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这件事
有一句俗语叫作
“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
话是很有道理
可是当二人的矛盾逐渐升级
到底离不离婚成了个大问题
有夫妻干脆长期分居
让婚姻“形同虚设”
这样处理家庭纠纷
会不会有隐患呢
李某(男方)与张某(女方)是一对夫妻,生育了两名子女。可是,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后来李某干脆不再回家居住,夫妻感情也日渐淡薄。没想到,女子王某在明知李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李某发生婚外情并怀孕。后来两人竟在王某的房屋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张某得知情况后向警方报案,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王某构成重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无效婚姻是指: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同时,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大家注意了,在婚姻关系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解除之前,即便双方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异地分居也属于“有配偶”!如果一方因为“孤独”或“想找个伴”而在还没有离婚时就和别人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那就可能构成了重婚罪!法律红线不可轻易触碰!
赵某与林某于2012年结婚,因赵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双方逐渐感情淡漠,直至长期分居。后来,赵某起诉离婚,林某也表示同意。可是双方就分居期间对方的大额支出产生了较大分歧,赵某对林某15万元的房租支出提出异议,而林某对赵某于2022年1月至5月间累计给父母转账40万元、取现40万元等钱款提出异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对其大额支出做出了合理解释并提交了证据,赵某对其大额支出的解释不符合常理,也未提交充分证据。法院最终判决二人离婚,赵某向林某支付折价补偿款60万元。
夫妻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均应予以分割。换句话说,分居只是改变共同生活的方式,不能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同理,另一方所欠下的债务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郭先生与张女士结婚数年,育有一名5岁的孩子,名为小爱(化名)。然而,双方因感情不和而长期处于分居状态。郭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因张女士不同意离婚且双方均表示不能离开小爱,故法院并未判决离婚,希望双方能从孩子的角度予以考虑。可是,分居的情况让孩子两头跑,夫妻间的矛盾也始终未能化解。有一天,张女士径自将小爱从幼儿园接回并转至其他幼儿园,同时搬离了自己父母的家,母女俩到别处生活,没人找得到。无奈之下,郭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禁止张女士抢夺、藏匿小爱。经过法院调解,张女士最终认清自己行为的性质,表示将配合小爱的抚养及探望的具体事宜。
您或许不知道,分居期间抢夺、藏匿子女,其实也属于一种家庭暴力,会对孩子造成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不仅如此,如果因分居而不抚养孩子,涉嫌构成遗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供稿|抚州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