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驾驶电动三轮车与他人相撞致人重伤,电动车未按国家标准生产,生产商亦被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肇事者吴某赔偿原告景某62.2万元,电动车制造公司承担20%的责任,赔偿15.5万元。
基本案情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在合乘过程中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并酿成交通事故,应当对原告曾某因事故遭受的各项损失合计32万余元承担赔偿责任。网约顺风车以乘客与车主顺路、分摊部分出行成本、车主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特征,与网约车在对乘客与车主是否顺路的要求、是否由平台派单、车费计算方式、车费高低、平台收取费用比例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涉案网约顺风车合乘协议的订立主体是曾某与陈某,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接受曾某、陈某的共同委托,通过其运营的平台为双方订立、履行合乘合同提供网络居间服务,而非作为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但平台对于顺风车业务仍应履行车主适格性与车辆适驾性审核、驾驶过程监管等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系因车主陈某操作不当引发的单方交通事故,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已尽到网络信息服务、顺风车驾驶者与车况监管等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故不应与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曾某32万余元、驳回原告曾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网约车和顺风车都是互联网平台经济下催生出的新型出行方式,但顺风车不需要网约车的营运资质,其本质是以成本分摊而非额外营利为目的的共享经济。本案中,网约顺风车平台运营者已尽相关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担责。法官在此提醒网约车主,搭载乘客驾驶途中需注意交通安全,避免发生事故,而网约车平台运营者也应当对车主及车辆资质、司机与乘客适配度等进行严格的审核,避免产生纠纷。
作者 郭玉昆 吴羽娴 法官 | 本文仅供学习
领取方式
整理资料不易,法律手册需付费获取哦,如您有需要,可添加小编微信“baoxian-susong”,即可按指引付费获取全国不同省市地区相应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法律手册(2024版)》哦
1、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全书:含全部规章 | 法律出版社
温馨提示
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要读者经常留言或者点击右下方的“点赞”、“在看”、否则将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您希望每天准时看到我们的推送,麻烦将【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公众号加星标,多留言、多分享,每次看完文章后记得点击页面右下方的“点赞”和“在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