火极限的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应同时满足或部分满足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设计过程中应根据建筑构配件或结构的作用进行具体分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1.1条规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其类别表3.1.1确定。第3.1.2条规定了同一座厂房或厂房内任一防火分区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确定原则。

如果设计的耐火极限是1小时,请问这个1小时是指需要同时满足完整性和隔热性的要求,还是满足其中一个即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2.1.10条规定,耐火极限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各类建筑构配件耐火极限的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应同时满足或部分满足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设计过程中应根据建筑构配件或结构的作用进行具体分析。

建筑物外墙装饰线条是否属于建筑物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8中外墙装饰材料的范畴,是否应该与建筑物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等级保持一致?举例来说,如果保温材料应选用A级防火材料,那么装饰线条也应该选用A级防火材料?

外墙装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7.12条的规定,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2019 第 13.6.5条:消防疏散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灯应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设置在顶棚上的疏散照明灯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 第4.5.3 灯具在顶棚、疏散走道或通道的上方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照明灯可采用嵌顶、吸顶和吊装式安装。应急照明灯具顶棚安装时,是否可采用嵌顶安装?这两条规范如何执行?

不属于政务咨询内容,有关情况简要说明如下: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2019)条文说明,第13.6.5条第一款强调应急(疏散)照明灯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一是应急(疏散)照明灯以广照型为主,嵌入方式不利于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实现;二是火灾时烟气上浮,最易在嵌入式灯内形成烟窝,影响疏散照度。消防疏散照明灯在安装时如能避免上述问题,并满足该条款“灯具选择、安装位置及灯具间距以满足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为准;疏散走道、楼梯间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按中心线对称50%的走廊宽度为准;大面积场所疏散走道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按中心线对称疏散走道宽度均匀满足50%范围为准。”的要求,可采用嵌顶式安装。

例如一栋8层建筑,高度为25.2米,一层除了主楼正下方为商业服务网点,山墙面方向凸出主楼也设置了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单层建筑,则这栋楼的整体防火性如何定义?是定义为多层住宅建筑还是定义为高层公共建筑?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分类,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是单、多层住宅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关于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设计要求。

我单位计划执行新增一个易燃化学品液体储罐,属于地下卧式储罐,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4月1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想咨询一下,这里的仓库是否包含储罐(地上或地下),我公司的这种情况属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范围吗?

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地下卧式储罐安装属于建设工程。二、易燃化学品液体地下卧式储罐安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应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关于消防车道有关问题。

一,“消防车道与建筑消防扑救面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夜市摊位算不算障碍物?有轮子的小吃车,几十个摊位,上面有石油气

罐的。

二,消防车道的定义是什么。比如某大型商业综合体,规划设计,竣工验收时,有条穿越建筑内部的消防车道。使用几年后,这条消防车道被占,被堵了。消防大队现场检查时说是合格的,因为此建筑外围有一条环型消防车道,满足建规。噢,规划设计,竣工验收时有的消防车道,使用几年后,穿越建筑内部的消防车道后期可以改没有,这样合法吗?

三,大型商业综合体外围有一条环型消防车道,0到6米是消防车道,6到12米后期画上停车位。这样消防车道如果是四米宽的话,离建筑外立面太近了,只有两米。也没有强制规定消防车道离建筑必须几米的防火间距。以后可以改进。

问题一参见《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2.0.2条。该条规定是保障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场地随时可用的基本要求,防止这些场地被占用,以保证消防车在救援时能够快速通行,在火灾等应急情况下可以及时开展救援行动。

问题二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1.1条。该条规定,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问题三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1.8条。该条规定,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对党忠诚 纪律严明    赴汤蹈火 竭诚为民

重庆忠县消防

重庆忠县消防
竭诚为民,助于危难,给以力量,传递党和政府温暖…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