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煤业集团金竹山矿业有限公司塘冲煤矿 “4・5” 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12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塘冲煤矿隶属于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金竹山矿业有限公司,为国有企业,生产能力 30 万吨 / 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煤层为不易自燃,煤尘无爆炸危险性,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
事故经过:2024 年 4 月 5 日,该矿 21 采区 21510 切眼上山掘进工作面在出现突出预兆情况下,未采取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违章作业发生煤与瓦斯突出,造成 4 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 488.8 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该矿 5 煤为突出煤层,在出现突出预兆情况下,未采取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违章作业导致煤与瓦斯突出。
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金竹山矿业公司重生产轻安全,只注重检查采煤工作面产量、进尺情况,未组织审查该矿防突专项设计,放任煤矿自行组织生产。
湖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涟邵管理局未将塘冲煤矿纳入防突重点矿井,未将事故工作面纳入重点监管头面,对塘冲煤矿隐瞒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数据未上传等问题失察。
隐瞒工作面,未将事故作业面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相关甲烷传感器未连接上传至安全监控系统。
防突措施执行不到位,在突出煤层中掘进未采取预测预报、未落实允掘制度,未按规定召开相关会议,未执行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违规采用手镐落煤。
违章冒险作业,事发前工作面出现明显突出征兆,未全面分析核查,也未采取补充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违规进行更换支架、掘进等作业。
安全管理混乱,事故工作面沿断层边缘布置,采用淘汰的木支护,与其他采煤工作面共用回风巷,未对瓦斯防治管理制度进行学习贯彻。
调查处理情况:事故共对 30 名相关责任人员提出追责问责建议。其中,对塘冲煤矿矿长、通风队队长(兼监控技术员)等 2 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湖南省煤业集团涟邵管理局局长、副局长(总工程师)、金竹山矿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及塘冲煤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防突副矿长等 23 人分别给予政务警告,对塘冲煤矿罚款 110 万元;责令金竹山矿业向娄底市人民政府和湖南省煤业集团作出深刻检讨,由娄底市安委会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执法一处对其进行约谈;责令湖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南省煤业集团作出深刻检讨。
安徽淮河能源控股集团谢桥煤矿 “3・11” 较大瓦斯爆炸事故 34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谢桥煤矿隶属于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业分公司,为国有企业,生产能力为 960 万吨 / 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极复杂,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为 Ⅱ 类自燃,有煤尘爆炸危险性。
事故经过:2024 年 3 月 11 日,该矿二水平东翼 C 组 13-1 煤层采区 2131(3)采煤工作面过断层期间,采煤机截齿与断层带岩石摩擦产生火花,引起断层带裂隙中涌出的瓦斯燃烧,对工作面实施封闭灭火,封闭区域内发生瓦斯爆炸,造成 9 人死亡、15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1637.73 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2131(3)采煤工作面过断层期间,采煤机截齿与断层带岩石摩擦产生火花,引起断层带裂隙中涌出的瓦斯燃烧,对工作面实施封闭灭火,封闭区域内发生瓦斯爆炸,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安全监管不到位。驻矿安全监管员驻矿期间,未及时掌握谢桥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对谢桥煤矿开展检查期间,未能及时了解掌握 2131(3)采煤工作面瓦斯爆燃、燃烧等情况。
对驻监管人员管理不到位。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日常管理交由聘请的安全管理专家负责,驻矿安全监管员履职不认真、不到位。
淮河能源煤业分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了解掌握谢桥煤矿 2131(3)采煤工作面发生瓦斯爆燃、燃烧等情况;对封闭工作面可能引发的瓦斯爆炸风险研判不足,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审核把关不严,未有效督促进、回风侧密闭墙通风口做到同时封闭、撤出其他区域人员。
淮河能源控股集团对矿井灾害治理指导督促不到位,未能指导督促矿井有效治理重大灾害,对提级管控的谢桥煤矿 2131(3)采煤工作面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了解掌握并指导督促谢桥煤矿有效消除工作面瓦斯及火灾隐患。
过断层期间瓦斯治理不到位,未对断层采取超前治理措施,出现瓦斯爆燃、燃烧后,仍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火源防范及处置不到位。对采煤机截割岩石产生火花可能引燃瓦斯的风险研判不到位,采取的治理措施主要围绕于防治采空区自然发火;出现瓦斯爆燃、明火和烟雾后,仍将加快推进度作为消除隐患的主要手段,采取的措施未能有效消除火源。
封闭施工组织管理不到位。未做到进、回风侧密闭墙通风口同时封闭;封闭作业时,未按规定撤出其他区域人员,且封闭施工完成后,部分人员未按规定立即撤至安全区域。
事故信息报告不及时。工作面发生瓦斯爆燃、产生明火等事故征兆,未按要求上报;7 名涉险人员经医院抢救无效确认死亡后,未及时补充报告。
调查处理情况:事故共对 37 名相关责任人员提出追责问责建议。其中,对谢桥煤矿矿长、党委书记、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等 19 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罚款、暂停或撤销相关资格证等行政处罚;矿长 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煤业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总工程师等 9 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淮河能源副总经理、安全环保总监、安全监管部部长等 5 人给予政务处分;对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总工程师、煤炭工业科科长等 4 人给予政务处分。对谢桥煤矿处 200 万元罚款。责成淮河能源、阜阳市人民政府向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黑龙江省龙煤集团鹤岗矿业公司兴安煤矿 “5・20” 二氧化碳窒息事故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兴安煤矿为龙煤集团鹤岗矿业公司下属煤矿。
事故经过:2024 年 5 月 20 日,该矿四水平南 18 层 2-4 区二段底板层回撤工作面回风巷发生二氧化碳窒息事故,导致 5 人死亡、4 人受伤。据初步调查认定事故原因为矿井对四水平南 18 层 2-4 区二段底板层回撤工作面回风密闭内灌注液态二氧化碳时,管路接口垫片碎裂、发生二氧化碳泄露,造成在泄漏点附近作业的人员窒息。
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未严格执行综合防灭火措施。在工作面末采期间停止放顶煤,支架后方采空区 15 米范围内遗留大量顶煤,自燃风险增加,但停采后仅采取注水措施,长达 50 天未完成工作面回撤,采空区检测 CO 值从 20ppm 连续增加到 360ppm,采空区煤炭存在自燃现象。
注液态二氧化碳管路不符合要求。矿井使用原注浆管路(灌泥浆)灌注液态二氧化碳,未考虑注液态二氧化碳低温等方面的工艺要求,使用前未对该管路进行打压试验,接口处管垫在低温状态下老化、破裂。
违规组织作业。工作面封闭后,灌注液态二氧化碳过程中,未撤离注液影响区域人员,违规安排工人进行密闭喷浆,平行作业;注液现场无通风系统副区长以上干部现场协调指挥。二氧化碳罐车与注液管路连接后,未认真对所有接头、管垫进行检查和加固,即进行注液。
自然发火监测不到位。该矿事故工作面《综合防灭火措施》确定 18 号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性气体 CO 临界值为 10ppm,但报警值设为 24ppm,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
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严。灌注液态二氧化碳期间,煤矿兼职救护队员未按《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派专人经常检查巷道氧气、CO、二氧化碳等气体情况。
监测监控设备不全。该工作面回采期间以及施工密闭后,未按《煤矿防灭火细则》要求安设 CO 传感器;回风顺槽封闭后,距回风口约 110 米,形成盲巷,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但未安设相关监测监控设备。
出现事故征兆未及时上报。矿井在回撤工作面采空区发生煤炭自燃的事故征兆时,未按相关要求及时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PPT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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