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来了!金融监管总局: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富   2024-12-21 16:42   北京  
为全面评估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促进消费金融公司稳健经营和规范发展,金融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评级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整体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分类监管是指监管部门根据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参考消费金融公司季度风险分级等情况,对不同评级级别的消费金融公司在市场准入、监管措施以及监管资源配置等方面实施有所区别的监管政策。


记者注意到,《评级办法》主要修订了三方面内容:


一是增加“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评级要素,更加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价。


二是将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划分为1-5级和S级,其中2级和3级细分为A、B两个档次,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风险程度越高。


三是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制定及调整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并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

增加“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评级要素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专业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科技管理等七个部分,评级指标由定量和定性两类组成。


根据《评级办法》,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的满分为100分,各部分的分值权重分别为公司治理(15%)、资本管理(15%)、风险管理(25%)、合作机构管理(10%)、专业服务质量(10%)、消费者权益保护(15%)、信息科技管理(10%)。


值得关注的是,修订后的《评级办法》合理调整了评级要素,提高评级颗粒度,增加“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评级要素,更加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价。


对此,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修订后的《评级办法》,评级维度更加全面、合理,更能反映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消费金融公司与外部机构合作较多,将“合作机构管理”作为评级要素,有助于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对合作机构管理。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评级要素,将督促消费金融公司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费者权益保护。

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分为1-5级和S级


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全面反映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状况、专业服务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程度。


总的来看,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分为1-5级和S级,其中2级和3级进一步细分为A、B两个档次,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风险程度越高。


根据《评级办法》,监管评级为1级的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状况持续良好,公司治理架构健全、机制完善,风险管理能力强,内部控制有效,主要股东抗风险能力突出且对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给予有力支持。消费金融公司可能存在一些轻微问题,但能够通过公司内部“三道防线”及时发现并解决。


对于这类消金公司,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通过现场走访、监管会谈和调研等方式,掌握最新经营状况,适当放宽监管周期、降低现场检查频率,在市场准入、创新业务试点等方面给予支持。


而监管评级为5级的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资产质量快速劣变,可能或已经出现对外债务逾期,风险外溢趋势明显,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或金融市场稳定,需要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处置或救助。


对于此类机构,要按照高风险非银机构风险处置的有关要求执行。


此外,《评级办法》新增加S级,即对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的消费金融公司,经认定后可直接列为S级,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


董希淼表示,监管部门对不同评级的消费金融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有助于奖优罚劣,体现了差异化监管原则和方向。

调整优化不同评级结果可开展的业务品种


据了解,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制定及调整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并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


自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业务范围进行了修订,区分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


根据《办法》,基础性业务包括: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接受股东及其境内子公司、股东所在集团母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的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向作为公司股东的境外金融机构借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同业拆借;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专项业务包括: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评级办法》综合考虑不同业务的复杂程度和潜在风险情况,调整优化了不同评级结果可开展的业务品种。


具体来看,监管评级结果为1级、2级、3级的消费金融公司,除开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业务外,经批准可以开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专项业务。


监管评级结果为4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开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业务。


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敞口不扩大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以下基础业务:接受股东及其境内子公司、股东所在集团母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的存款;向作为公司股东的境外金融机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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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记者:徐贝贝
编辑:段嘉希
邮箱:fnwe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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