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明确:受害人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年龄已达到72周岁,远超退休年龄,已不具备正常的劳动能力,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案件索引
裁判要旨
受害人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年龄已达到72周岁,远超退休年龄,已不具备正常的劳动能力,不应支持误工费,一审支持误工费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裁判全文
延伸阅读
案例讨论:您认为:受害人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年龄已达到72周岁,对其主张的误工费是否应予支持?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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