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是交通事故受害人自身体质状况不是自己的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但该指导案例中的受害人特殊体质指的是年老型骨质疏松,系人体正常衰老发展过程的表现,故受害人仍属于健康个体。该指导案例中,交通事故是造成受害人残疾或死亡的唯一原因,即交通事故与受害人残疾后果具有完全的因果关系。本案与第24号指导案例有本质上的区别,受害人自身患有的胰腺恶性肿瘤属于疾病范畴,并不属于人体自身体质问题,一审法院适用该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认定受害人身患胰腺癌属于个人自身体质的问题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案件索引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是交通事故受害人自身体质状况不是自己的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但该指导案例中的受害人特殊体质指的是年老型骨质疏松,系人体正常衰老发展过程的表现,故受害人仍属于健康个体。该指导案例中,交通事故是造成受害人残疾或死亡的唯一原因,即交通事故与受害人残疾后果具有完全的因果关系。本案与第24号指导案例有本质上的区别,受害人自身患有的胰腺恶性肿瘤属于疾病范畴,并不属于人体自身体质问题,一审法院适用该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认定受害人身患胰腺癌属于个人自身体质的问题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裁判全文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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