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监管规定出台,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财富   2024-12-23 10:16   北京  

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职能定位、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偿付能力管理、激励约束、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出口信保公司提出明确监管要求,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完善内部控制。《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际通行的、符合世贸规则的贸易促进手段,在促进对外贸易、拓展海外市场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出口信保公司通过为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合作提供保险等服务,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在我国稳外贸优结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出口信保公司作为政策性保险公司,在服务对象、保险产品、面临风险及经营模式等方面有其特殊性,有必要出台专门的监管规定。
上述负责人进一步表示,《办法》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引导出口信保公司防范化解风险、用好用足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和贸易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办法》既立足于监管实际需要,又结合政策性保险公司特殊性,提出了相关要求,旨在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持续提升监管质效。同时,《办法》要求出口信保公司坚守政策性金融机构职能定位,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工具作用,支持我国外贸企业“走出去”,助力外贸稳增长。
据了解,《办法》共设九章70条,包括总则、职能定位、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偿付能力管理、激励约束、监督管理、附则等。
一是强化风险防控。要求出口信保公司建立垂直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强化条线管理,明确保险风险、信用风险等七大类风险内部管理要求。
二是完善内部控制。要求出口信保公司健全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的组织架构,建立独立、集中化管理的内部审计体系,优化相应职能,引入履职回避、内控评价等制度,规定内部审计对分支机构实现全覆盖,明确追责问责机制,压实内部管理责任。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要求出口信保公司健全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分支机构考核,在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等条线逐步建立垂直独立的考核制度,引导资源更好发挥政策性保险作用。
四是增强服务能力。在充分考虑出口信保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出台相关监管政策,切实发挥出口信用保险防风险、补损失、促融资、拓市场等作用,更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办法》还进一步要求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建立适合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模式,加强风险管控,构建与职能定位、风险状况、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垂直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要求建立有效的信息科技治理、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加强业务连续性和信息科技外包管理,提高信息技术对经营管理的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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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记者:孙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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