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巴嫩的爆炸事件中,不但只有寻呼机被装了炸药,许多电子设备都被以色列情报部门装上了炸药。这些设备包括传呼机、对讲机、太阳能电池板、收音机、对讲系统以及汽车电池。炸药是通过在设备内部植入一个可以接收特定代码的电路板来引爆的。当接收到该代码时,这些设备会立即爆炸。这些装置在不同地区的Hezbollah成员中引发了严重的伤亡,导致了大量平民和成员的伤亡 。目前已经造成37人死亡,至少3450人受伤。
(一)投票结果
那么如何定性这场袭击,我在推特和微博做了投票调查:
推特的结果很极端,大多数人要么认为是恐怖袭击,要么认为是合法合理!
1. 动机:为达到政治、宗教或意识形态目的,恐怖袭击者通过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的方式,试图恐吓或胁迫公众、政府或社会。
2. 目标:主要针对平民、非战斗人员或象征性目标,以制造广泛的恐惧和社会不安。
3. 影响:通过制造恐慌和破坏,恐怖袭击旨在对社会、政府或国际关系产生广泛的心理和政治影响。
1. 动机:以色列的行动是出于军事目的,旨在削弱一个被国际社会普遍视为恐怖组织的敌对武装力量(真主党)的作战能力,而非为了恐吓平民或政府。
2. 目标:袭击的主要目标是真主党成员及其通信网络,而非普通平民。虽然平民可能受到了影响,但他们并非袭击的主要目标。
3. 影响:以色列的行动意图在于实现特定的军事优势,而非制造广泛的社会恐慌或不安,因此其主要目的是在军事冲突中削弱对手的能力。
事实问题:
•谁对这些传呼机的爆炸负责?
•这是否是一次秘密的供应链操作,如果是,传呼机在哪个供应链环节被改装?是否涉及网络支持的部分?
•谁是这些改装传呼机的预期接收者?
•这些改装设备的分发是否有目标(即仅限于真主党战斗人员)?或者这些设备是否在真主党内部或黎巴嫩公众中更广泛地分发?
•是否预见到包括非战斗人员在内的平民会收到这些设备?
•袭击的目标是什么——传呼机本身及其延伸的真主党通信,还是携带传呼机的个人?或者两者兼有?
•爆炸传呼机在爆炸强度和半径方面的预期效果是什么?是否预期它们会伤害或杀死其持有人?他们附近的其他人呢?
•谁具体在这次行动中被杀或受伤?
•这次行动是否由于担心传呼机的改装被发现而提前进行?
战争法问题:
•如果传呼机的携带者是预定目标,那么这些目标个人是合法目标吗,是否基于他们作为与攻击者交战的有组织武装团体成员的身份,或者由于他们在这种武装冲突中的直接参与(DPH)?
•这次行动是否构成不加区分的攻击,或者是一系列此类攻击?即攻击: (a) 未针对特定军事目标;或 (b) 使用无法针对特定军事目标的作战方法或手段?
•攻击方如何评估攻击所预期的具体和直接的军事优势?
•攻击方如何评估此次攻击对平民和民用物体造成的预期伤害是否过度,是否与预期的具体和直接的军事优势相称?
•如果以色列确实加快了引爆设备的时间表(而军事利益并非全面战争的开端),这些评估受到的影响如何?
•为保护平民免受这些爆炸的影响,采取了哪些可行的预防措施?
•这些传呼机是否构成《特定常规武器公约》修正议定书二下的“诡雷”,作为一种“设计、制造或改装以杀伤或伤害的装置或材料,当人接近或处理一个看似无害的物体或进行看似安全的行为时,意外地起作用”?
(**诡雷**(booby trap)是一种军事术语,指隐藏在看似无害的物体中的爆炸装置或陷阱。这些装置通常设计用于在目标触碰、移动或靠近时引爆,造成伤害或破坏。诡雷常用于战争和冲突中,以出其不意地打击敌方人员或设备。诡雷的使用通常受到国际人道法的限制,特别是在可能对平民造成伤害的情况下。)
•这次攻击是否违反了修正议定书二的第7(2)条,该条禁止“使用专门设计和制造以包含爆炸物的无害便携物体形式的诡雷或其他装置”?
•这些传呼机通过添加爆炸物的改装是否符合“专门设计和制造”的定义?
•这次攻击是否违反了修正议定书二的第7(3)条?
(修正议定书二的第7(3)条规定,在平民密集的地区(如城市、村庄)内不得使用诡雷,除非这些装置放置在或靠近军事目标,或已采取措施保护平民免受其影响(例如设立警告标志或围栏)。这项规定旨在减少战争中对平民的伤害,并确保诡雷只用于军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