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课堂】家丑不可外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告诉你,遇到这三种情况,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

职场   2025-01-12 21:02   江西  




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姻家庭纠纷是比较隐蔽的,很多人害怕家丑外扬,可是矛盾纠纷经年累月得不到化解,一旦爆发,往往使亲人反目、劳燕分飞……


其实

多看一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或许解开“心结”并不难

特别是遇到下面说的这三种情况

要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




一方婚内出轨,可否请求赔偿?


童某、罗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罗某因工作原因时常在外地。没想到,有一天罗某突然接到医院电话,这才得知童某因宫外孕腹痛晕厥需家属签字立即手术。术后,童某坦白与第三者发生关系导致怀孕。不久,深知感情已经破裂的童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罗某同意离婚,但要求童某赔偿其损害50000元。法院认为,童某的行为应当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应当予以支持,故酌情支持2万元的损害赔偿金。

你知道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不过,想要获得离婚损害赔偿要注意几点:一是要有损害事实;二是注意过错方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三是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四是一方有主观上的过错。



隐瞒重大疾病,可否撤销婚姻?


周某与郑某于2023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周某发现郑某常常发呆、自言自语,还服用精神类药物。反复质问下,郑某坦言在几年前就确诊双相情感障碍,并间歇性地服用药物。周某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与郑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郑某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周某病情,既侵犯了周某的知情权,而周某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婚姻,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两人的婚姻予以撤销,周某获5万元精神损失费。

大家注意,带有欺骗的婚姻是给两人的生活埋下“定时炸弹”,特别是隐瞒重大疾病,是一种极其自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时,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共同财产私自赠人,可否成功要回?


唐某某与彭某某是一对夫妻,可是没想到,彭某某与陈某某私下交往,并瞒着唐某某多次通过微信、银行卡等向陈某某转账,用于购物消费等共计20万元。唐某某发现后,认为彭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遂将陈某某诉至楚雄市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财产。最终,法院确定了彭某某赠予陈某某的款项为8.8万余元,唐某某有权要求返还。

敲黑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也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此外,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生活中,赠与虽然是你情我愿的,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私自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肯定是不行的,是可以要回的!这也说明了,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念十分重要,对婚姻不忠不仅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还可能会落到“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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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抚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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